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美國跨境抓捕他國元首然后在自己的法院審理,是兩件性質完全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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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層面:在國際法和美國憲法下,合法性存在重大、實質性的爭議
審判層面,一旦疑犯已經進入美國司法管轄范圍,美國法院可以依據國內法,主張對案件具有審判管轄權。
先說抓捕這個是法律爭議最大的部分
根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聯合國憲章》確立的規則:
國家之間應當尊重彼此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禁止未經同意對他國使用武力。
派遣武裝力量進入他國境內,抓捕現任國家元首,本質上屬于對他國主權的嚴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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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并不存在一種普遍規則,允許一國因為對方涉嫌犯罪,就單方面跨境實施抓捕。
除非存在極為特殊的情形(如正當防衛、東道國明確同意),否則其合法性高度存疑。
第二,回到美國憲法層面
國會掌握對外用武與戰爭授權權,總統只能在有限情形下,在未獲授權時單方面動用武力。
這次跨境抓捕行動,并未經過國會事前授權。
特朗普事后解釋不讓國會參與,是擔心授權過程走漏風聲。
但在憲法邏輯中,便利性不能替代合法性。
擔心泄密,不是繞開授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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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這次行動也很難被描述為,為了應對迫在眉睫的武力威脅。
在既無國會授權,又缺少緊急自衛基礎的情況下,總統是否有權下令實施該行動,在美國憲法內部必然引發嚴重爭議。
換句話說,最脆弱的環節,就是跨境抓人這一步。
再說在美國的法院審判一個外國的元首
在美國司法實踐中,只要檢方主張:
被告參與了指向美國的犯罪行為或共謀,且被告已經出現在美國法院面前
美國法院通常會認為自己有權受理案件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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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人是怎么弄來的”,法院通常不會因此直接駁回起訴;更多在外交/國際爭端層面解決。
在美國司法邏輯中,法院關注的重點是否具有案件管轄權,及對被告的人身管轄權
而對于“抓捕方式是否合法”,往往被視為政治或國際法層面的爭議,并不當然導致刑事案件被駁回。
而這次特朗普及其團隊特別之處是起訴的罪名包括了最核心的國際毒品走私共謀罪,在美國刑法里,共謀本身就是獨立重罪,不要求人在美國,不要求親手運毒, 這類罪名天然具有域外適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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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美國檢方會刻意把這些罪名定性為“非國家公務行為的個人刑事犯罪”,而非可受主權豁免保護的正當國家行為。意思是,我不是在審一個國家,我是在審一個參與跨國犯罪的個人。
一句話,美國法院可能會繼續審案,
但跨境抓捕本身,在法律上是最有爭議、也最脆弱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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