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一則司法判決在射擊運動界引發廣泛關注:國家級射擊教練田紅及其子付義涵,因犯走私武器罪分別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并處罰金20萬元、10萬元。
令人唏噓的是,田紅一方當庭表示,其行為動機并非牟利,而是為解決射擊運動訓練配件供應不足的困境,助力項目發展。目前,田紅、付義涵已正式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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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軍教練家庭的行業背景:三代深耕射擊領域,榮譽加身
此次涉案的田紅家庭,堪稱射擊運動界的“專業世家”。1966年出生的田紅,案發前擔任廣東省黃村體育訓練中心氣步槍運動隊教練,同時是廣州匹林體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匹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早在上世紀80年代,田紅就已是射擊賽場的佼佼者——1987年全國六運會射擊預賽中,她以標準步槍60發臥射598環的成績平世界紀錄,這份榮耀被“營口發布”公開發布記載。
田紅的丈夫付鈞同樣是國家級教練,曾培養出易思玲、李佩璟等奧運冠軍,其子付義涵也曾斬獲亞洲氣槍錦標賽冠軍,付家三代均深耕射擊運動領域,在行業內積累了深厚的資源與口碑。
而付義涵作為匹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母親共同主導了公司的運營,這也成為兩人共同涉案的關鍵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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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無資質走私槍支配件,兩種方式規避監管
一審判決書顯示,檢察院指控匹林公司、田紅、付義涵及涉案人員文某犯走私武器罪,核心事實圍繞2015年至2023年間的槍支配件走私行為展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運動槍支及配件的進口、銷售需具備專項資質,且需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而匹林公司并無相關資質,田紅、付義涵卻通過兩種方式規避監管,從德國、瑞士等地采購運動槍支配件入境。
具體來看,兩種走私方式分別為:一是將貨物運至香港后,由公司人員藏匿攜帶入境,未向海關申報;二是委托文某通過廣州楚運國際公司、楚運報關公司,以“空氣壓縮用氣瓶”等偽報品名的方式正規申報入境。
田紅到案后供述,之所以要求報關時避開“槍”字,是擔心直接申報氣槍氣瓶會被禁止進口。經統計及鑒定,涉案走私槍支散件共計2446件,其中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273件,其余為氣體動力配件,折合后相當于壓縮氣體動力槍支散件72套、火藥動力槍支散件9套。
這些走私入境的配件,最終通過匹林公司銷售給國內多家射擊運動隊、體育運動學校及中標體育器材企業。多名證人證言顯示,采購方多以公對公方式付款,匹林公司也會開具相關發票,部分急需配件的教練還會先收貨,后續通過招投標流程補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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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行業困境下的動機之爭,罪與非罪的邊界博弈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田紅一方的“助運動發展”動機與法律層面“走私武器罪”認定的沖突。田紅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明確:上訴人無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行為動機是解決體育訓練用品供應不足問題,且無牟利目的。這一說法也得到了行業現狀的部分印證。
根據涉案證人及田紅丈夫付鈞的表述,我國射擊運動槍支配件的正規采購審批流程極為嚴格且周期漫長。按照規定,國內射擊競技單位只能通過華興榮耀(北京)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采購相關器材,需經過省體育局統計需求、華興公司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經濟司轉報、公安部審批等多個環節,全程耗時久。
而訓練中配件損耗具有不確定性,槍型更新快,若提前報批的配件未獲批,涉事槍支可能閑置一年以上無法使用。此外,華興公司還存在配件種類不全、到貨慢等問題,難以滿足實際訓練需求。
從實際收益來看,付鈞表示,匹林公司銷售服裝等業務已有穩定收入,涉案配件銷售僅獲利四萬多元,且是以成本價加低服務費的方式銷售,核心目的是保障訓練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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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的律師還指出,瞄準鏡、準星等涉案配件系射擊與射箭通用用品,射箭項目中不受管控,將其鑒定為槍支散件不合理;部分配件是幫他人代開發票或協助召回更換,并非走私;同時,涉壓縮氣體動力槍支案件應采用“數量+情節”標準,需考量無主觀故意等特殊情節。
而一審法院則認為,田紅、付義涵明知公司無相關資質,仍通過藏匿、偽報品名等方式走私槍支散件,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不過法院也考量到,涉案配件僅在合法體育競技范圍內流轉,未威脅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各方均自愿認罪認罰,付義涵、文某系從犯,因此作出了相應的量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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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行業反思:嚴格管控與發展需求的平衡難題
此案的審理,離不開我國對槍支及配件的嚴格法律管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帶槍支入境,槍支主要零部件的管理適用本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指出,走私槍支散件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散件按相應數量槍支計,非成套散件每30件為一套計。這也是一審法院認定罪名成立的核心法律依據。
但與此同時,案件也暴露了射擊運動領域器材供應的行業困境:嚴格的審批流程與靈活的訓練需求之間存在矛盾,正規渠道供應不足可能倒逼從業者觸碰法律紅線。有行業資深人士表示,射擊圈教練間互相協助解決配件問題是常見現象,田紅最初也是以贈送、借用的方式幫助同行,后因成本問題才轉為銷售。此次案件也引發了行業內對“如何平衡槍支管控與運動發展需求”的討論。
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田紅一方的上訴理由是否會被采納、罪與非罪的邊界如何界定,仍需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理。而此案的最終結果,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命運,也可能為射擊運動領域器材管理機制的完善提供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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