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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上海黃浦法院對全國珠寶行業首例著作權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公開宣判。案件涉及APM MONACO品牌500余款原創設計被大規模仿制,涉案金額逾500萬元人民幣。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4.2年并處罰金近300萬元人民幣,其他涉案人員亦依法追責。從企業實務角度看,此前珠寶企業極少嘗試著作權刑事保護路徑,而集中于商標刑事案件。
PART 1、從企業視角:為何此前珠寶著作權刑事保護之路步履維艱
在本案之前,珠寶企業面臨著一個看似無解的困境,其根源可歸結為以下五點:
1.觀念桎梏:“沒有人做”導致的路徑依賴與觀念盲區
商標路徑的慣性依賴:商標侵權(假貨帶標)的認定標準直觀、清晰,證據鏈相對簡單,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經驗豐富。企業法務和外部律師會優先選擇這條成熟、可預測的路徑,形成強大的“路徑依賴”。
“美術作品”的觀念未確立:行業內普遍將珠寶視為“產品”而非“作品”,其價值更多被等同于材質和品牌logo,而忽視了設計本身作為獨立知識產權的價值。這種觀念上的桎梏,導致企業從未將著作權保護視為一個主要的選項。
2.認知門檻:“不知道能做”——對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獨創性標準的模糊性:雖然《著作權法》保護美術作品,但一件珠寶設計要達到“獨創性”并具有“審美意義”的法律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不確定性。企業無法預判執法和司法機關是否會認可其設計的藝術價值,擔心投入巨大資源后卻得不到支持。
“實用藝術品”保護的模糊地帶:珠寶是實用藝術品,其藝術成分能否與實用功能分離,在法律界本身也存在討論。這種理論上的爭議,使得企業傾向于認為“此路不通”或風險極高。
3.操作壁壘:“不知道怎么做”——舉證責任和鑒定流程的復雜性
證據鏈要求極高:與商標侵權主要證明“權屬清晰+假冒產品”不同,著作權刑事報案需要構建一個極其復雜的證據體系。這包括:
權屬證據:完整的設計手稿、修改過程、設計圖、模型制作記錄等,以證明獨立創作。
侵權比對證據:需要專業、詳盡地論證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創設計在“元素選取、構圖設計、框架比例、編排組合、色彩搭配”等細節上的實質性相似,這遠比對兩個商標logo要復雜得多。
缺乏權威的鑒定機構:商標真偽鑒定有明確的途徑。而珠寶設計的“獨創性”和“實質性相似”由誰來鑒定?缺乏公認的權威機構,增加了辦案機關的顧慮和企業的舉證難度。
4.協同困境:“沒有執法司法機構愿意做”——對司法資源投入的顧慮
案件新穎、難度大:對于公檢法機關而言,審理一個涉及數百款珠寶設計獨創性判斷的刑事案件,前所未有,需要投入巨大的司法資源進行研究和論證。
怕錯判、怕爭議:此類案件認定標準模糊,判決結果可能引發較大爭議,辦案機關存在顧慮,更傾向于引導企業走民事侵權或商標刑事的“熟路”。
5.成本考量:“成本高”——投入產出比的不匹配
經濟成本高昂:構建完整的著作權刑事證據鏈,需要聘請頂尖的知識產權律師、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大量的公證和證據保全,成本遠高于商標刑事案件。時間成本巨大:此類案件審理周期長,不確定性高,對于企業而言,可能是一場“持久戰”。
機會成本風險: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若最終無法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或敗訴,對企業將是巨大損失。因此,在“看不到成功先例”的情況下,企業決策層很難下決心進行投入。
PART 2、本案的突破性意義:系統性破解上述五大難題
案件的成功,恰恰是通過司法實踐,系統性地回應和突破了上述所有障礙,這正是其標桿價值所在。
觀念突破(回應1、2點):判決實事求是地認可了珠寶設計作為美術作品本應享有的法律地位。這打破了行業的觀念盲區,宣告了“只抄款不帶標”的規避手段不再安全,是知識產權保護理念的一次重要升級。
路徑突破(回應3、4點):法院在判決中確立的 “獨創性三重審查標準” ,為今后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法律適用路徑。這相當于給了一個 “辦案指南” ,極大地降低了操作難度和顧慮,解決了“不知道怎么做”和“不愿意做”的問題。這種勇于設定邊界、引領規則的司法擔當,正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石。
成本效益的逆轉(回應第5點):雖然單次成本依然高昂,但本案作為一個成功的先例,為整個行業鋪平了道路。后續企業可以參照此模式進行維權,其邊際成本將顯著下降。更重要的是,它釋放出強大的威懾信號,從源頭上遏制侵權行為,長遠看將極大降低企業的維權總成本。
總結
此前珠寶著作權刑事保護的空白,并非法律不支持,而是源于一個由觀念盲區、操作困難和司法謹慎共同筑成的“高墻”。本案的價值,在于以一份說理清晰、標準明確、敢于引領的判決,成功地推倒了這堵墻。它向市場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中國司法系統有勇氣、也有智慧對創新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高水平保護。這種對良性市場規則和公平競爭環境的堅決捍衛,正是國家層面所樂見的,因為它能從根本上提振創新信心,激發經濟活力,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最堅實的法治保障。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Ring CHENG,APM MONACO法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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