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2千),或者多次(二年三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5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4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 【盜竊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盜竊罪】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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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安徽省最新的量刑規范僅規定對搶劫罪、盜竊罪的犯罪分子流竄作案的,可以增加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均構成犯罪。
盜竊數額滿不滿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單處罰金。
1、初犯或者偶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4、被脅迫參加犯罪的;5、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蘇義飛將部分指導案例匯總如下:刑事審判參考盜竊罪案例匯總
(2024年)法答網:房屋裝修后,尚無人居住,進入房屋盜竊財物是否認定為入戶盜竊:對被告人在房屋裝修放置期間進入盜取家電家具等財物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入戶盜竊”。
2020-07-14檢答網集萃-強迫交易罪中“威脅”如何理解:多次盜竊中,并不要求每一個盜竊行為必須既遂。法律中的“多次”入刑,主要是基于行為無價值的立場考慮,旨在對多次違反規范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實務中的共識,即使未遂的,也應當作為立案標準的三次之一進行評價。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229頁:所有權人從非法占有人那里盜回自己所有的財物。如果所有權人盜回特定物的,所有權人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第1230頁: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現實的支配(也可謂事實上的占有)。對財物的事實上的支配,意味著被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左右財物,對財物的支配沒有障礙。事實上的支配,不是根據物理的事實或者現象進行判斷,而是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判斷。因為當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物屬于他人占有時,就意味著一般人認為不得擅自轉移該占有。
第1254頁: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疑難案件的數額計算。對盜竊數額的計算,雖然是以被盜財物的客觀價值為標準進行計算,但同樣的財物對不同的被害人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故應同時考慮被盜財物對被害人的生產、生活等起的作用大小(主觀價值或使用價值)。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392頁:對盜竊的財物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嚴重低估財物價值,不應按被盜竊財物的實際價值定罪處罰,而應以行為人主觀認知的財物價值認定。
第1395頁:騙取持卡人的銀行卡及其密碼后,未經持卡人知曉而取款的,不構成詐騙罪,應以盜竊罪論處。
第1397頁:公共場所拾取他人遺忘物,事后予以返還的,不構成犯罪(蘇義飛備注:公共場所不屬于某個人的私人空間,拾取行為不等于采用秘密手段竊取財物,所以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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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例第209號)朱某涉嫌盜竊不批捕復議復核案:對于雖然多次盜竊,但行為人屬于貪圖小利、順手牽羊,盜竊少量財物、價值較小的,應當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023年)郝某甲盜竊案-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司法解釋對“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有明確規定,同理,對于類似近親屬的密切關系人之間發生的盜竊案件,也要體現與社會上的普通盜竊案件的區別對待。
(2023年)羅某盜竊案-盜竊文物后主動歸還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免予刑事處罰:關于行為人盜竊文物后主動歸還未造成損害后果可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斷。首先,行為人主動歸還文物,未造成文物實際損毀滅失。其次,行為人被害人認罪悔罪,再犯可能小,需要從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綜合判斷。
[第615號]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數額是認定盜竊犯罪情節輕微的主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判斷某一盜竊犯罪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三十七條的“情節輕微”,要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綜合考慮犯罪手段、犯罪對象、退贓情況及社會反應等情況。客觀評價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不能“唯數額論”。
(2024年)陸某忠、劉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案-竊取本人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物行為的定性:竊取本人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主觀上并無竊取后又找司法機關“索賠”的打算的,因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所涉行為屬于隱藏、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論處。
[第1177號]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車輛應如何定性:何某1沒有向司法機關索賠的目的,也未獲得司法機關的賠償, 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擅自拿走,不構成盜竊罪。何某1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了車輛被依法扣押的情況下,伙同汪某2對扣押的車輛予以轉移,其行為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依法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
【第339號】竊取被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車輛后進行索賠的行為如何定性:將其被交管部門扣押的車輛秘密取回,僅此時的行為尚不足以表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其后隱瞞車輛被自己竊取的事實向交管部門索賠,則充分體現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葉某1等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實施“先盜后騙”的行為是一個完整的盜竊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特征,只能認定為一罪,即盜竊罪。
(2024年)陳某盜竊案-盜竊案件中贓物滅失后如何確定犯罪數額及退賠金額:贓物滅失又無有效價格證明的情況下,應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以銷贓金額認定犯罪數額。
(2023年)王某搶劫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對盜竊罪不負刑事責任,不具備轉化型搶劫罪的基礎,不能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
