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尤其是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實施以來,海關、司法機關加大了對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打擊力度,比如查緝來自疫區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禁止出口的古植物化石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眾多將進出口許可證貨物作為該罪犯罪對象并入罪的判例。對此,作者就近年來客戶提出的相關咨詢,結合辦理進出口許可證案件的情況,特編寫該二十問,試圖對該罪適用法律問題作全面的答疑、解惑。
一問:什么是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什么是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這兩者是什么關系?
答:限制進出口貨物是事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由申請人申請獲得進出口的許可,并憑此許可證件向海關申報驗放的進出口貨物。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是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即“不得進口”“不得出口”的貨物。
限制進出口貨物、禁止進出口貨物是兩種不同管理屬性的貨物,互相間平行而不交叉。兩者處于不同的管理層級:一個禁止,一個限制;禁止不是限制,限制也不是禁止;在任何情況下,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禁止不應當被認定或理解為限制,限制也不應當被認定或理解為禁止。
二問: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是哪個法律規范規定的,如何發布的?公眾如何知曉?
答: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范圍、界定及發布形式均由《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公眾主要通過商務部、海關部署聯合發布的公告即可獲悉,另外,通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可以獲悉。
三問:國家基于哪些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貨物的進口、出口?
答:《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國家基于十一項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如第一項,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第二項,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具體可以參考該條文。
四問: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發布的形式有哪幾種?
答: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發布共有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目錄形式,根據《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條一款,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第二種是臨時決定形式,根據《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條二款,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三種是其他形式,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二條,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問:關于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發布第一種、第二種情形都好理解,那么,第三種情形能否舉例說明?
答:第三種情形舉例如下:
(一)文物禁止出境、限制出境: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七條,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并公布。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八條 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禁止與限制進出口:《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并公布。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出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
(三)藥品進出口的禁止與限制:《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藥品,應當持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
六問:在國家對外貿易政策中,面對可能出現的復雜國際形勢,國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實施?
答:關于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對外貿易法》第十六規定:“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七問: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外在體現形式是什么,或者說它是以什么形式體現出來的?
答:是以進出口許可證的形式體現出來。根據《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八問: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法律屬性是什么?
答: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因此,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的法律屬性是“許可進口性質”、“許可出口性質”。
九問:判斷貨物的禁止進出口與判斷貨物的限制進出口的區別標準在哪里?
答:一言以蔽之,禁止進出口,即不得、不許進口、出口;限制進出口,即在許可的情況下,可以進口、出口。
十問:禁止進出口貨物是否分為絕對禁止進出口貨物和相對禁止進出口貨物,它們的區別是什么?
答:在法律、行政法規上,均沒有絕對禁止進出口與相對禁止進出口之概念。如何非要做一區分的話,應當在禁止進出口的框架或范圍內進行,如《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這一條文內就有類似絕對禁止出境、相對禁止出境之規定,前款“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之規定是絕對禁止出境,而后款“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則是相對禁止出境之規定。
十一問:限制進出口貨物能夠因行為上的違法(被禁止)而轉化為禁止進出口貨物嗎?
答:不可。前面提到過,關于禁止進出口中的禁止,只能在禁止進出口范圍內來評價,比如是絕對禁止,還是相對禁止;同樣,限制進出口中的限制,也只能在限制進出口范圍內評價,可以分為絕對限制與相對限制。但是,不可以跳出自身范圍進行跳躍式評價,比如把限制評價為禁止,在任何情況下(除非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授權規定),限制不會也不可能變成或轉化為禁止,行為的禁止不能影響到進出口貨物管理法律屬性的改變,正如,任何違法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但是決不意味著,因了這個行為任何進出口貨物都變成或轉化成禁止進出口貨物。
十二問:我國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出口管制法》,請問出口管制物項是禁止出口的,還是限制出口的?
答:根據《出口管制法》,我國對出口管制物項,采取兩種管制方式,一是限制出口,二是禁止出口:
(一)限制出口。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據《出口管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規定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及時公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或者臨時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二)禁止出口。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
十三問:出口管制物項中,禁止物項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對于出口管制物項的禁止出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的出口。如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46號第一條規定:“禁止兩用物項對美國軍事用戶或軍事用途出口。”
(二)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2025年01月2日以來商務部發布了六個公告,是對特定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管制之禁令,如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1號將通用動力公司等28家美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公告規定:“一、禁止向上述28家美國實體出口兩用物項;正在開展的相關出口活動應當立即停止。二、特殊情況下確需出口的,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除上述規定以外,至今沒有關于出口管制方面的禁止出口管制物項的規定。
十四問:出口管制物項中,限制出口的物項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對于出口管制物項的限制出口,主要體現于三個清單,凡清單中的物項(含貨物、技術、服務),均限制出口(其中的貨物是限制出口貨物):
(一)《軍品出口管理清單》,清單列明了軍品共十四類,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所附《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納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核出口管制清單》,清單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核材料,第二部分是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
(三)《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共分為十類物項,并編成管制編碼。
十五問:《出口管制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與《對外貿易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是什么關系,涵義有何不同?
答:《出口管制法》是《對外貿易法》的特別法,《出口管制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來源于《對外貿易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其涵義完全一致,沒有不同,只不過在限制出口上,出口管制物項要比非出口管制物項的許可申請難度要大,許可審查程序要更加嚴格。
十六問:出口管制物項在什么情況下會構成走私,其構成條件是什么?
答:認定行為人非法出口管制物項構成走私,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二是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三是造成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危害結果。
十七問:《出口管制法》擅自出口管制物項與《海關法》中走私出口國家限制出口貨物(含限制出口管制物項)有哪些區別?
答:《海關法》認定走私出口國家限制出口貨物(含限制出口管制物項),以行為人符合《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走私行為構成條件為前提,對此,《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了罰則(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不構成走私行為,但是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由國家出口管制部部門或海關予以處罰,其處罰依據是《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此,兩者在具體的行為性質、處罰依據、處罰標準上是不同的,具體可以參閱上述有關條文。
十八問:走私國家出口管制物項可能觸犯哪些罪名?
答:根據《刑法》《出口管制法》及相關出口管制清單,走私出口管制物項,構成走私犯罪的,可能觸犯的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其中武器、彈藥在《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之中,而核材料在《核出口管制清單》中,這兩個罪名準確無誤地成為了走私武器、彈藥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行為對象。而其他出口管制物項,則均不在走私犯罪的行為對象之中,不可能觸犯走私罪。
十九問:目前的司法判決,將走私軍品、兩用物項定罪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請問這個認定有無法律依據?
答:這個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如上所述,列入出口管制清單的物項是國家限制出口貨物,不是國家禁止出口貨物。公檢法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來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判決均沒有法律依據,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其所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但是該條款并不支持該起訴;相反,該條款成為有罪認定的依據,是源于司法機關的誤讀。
二十問:走私刑事司法解釋法釋〔2014〕10號是走私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入罪的依據嗎?
答:這個條款不能作為認定許可證類走私入罪的依據,這是一個涉嫌違法的條款。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的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而走私刑事司法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卻規定:“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這遠遠超出了《立法法》對其規定的司法解釋權限,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本來已規定非常明確的構成條件之一犯罪行為對象“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模糊化,變成在違法的情況下“限制進出口”可轉化為“禁止進出口”,從而為該罪的適用范圍擴大化洞開了方便之門,因而這是一個涉嫌違法的司法解釋。
并且,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是該修正案設立的新罪名,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中,明確修正案的目的是解決“刑法所具體列舉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外”的走私定罪問題,非常明確該罪名的行為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海關與財稅團隊負責人 孫國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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