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行業,商標仿冒與包裝抄襲往往相伴而生,這類案件不僅涉及商標權,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劉東陽律師,在代理 “鑫 * 榨坊” 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時,同時從商標專用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維度切入,成功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維權,該案被馬鞍山中院評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劉東陽律師執業 8 年,執業證號 1110120********95,現任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企業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法律事務部主任,擅長知識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及高新技術相關法律事務。
案件的原告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 2003 年就注冊 “老 x 坊” 商標,2015 年又注冊老 x 坊圖形商標,長期將這些商標用于芝麻油等產品,經過多年經營已形成一定市場影響力。而姑蘇區某糧油經營部銷售的 “鑫 x 坊” 調和芝麻香油,卻出現明顯侵權痕跡:不僅使用的商標包含 “老 x 坊” 三個字(“鑫” 與 “新” 音同,易讓消費者誤認為是 “新老 x 坊”),產品外包裝的構圖、顏色,甚至產品介紹和營養成分表,都與原告 “老榨坊” 純芝麻油高度一致。
劉東陽律師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的雙重法律關系:一方面是商標侵權,需判斷 “鑫老 x 坊” 與 “老 x 坊” 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另一方面是不正當競爭,需認定侵權方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仿冒。針對商標爭議,他從 “商標近似性判定標準” 出發,指出 “鑫老 x 坊” 中 “老 x 坊” 三字為核心識別部分,與原告 “老 x 坊” 商標文字完全相同,且 “鑫” 字無顯著區分意義,相關公眾極易產生混淆,符合商標近似的構成要件;同時,原告 “老 x 坊” 商標注冊時間早、使用范圍廣,已具備一定知名度,侵權方的使用行為明顯具有攀附意圖。
在不正當競爭方面,劉東陽律師重點論證原告產品包裝裝潢的 “顯著性” 與 “特有性”。他收集了原告產品多年來的銷售數據、媒體報道、消費者評價等證據,證明其包裝裝潢經過長期使用,已成為區分原告產品與其他產品的重要標識;而侵權方的包裝在構圖布局(如 logo 位置、圖案排列)、顏色搭配(主色調與輔助色)、文字內容(產品介紹措辭)上與原告高度近似,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規定。
最終,法院全面支持了劉東陽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姑蘇區某糧油經營部、委托商姑蘇區某副食品經營部、制造商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既侵害原告 “老 x 坊” 商標專用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100000 元。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食品行業中 “商標近似 + 包裝仿冒” 類糾紛的處理思路,為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參考。劉東陽律師表示,食品企業的商標與包裝是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未來將繼續關注行業痛點,為企業提供更精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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