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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個真實案例:河北高碑店的楊某和王某,在一家抖音帶貨公司做商務崗,負責找達人、對接供應商。入職第二年,公司讓他們補簽了勞動合同,里面寫著 “月薪 1790 元包含商業保密費、競業限制補償”,還約定離職后 2 年內不能干同類業務。
結果兩人在職期間,合伙開了家抖音店鋪,賣的飾品和原公司同類,進貨渠道、帶貨主播都有重合。原公司發現后直接起訴,要求兩人賠償幾十萬損失。一審、二審法院都判了:兩人停止競業違約行為,各賠 96480 元!
這個案例里藏著 5 個關鍵問題,不管是打工的還是開公司的,都得搞清楚 —— 畢竟競業限制這事兒,一不小心就可能賠幾萬、甚至幾十萬!
一、先搞懂案例核心:為啥員工覺得條款無效,法院還判賠錢?
楊某上訴時說了 3 個理由,看著都挺有道理,但法院全沒支持:
1)“我就是普通商務崗,不算涉密人員,競業限制對我沒用!”
2)“工資 1790 元還低于最低工資,還說含競業補償,這條款無效!”
3)“勞動合同是補簽的,我是被逼的,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核心原因就 3 點,咱們一個個說透:
二、競業限制不是誰都能簽,也不是簽了就一定有效
1. 哪些人能被要求“競業限制”?
很多員工以為 “競業限制是老板隨便加的”,其實法律有明確規定:只能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者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案例里楊某雖然是抖音商務崗,但她的工作內容是 “維護達人客戶資料、對接庫房供應商、帶小組管提成”—— 這些工作能接觸到公司的客戶名單、進貨渠道、營銷計劃,屬于 “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所以公司跟她簽競業限制是合法的。
反過來想:如果是前臺、保潔、普通流水線工人,沒機會接觸商業秘密,公司硬加競業限制條款,大概率會被認定為無效。
2. 競業補償能 “藏在工資里” 嗎?
這是很多公司的 “小聰明”,也是勞動者最容易踩的坑!
法律明確規定:競業限制補償,必須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能把補償混在平時工資里,更不能說 “工資里已經包含補償”—— 這是硬規定!
那為啥案例里公司這么約定,員工還得賠錢?關鍵在于:兩人是 “在職期間” 違反競業限制的!
法律里有個 “忠誠義務”:員工在職期間,不能干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比如偷偷開同類公司、跳槽到競品公司搶客戶。這種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不需要公司額外支付補償(因為忠誠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
簡單說:在職期間違約,哪怕公司沒給補償,也要賠錢;離職后如果公司沒按月給補償,競業限制條款就對員工沒約束力。
3. 補簽的勞動合同,到底算不算數?
楊某說 “合同是公司單方制作的,讓我補簽,我是為了保住工作才簽的”,但法院沒認可 “合同無效”。
這里要明確:補簽勞動合同不算 “天然無效”。只要員工簽了字,又沒法證明是被 “脅迫、欺詐”(比如公司說 “不簽就辭退”,并且有證據),法院就會認定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很多勞動者覺得 “補簽就是公司欺負人”,但法律看的是 “簽字行為” 和 “是否有脅迫證據”。所以簽合同(不管是入職簽還是補簽),一定要仔細看條款,不懂的就問,不想簽就明確拒絕—— 簽了字,就得承擔責任。
4. 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嗎?為啥公司能直接起訴?
楊某上訴時說 “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沒仲裁就受理”,但公司辯稱 “已經履行了仲裁前置”,法院也認可了。
這里要記住:勞動爭議(比如競業限制糾紛、工資糾紛),必須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去法院起訴 —— 這就是 “仲裁前置”。
但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沒處理,也可以直接起訴。案例里公司顯然已經走完了仲裁程序,所以法院受理是合法的。千萬別跳過仲裁直接去法院,大概率會被駁回。
5. 違約金和實際損失,法院按哪個判?
公司要求楊某賠償 47 萬、王某賠償20 萬,但法院最終只按合同約定的 96480 元判了。
原因很簡單:公司沒提供足夠證據證明 “實際損失”。比如營業額下降,可能是市場行情不好、營銷不到位等多種原因,不能全怪員工。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里可以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但如果違約金太高或太低,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整。如果公司沒法證明實際損失,法院通常會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判,或者酌情調整。
對公司來說:約定違約金要合理,還要保留實際損失的證據(比如客戶流失記錄、營業額對比數據、供應商證明等);對員工來說,如果覺得違約金太高,可以向法院申請調低。
三、給勞動者和企業的避坑指南(干貨總結)
勞動者必看 3 點:
1)簽勞動合同時,遇到 “競業限制” 條款,先看自己是不是 “涉密人員”——普通崗位可以拒絕簽,或者要求明確補償標準。
2)在職期間別碰 “同類業務”:哪怕公司沒給競業補償,忠誠義務是法定義務,偷偷開同類公司、去競品公司上班,都可能賠錢。
3)補簽合同要謹慎:別覺得 “補簽就是無效”,簽字前一定要看清楚條款,尤其是工資構成、競業限制、違約金這些關鍵內容,有異議當場提,別稀里糊涂簽字。
企業必看 3 點:
1)競業限制別 “一刀切”:只給涉密人員、高管簽,普通員工簽了可能被認定無效,還可能引發糾紛。
2)競業補償要 “合規支付”:離職后按月支付,單獨列明 “競業限制補償”,別混在工資里,否則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條款可能失效。
3)保留證據很重要:約定違約金要合理,還要收集員工違約的證據(比如店鋪注冊信息、進貨記錄、客戶重合證明)和實際損失的證據,否則可能拿不到足額賠償。
最后說句實在話:
競業限制是把 “雙刃劍”—— 既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也約束勞動者的就業權。對勞動者來說,簽合同要擦亮眼睛,別踩 “工資含補償”“強制競業” 的坑;對企業來說,別耍小聰明規避法律義務,否則哪怕簽了條款,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如果遇到競業限制相關的糾紛,別慌:先看自己是不是涉密人員、補償有沒有合規支付、違約事實是否成立,再通過仲裁或訴訟維權。記住,法律既不偏袒企業,也不縱容員工,只看事實和證據!
本案案號:(2025)冀06民終6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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