(2024年)李某明盜竊案-盜竊數額較大,有多個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單處罰金:刑事審判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治,也要體現人文關懷,彰顯司法溫度。在輕罪案件審判中,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態度及社會效果等因素,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到實處,努力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對于盜竊數額較大,但具有認罪認罰、初犯、積極退賠、被害人諒解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依法單處罰金。
(2024年)張某盜竊案-以欺騙方式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定性: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時使用欺騙與秘密竊取相結合手段占有公私財物的,要注重審查行為人獲得財產的因果關系,以及被害人是否有交付財物的意思。對于行為人獲得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詐騙行為只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愿”交付財物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對于被告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詐騙,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盜竊行為是輔助手段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2024年)武某軍盜竊案-盜竊被發現后使用輕微暴力擺脫抓捕,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其行為可不認定為轉化型搶劫:轉化型搶劫的主觀惡性和行為動機與普通搶劫罪差別較大,對“暴力”的認定應當依法嚴格把握。對于入戶盜竊后被發現,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程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暴力”,不以轉化型搶劫罪論處。
(2023年)轉化型搶劫罪“當場”的認定:被告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發現后逃跑了一定距離,被害人放棄追趕。行為人在折返回時因被被害人認出并追趕,于是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此種情形不宜認定為“當場使用暴力”,不屬于轉化型搶劫罪。
(2023年)竊取他人挖掘機電腦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共同秘密竊取電腦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犯罪行為構成牽連犯。
盜竊罪的處罰要重于對敲詐勒索罪的處罰。所以,適用盜竊罪處罰比適用敲詐勒索罪處罰重,本案應當適用盜竊罪定罪處罰。
(2023年)非法占有他人遺失物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物品已實際脫離失主實際控制或支配。行為人撿拾后不予歸還的,不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不構成盜竊罪。應綜合考慮案發時空環境、涉案財物物理特征、被害人認知情況等,從社會一般觀念出發,堅持罪刑法定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準確認定涉案物品的法律狀態,科學評判行為方式和行為人主觀心態,準確把握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2023年)保姆盜竊主人財物后藏于房間是否構成盜竊既遂:林某只是負責打掃衛生,除了具備可以隨意進出衣帽間的便利之外,其對處于衣帽間財物的控制力是有限的。故林某對藏于衣帽 間的財物并沒有達到事實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沒有實現對財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構成盜竊未遂。
(2023年)借名存款”中名義存款人通過掛失將賬戶內數額巨大資金占為己有行為的定性:名義存款人在侵占他人財物之前已通過代為保管的方式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后通過掛失方式將數額巨大的涉案資金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的,其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以侵占罪定罪處罰。
(2023年)借出銀行卡后不愿意繼續出借,進而通過掛失方式取走卡內資金行為的定性:借出銀行卡后,不愿意繼續出借遂將銀行卡掛失并凍結卡內資金,實際系對存款人資金的持有,構成“代為保管”他人資金。
(2023年)賈出賣銀行卡后又將銀行卡掛失把卡內錢取走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出賣銀行卡雖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其主觀上已放棄該卡的使用權,客觀上已將該銀行卡的實際支配、控制權讓與買卡人,卡內資金及資金進出流向均不受其控制,且資金未交由其保管,其雖隨時可以掛失、補辦,但卡內錢的所有權并不因此發生移轉,不屬于其所有。被告人將銀行卡出賣后另起犯意,其將卡內錢取出的行為雖客觀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予以轉移,但其目的不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匿贓款,而系欲占有該錢款。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以秘密轉移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產,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023年)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的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涉案銀行卡內資金不屬于其所有,仍采用掛失補卡的方式竊取卡內款項,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2023年)為索償債務實施盜竊,誤將非債務人財物作為債務人財物盜竊的,不影響盜竊罪的認定:債權人為索償債務,將第三人的財物誤認為債務人的財物而加以盜竊,屬于犯罪對象認識錯誤。但無論是債務人的財物還是第三人的財物,體現的法益性質相同,屬于同一構成要件范圍內的認識錯誤,對犯罪行為性質不產生實質影響。
(2023年)共同預謀并實施第一次盜竊后中途離開,對同伙的第二次盜竊行為是否 擔責的認定:第一次盜竊行為客觀上為第二次盜竊行為提供了極大便利,兩次行為具有緊密聯系,且行為人事后積極參與銷贓、分贓,故行為人應當對同案被告人的第二次盜竊行為負刑事責任。
(2023年)盜竊罪中數額巨大與減半認定情形并存時的法律適用:行為人盜竊的數額已滿足數額巨大的標準,又具有減半認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直接以盜竊數額巨大標準確定刑格,減半情節作為酌定情節考慮。
(2023年)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套取他人銀行卡資金行為的司法認定:使用支付寶取得他人關聯銀行卡內資金的行為,在手段上具有秘密性,支付寶用戶是最終的受損失方,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特征,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23年)將他人手機號碼非法過戶后轉讓獲取錢財行為如何定性:行為人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手機號碼以自己的名義賣給他人獲取錢財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目前移動電話已沒有入網費,因此手機號碼本身不具有價值,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2023年)盜竊案中書法作品價格鑒定意見的審查:在竊取書法作品的案件中,司法機關應當先委托專業部門作出作品真偽的認定后,再由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鑒定意見。
