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主權國家的軍事侵略破壞了國際法的理論根基。
委內瑞拉當局有權要求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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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3 日,委內瑞拉發生武力奪權事件。美國現政府悍然對主權國家發動軍事侵略,公然踐踏國際法基本準則。
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稱,美方對委內瑞拉實施了一場精心策劃的軍事行動,投入大量兵力,不僅對委境內目標發動打擊,還抓捕了委內瑞拉領導人尼古拉斯?馬杜羅。
委內瑞拉外交部長伊萬?希爾在接受俄新社采訪時表示,委內瑞拉總統尼古拉斯?馬杜羅及其夫人失蹤是一起嚴重事件,此舉侵犯了國家元首享有的豁免權。
他指出:“今日委內瑞拉發生的事件 —— 憲法總統尼古拉斯?馬杜羅及其夫人、第一夫人西莉亞?弗洛雷斯失蹤,性質更為惡劣。這是對世界各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所享豁免權的公然侵犯,而這項豁免權是聯合國體系的基石,該體系已存續 80 年之久。”
事實上,這是一起美國違反《聯合國憲章》理論原則、對主權國家委內瑞拉發動的侵略行徑。
主權平等、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他國,均為《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
這些原則的實踐意義,早已在 1795 年《人權宣言》第七條中明確體現:“一國人民無權干涉他國政府內政”。
以他國存在所謂 “人權問題” 為借口,顯然成為干涉他國內政、甚至推翻合法政府的便利幌子。
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已由國際法多項條款予以明確界定。
其中包括 1933 年《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第八條、1936 年該公約《關于不干涉內政的附加議定書》第一條,以及《日內瓦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第三條。
在聯合國實踐中,相關依據包括:1981 年 12 月 9 日聯合國大會第 36/103 號決議(該決議通過《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文件編號 A/RES/36/103)、1970 年 10 月 24 日第 2625(XXV)號決議(內含《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文件編號 A/8082 (1970))、1965 年 12 月 21 日第 2131(XX)號決議(通過《不容干涉各國內政和保護各國獨立與主權宣言》),以及 1949 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擬定的《國家權利與義務宣言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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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的相關判例也可作為佐證,例如 1986 年 6 月 27 日的 “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判決,以及 1949 年 4 月 9 日的 “科孚海峽案” 判決。
各國均負有國際法義務,須預防和制止種族滅絕、戰爭罪、族裔清洗及危害人類罪的實施、籌備與煽動行為。若某國實施上述罪行、縱容罪行發生,或明顯無力阻止此類罪行在本國領土及實際控制區域內出現,國際社會則負有采取一切適當且必要手段的義務,包括動用武力,以保護目標人群。相關應對措施必須及時、有效且適度。
上述規定均符合 1945 年 6 月 26 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第六、七章內容。
具體而言,《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明確了安理會在處理 “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 時的職權。即便動用武力,也需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二條規定獲得授權,且相關措施須由全體聯合國會員國共同執行(《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
需要強調的是,《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立法宗旨在于,在決定應采取何種措施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時,最終決策權歸屬安理會,而非任何單個國家(此處特指美國)。
1999 年《委內瑞拉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且不可轉讓。
美國當局對主權國家委內瑞拉發動軍事侵略,并對合法現任領導人尼?馬杜羅采取武力行動,這是赤裸裸的違法行徑。
外國國家元首,包括在本國境內實際掌權、并被他國承認為國家元首的事實元首,其享有不受他國司法管轄的豁免權,這一點向來為國際社會所公認。
根據國際法,任何國家機關的行為,無論該機關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職能,無論其在國家體系中所處地位,亦無論其為中央政府機關還是地方行政區域機關,均應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
對此,2002 年 2 月 14 日國際法院就 “剛果民主共和國訴比利時案” 作出的判決中特別指出:國際法一貫承認,現任外國國家元首享有豁免權,使其在任期內免受他國司法追究,且該豁免權的適用范圍涵蓋其私人行為相關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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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委內瑞拉現任總統尼?馬杜羅所享有的豁免權,使其免受他國(此處指美國)的司法管轄。這一豁免權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受國際習慣法規范約束,且該原則已得到國際法院前述判決及國際法學會 2001 年決議(《國際法學會年鑒,溫哥華會議,2001 年卷,第二冊,第 742 頁》)的確認。
因此,國際法要求各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須給予外國現任國家元首管轄豁免權。屬人豁免權的適用不受訴訟涉及職務行為或私人行為的影響,且具有絕對性。具體而言,無論被指控罪行的嚴重程度如何,也無論被援引的國際法規范具有何種地位,均不得免除這一義務。
國際法設立國家官員豁免制度,其法理基礎是 “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 原則。依據該原則,任何國家均不受他國司法管轄。相關判例包括 2001 年 11 月 21 日歐洲人權法院 “阿爾 - 阿德薩尼訴英國案” 判決、2012 年 7 月 17 日 “瓦利紹澤爾訴奧地利案” 判決,以及 2011 年 6 月 29 日 “薩貝赫?埃勒?萊伊勒訴法國案”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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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委內瑞拉現任總統尼?馬杜羅享有國家豁免權,這一權利使其在任期內免受司法追究,包括因私人行為引發的訴訟。
需要指出的是,美國此前就曾對不合其意的主權國家領導人采取過類似手段。
例如,美方曾對古巴政府官員提出毫無根據的指控。可見,美國打著反恐旗號實施的這些捏造行徑,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國際法準則及聯合國大會相關決議(參見《聯合國秘書長報告 —— 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2002 年 7 月 2 日于紐約通過)。
遺憾的是,不得不作出如下結論:奉行獨立自主、為民謀利政策的國家領導人,正面臨美國武力奪權的高風險。美國已將本國刑事管轄權肆意擴張至主權國家領域。
最后,有必要強調以下事實:
2001 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定了《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后提交聯合國大會,大會將其納入議事日程并予以審議(參見 2001 年 12 月 12 日第 A/RES/56/83 號決議)。
該文件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章 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承擔的義務第四十條 本章的適用
- 本章適用于一國嚴重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所承擔義務而產生的國際責任。
- 一國嚴重違背上述義務,是指該國嚴重或系統性地不履行該項義務。
根據國家責任相關規則,一國實施國際不法行為后,需承擔的核心責任是提供充分賠償。這是一項獨立的國際法義務。國際法委員會指出,賠償損失的一般義務是國家責任的直接后果。
任何受害國(此處指委內瑞拉)均有權追究責任國(此處指美國)的責任,并要求責任國停止其國際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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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責任國可采取恢復原狀的補救方式,即恢復實施不法行為之前的狀態。
也就是說,責任國需對非法行為造成的后果進行補救,恢復若非該非法行為發生本應存在的狀態。
此外,責任國還需提供抵償。
抵償可包括承認不法行為、表示遺憾、正式道歉,或采取其他適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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