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網站于12月31日發布《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2025年12月27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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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住持每屆任期5年,同一佛教活動場所連續任職不超過2屆,累計任職不超過3屆。住持每屆任期屆滿后,應對其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不合格者,不得連任。
在同一佛教活動場所連任住持10年以上(含)者,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任期屆滿后不得連任。住持任期屆滿后,到其他佛教活動場所擔任住持的,其任期重新計算,任職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70周歲以上的佛教教職人員,不再擔任新一屆住持。
以下為辦法全文:
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漢傳佛教教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及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漢傳佛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是指漢傳佛教活動場所的住持。住持對外代表常住,對內統理大眾。擔任住持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自覺維護國家統一,促進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
(三)信仰堅定,戒行清凈,有較深的佛學造詣,德才兼備,有較高威望;
(四)年齡35周歲(含)以上,戒臘10夏(含)以上;
(五)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畢業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學水平;
(六)能夠講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第三條 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或違犯佛教根本戒律,曾被撤銷住持職務的,不得再擔任住持。
第四條 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產生:
(一)由該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或前任住持提出人選;
(二)佛教活動場所所在地佛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對住持人選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提交該佛教活動場所兩序大眾民主評議;
(三)住持人選經兩序大眾民主評議獲半數以上贊成,由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書面報告所在地佛教協會;
(四)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由該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禮請之。
第五條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人選,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之前,應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并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新增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提出。
第六條 住持每屆任期5年,同一佛教活動場所連續任職不超過2屆,累計任職不超過3屆。
教職人員10人(含)以上的佛教活動場所住持任職應嚴格遵守前款規定的任期和任職屆數。
教職人員10人以下的佛教活動場所住持任職原則上遵守前款規定,確需延長任期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程序。
第七條 住持連選連任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住持每屆任期屆滿后,應對其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不合格者,不得連任。
在同一佛教活動場所連任住持10年以上(含)者,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任期屆滿后不得連任。
住持任期屆滿后,到其他佛教活動場所擔任住持的,其任期重新計算,任職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70周歲以上的佛教教職人員,不再擔任新一屆住持。
第九條 住持離任應由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作出決定,報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并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相應宗教事務部門提交材料,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離任住持的佛教教職人員應在離任前進行財務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離任,應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住持離任后,漢傳佛教活動場所應按傳統叢林退居制度,在修持、生活、養老等方面妥善照料。
第十條 住持本人提出辭職的,應由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作出決定,經佛教活動場所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備案。
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住持辭職,應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
第十一條 佛教教職人員原則上只能擔任1所佛教活動場所的住持。確有需要的,可以兼任1所佛教活動場所的住持。兼任住持應當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住持被撤銷職務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務的,應按照《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并以適當方式公告。
第十三條 住持應當自覺增強法治觀念,帶頭學習、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持戒律,勤修三學,以身作則,領眾熏修,維護常住,攝受大眾,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帶頭遵守和執行佛教團體和本佛教活動場所各項規章制度,帶頭落實佛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原則,自覺抵制佛教商業化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住持應當履行佛教教務管理職責,接受佛教團體的教務指導,服從佛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管理,接受所在佛教活動場所監事(會)、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監督。
第十五條 住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撤銷職務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未按《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三)違犯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或佛教根本戒律的;
(四)佛教活動場所重大事項不按民主程序辦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侵吞、挪用、揮霍佛教活動場所財產的。
勸誡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作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報該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同意,并由原任職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其備案后實施。
對漢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住持作出撤銷職務的決定,需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并由原任職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注銷其備案后實施。
第十六條 佛教協會對住持人選作出任免或者對住持作出懲處決定前,應征求相應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本會修訂的《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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