(2023年)利用入戶盜竊所得車鑰匙在戶外竊取摩托車的行為,是否屬于“入戶盜竊”:利用“入戶盜竊”的車鑰匙在“戶”外竊取摩托車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2023年)對以盜竊與詐騙相互交織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認定行為的性質是盜竊還是詐騙,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竊取還是欺騙。若采用“虛構和蒙騙”的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詐騙罪;若采用“秘密竊取”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則應認定盜竊罪。
(2023年)不具有私力救濟主體身份的人經授權竊取質押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即使行為人獲得收回涉案財產的委托授權,但其不通過與財產現有占有人協商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并且在明知與現有占有人可能存在協商不能的情況下,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占有該財產,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屬私力救濟范疇,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2023年)內外勾結獲取電信公司內部免費寬帶賬戶后轉賣,構成何種罪名:非法入侵中國電信業務支撐系統,對中國電信內部網絡系統進行非法控制的目的是將中國電信內部寬帶賬號解綁后出租給他人,被告人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成立牽連犯。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相當,目的行為吸收手段行為,故對被告人應以盜竊罪論處。
(2024年)張某福盜竊案-盜走他人放在身旁的財物不能認定為“扒竊”:放置在座椅旁、自行車筐內等處的財物,即使處在財物所有人、占有人的近處,由于與其身體并無直接接觸,因此,不宜作為扒竊的對象。
(2025年)花某盜竊案-在群眾監視下竊得他人財物后逃離現場時被群眾控制的犯罪形態認定:在入戶盜竊過程中被群眾發現,群眾自發監視行為不能替代被害人對自身財物的控制。行為人在竊得財物后、逃離現場過程中被群眾控制并送交司法機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
[第1341號]如何確定非數額型盜竊罪的罰金刑數額:對于非數額型盜竊行為, 即使有明確的盜竊數額, 但如果盜竊數額較小(未達到數額犯入罪標準的),也應按照“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之規定, 在 1000 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246號】如何區分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一般地講,有以下三個方面: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侵犯的對象不同,盜竊罪非法占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對象只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并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明辨職務之便還是一般的工作之便,在把握單位內部人竊取本單位財物行為的準確定性上具有重要意義。
【第60號】利用計算機盜劃銀行資金再到儲蓄所取款的行為如何定性:通過非法操縱計算機將銀行資金72萬元劃入個人存款帳戶,自該資金被劃入個人存款帳戶內時起,二被告人已經在事實上通過該存款帳戶取得了劃入款項的所有權,即被告人可憑存單隨時支取存款帳戶內的錢款,其盜竊犯罪行為已經實施了。被告人支取款項只是其盜竊行為的自然延續,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
[第508號]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應以盜竊罪論處: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條表明作案人身份并聲稱會連本帶利歸還給被害人的行為,只能使被害人“事后”知情,而不影響其作案時“秘密”竊取事實的成立。
【807】承運過程中承運人將承運貨物暗中調包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被害人對財物是否有轉移占有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并以此進行了財產處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調包行為,是認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關鍵要看被害人有無轉移占有財產的意思和行為。如有則成立詐騙罪;如無則成立盜竊罪。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承運的優質豆粕暗中調換為劣質豆粕,事后又按合同約定運送至約定地點,其正是利用合同實施了詐騙活動,不但侵害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行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因此,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1048號]在買賣過程中,行為人采取秘密的欺騙手段,致使被害人對所處分財物的真實重量產生錯誤認識,并進而處分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的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犯罪人竊取財物→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有效控制→犯罪人取得財物;而詐騙罪的行為邏輯結構可以表述為: 犯罪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由此可以看出,兩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被害人針對財物是否存在處分行為。
【第1393號】拾得他人遺失的醫保卡,并在藥店盜刷卡內個人醫保賬戶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醫保卡是由社保部門發行,醫保賬戶和金融賬戶互相獨立,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個人所有,盜刷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屬于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應當應盜竊罪。
使用社保卡內非社保銀行資金賬戶,進行消費、取現等,在此意義上,社保卡內銀行賬戶由銀行獨立管理、獨立運行,與普通的銀行卡并無區別,行為人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冒用他人醫保卡偽造就醫、住院等材料騙取醫保資金報銷的,可以按照詐騙罪論處。
[第1302號]“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司法認定:犯罪中被告人實際使用的與犯罪沒有必然聯系的生活必需品或日常用品, 如穿著的衣服、鞋襪也都屬于“供犯罪所用”,如果予以沒收, 顯然有違常情常理, 會引發法律評價與社會經驗的沖突問題。
轎車的主要用途為家庭生活和工作, 沒有連續性或者長期性用于實施盜竊犯罪, 故不屬于專門用于犯罪的財物。同時, 該轎車只是交通工具, 并非盜竊犯罪實施的必要條件或者重要條件, 故不應認定為“供犯罪所用”。
【第104號】對在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的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王某欲開走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車輛,其行為不屬于盜竊,在此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被暫扣的車輛只負有保管的責任,不享有其他權利,車輛的所有權仍應屬于車輛的主人。
