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原告撤回起訴后可以就同一事實和理由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隨州蘇某彩鋼有限公司訴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入庫編號2025-12-3-016-002 / 行政/行政復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12.19 / (2024)鄂行終689號/二審/入庫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行政起訴后,在法定復議期限內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以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就此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關鍵詞:
行政 行政復議 撤回起訴 同一事實 同一理由 不予受理決定 撤銷不予受理決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湖北省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對隨州蘇某彩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隨州某彩鋼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隨州某彩鋼公司就該行政處罰決定向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又申請撤訴,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裁定準予其撤回起訴。2024年6月6日,隨州某彩鋼公司就同一處罰決定向隨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隨州市人民政府決定不予受理。隨州某彩鋼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隨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
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鄂13行初9號行政裁定:對隨州某彩鋼公司的起訴不予立案。宣判后,隨州某彩鋼公司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鄂行終689號行政裁定:一、撤銷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13行初9號行政裁定;二、指令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立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隨州某彩鋼公司撤回起訴后,在復議期限內以同一事由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是否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該條款旨在明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程序銜接規則,防止當事人同時啟動兩種程序造成資源浪費和程序沖突,進而維護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秩序與效率。但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后,經法院許可依法撤回起訴的,則不應當依據該條款否定其還可在法定復議期內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理由在于:當事人撤回行政起訴的,案涉爭議事項仍處于未經任何法律程序作出實體處理的狀態,允許當事人在法定復議期內申請行政復議,不會造成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間的沖突及資源浪費,也符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當事人提供充分有效權利救濟保障的制度初衷。
本案中,隨州某彩鋼公司確已向法院提起過行政訴訟。但從程序上看,該公司已經法院同意撤回起訴,案涉爭議事項未經法院審理,相應的行政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其向隨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時,尚在法定復議期限內,故其提起行政復議并不違反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應裁定撤銷原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9條
一審: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13行初9號行政裁定(2024年7月15日)
二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鄂行終689號行政裁定(2024年12月19日)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