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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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部分借貸雙方為保障債權實現(xiàn),會通過偽造證據(jù)、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騙取法院調(diào)解書等文書并對債務人財產(chǎn)采取查封措施,再實際履行真實借貸合同的情形。
那么,以虛假訴訟騙取法院查封真實借貸合同的,借貸合同還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劉某某訴黃某某、黃石某學校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制造虛假訴訟以騙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對債權的一種保障,該行為雖有悖法律規(guī)定,但其嗣后真實的出資可以認定為系對借款合同的實際履行,借款合同真實有效。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fā),其虛假訴訟行為不應否定借款合同效力,應當單獨評判。借款合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應當認定成立。
本案焦點為,當事人以虛假訴訟騙取法院查封真實借貸合同的,借貸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本案中,黃某某在2017年7月3日出具借條后,劉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和7月5日分三筆將300萬元匯入黃某某銀行賬戶,雖然當時黃某某就將300萬元分別取出,存入劉某某丈夫柯善清的賬戶,但在原審法院2017年7月13日出具調(diào)解書后,劉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將210萬元匯入黃某某的賬戶,同時黃某某陳述剩余90萬元為預支利息,且黃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就該借款再次向劉某某出具了承諾書。
通過上述查明的事實來看,劉某某與黃某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合意,雖然在原審法院訴訟前,劉某某并未實際出借給黃某某300萬元,但在原審法院出具調(diào)解書后,劉某某真實轉(zhuǎn)賬給黃某某210萬元。該行為應認定為借款行為的持續(xù)行為,而不應區(qū)分為原審法院調(diào)解前的行為與調(diào)解后的行為,其只是一次民事行為的二個階段。劉某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是出于對自身債權的一種保障,該行為雖有悖法律規(guī)定,但其嗣后真實的向黃某某出借了210萬元。原審法院認為調(diào)解后的借款與本案無關聯(lián),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主張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劉某某主張其實際轉(zhuǎn)賬210萬元,現(xiàn)金90萬元,共出借300萬元,但黃某某陳述只有210萬元借款,剩余90萬元為預支利息,且劉某某在檢察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我現(xiàn)在沒法提供(90萬元現(xiàn)金的證據(jù)),我找到了可以提交給你們。就當90萬元是預付利息吧,我只主張210萬元的債權”,至今劉某某亦未提供支付90萬元現(xiàn)金的證據(jù)。故本院認為劉某某實際于2017年7月25日出借給黃某某21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該利息約定并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于原調(diào)解書對借款金額及利息起算時間有誤,本院依法撤銷原調(diào)解書,徑行改判。
周軍律師提醒,以虛假訴訟騙取法院查封真實借貸合同的,借貸合同效力不必然受影響,核心在于審查借貸關系本身是否真實合法。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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