【第87號】處理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偷竊案件應當注意的刑事政策:家庭和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和婚姻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主要應當由倫理道德和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即使對于發生在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除了嚴重侵害人身權利因而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以外,也應當盡可能減少主動的國家刑事干預,以免激化矛盾,影響家庭和親屬關系的緩和。因為過去他們在一起生活,以后一般也都還要在一起生活,因此,在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上,國家充分尊重受害近親屬的意愿,在法律上給予其一定的選擇決定權,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應當強調的是,這一刑事政策不僅適用于刑法明確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且對于發生在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告訴的才處理,司法機關處理時也要注意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所蘊含的刑事政策思想。
【第135號】騙得財物保管權后秘密竊取代為保管的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這里的“保管”必須是合法的,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關系,或者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托、信任關系所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管理。這是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條件。
侵占罪與盜竊罪雖同為財產性犯罪,且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也有相同或相近之處,但兩罪仍然明顯存在以下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對象是特定的,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不特定的,包括一切公私財物,但一般限于動產及不動產上可以分離的部分。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將合法持有的財物變為非法占有。對財物的所有人來說,其明知其財物是被誰非法占有。因此,法律規定侵占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拒不退還”這一情節的,才構成犯罪,并且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而盜竊罪,行為人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對財物所有人而言,往往不知道其財物被誰非法占有,一般不可能要求行為人退還,即使知道被某一行為人非法占有,通常也難以要求行為人退還。
3.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產生于合法占有行為之后;而盜竊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則產生于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前。
【第160號】如何正確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消費者在使用包廂期間,該包廂原則上即由消費者暫時控制,消費者對存放在包廂內的自有物品具有實際的控制權。在消費者獨占使用包廂期間,即便消費者因故臨時離開,其對放在包廂內的隨身攜帶的物品仍具有實際的控制權。期間任何人進入該獨占空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走消費者存放在此的財物的行為,均屬盜竊行為。當消費者正式結帳離開包廂后,包廂內的一切物品包括消費者遺留的物品,又復歸經營者的控制之下,經營者對消費者遺留的物品負有清點、保管、退還的義務。如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遺留物拒不退還,屬侵占行為。但經營者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進入該包廂取走消費者遺留財物的,則仍屬盜竊行為,而非侵占行為。
【第492號】對以盜竊與詐騙相互交織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被害人是否具有處分財物的意思和行為,是區分詐騙還是盜竊的客觀標準。詐騙罪中的受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是基于認識錯誤,而認識錯誤的產生是由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處分意識具有三個特征:(1)處分對象明確性,即被害人基于此錯誤認識產生處分特定財物的意思;(2)處分外在形式自愿性,即被害人在錯誤認識的指導下“自覺自愿”地處分特定財物;(3)處分結果明晰性,即被害人明確知道處分特定財物就是轉移財物控制權。
【第171號】為逃避債務故意殺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將被害人殺死后,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機竊取被害人的遺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并罰。
【第256號】猜配撿拾存折密碼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為的定性:猜中他人存折密碼非法提取存款的行為屬于冒用騙取,而非“秘密竊取”,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300號】轉化型搶劫罪之“當場”使用暴力,應當如何理解和把握:在賀某民正欲離開肯德基快餐廳所在商廈時,也即剛走出其第二次盜竊行為的現場時即遭到了公安人員的抓捕,賀隨后便以暴力抗拒。由此可見,在賀某民的暴力拒捕行為與其先前實施的盜竊行為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時空間隔,但此種間隔是極為短暫的;而且,賀的兩次盜竊行為實質均處于公安人員的監控之下。據此,依照以上分析,應當認定賀的暴力拒捕行為是在其盜竊“當場”實施的,應當認定賀的行為已完全充足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條件。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安徽省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千元以上;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
(3)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以上。
(十一)盜竊罪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二年內三次盜竊的;或者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50%(且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三次盜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或者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統文物三件或三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扒竊的;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九種情形之一(已確定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流竄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特別情形下的基準刑確定方法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7.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1)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盜竊數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六萬元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十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4)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8.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
②案發前主動將贓款贓物歸還的;
③共同犯罪中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④積極退賠全部或大部分贓款贓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⑤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被告人是在校學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⑦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具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之一,且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②教唆、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盜竊的;
③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④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⑤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⑥有能力但拒不退贓或者賠償損失的;
⑦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04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盜竊罪適用刑罰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數額滿八百元不滿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為盜竊數額較大;在一年內入戶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為多次盜竊。
(一)盜竊數額滿一千元不滿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于刑事處罰: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并全部退贓、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盜竊,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4、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數額滿不滿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單處罰金。
1、初犯或者偶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4、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5、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三)盜竊數額不滿六千元,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四)盜竊數額不滿一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盜竊數額不滿一萬元,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適用緩刑:
1、多次盜竊的;
2、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的;
3、犯有數罪的;
4、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5、流竄作案的;
6、明知是殘疾人、孤寡老人及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而盜竊的;
7、明知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而盜竊的;
8、盜竊生產資料,影響生產的;
9、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10、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為盜竊數額巨大。
盜竊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竊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盜竊犯罪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為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盜竊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盜竊犯罪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尚不足以判處死刑的;
2、盜竊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全部或大部退贓的或盜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盜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三款第1、3、4、5、6、7、8目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條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的,應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依法確定判處的罰金數額。
第六條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輕或從重處罰。
具有兩個以上法定或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降一格處刑。
具有兩個以上法定或多個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提高一格處刑。
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而應當減輕處罰的,在下一法定刑并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的上一格內處刑,特殊情況不受此限。
具有應當減輕與從重或從輕情節并存情形的,應當先予以減輕,再予以從重、從輕。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十一)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第八條第三款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走私文物、倒賣文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盜竊文物,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整體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適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三級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適用二級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標準。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實施走私、盜竊、倒賣等行為的,根據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級或者價值,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建筑構件、壁畫、雕塑、石刻等所屬不可移動文物的等級,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十三條 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本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第十五條 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
第十六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或者協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實施本解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賠償損失,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七條 走私、盜竊、損毀、倒賣、盜掘或者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一統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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