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階段對合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能否依據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確定管轄法院
——深圳市賽某信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訴王某一、山東南某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5-01-2-483-001 / 民事 / 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16 / (2024)最高法民轄4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階段,當事人對合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合同系偽造,且合同中有關管轄法院的約定未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該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賽某信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與王某一、山東南某護理服務有限公司等共同簽訂《投資協議書》。此后,賽某管理企業認為王某一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遂根據《投資協議書》第13.2條關于“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與本協議的存在、有效性或終止有關的任何問題),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簽訂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約定,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一履行股權回購義務,王某一與南某服務公司共同支付違約金。王某一提出管轄權異議,否認《投資協議書》上簽名的真實性。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3304號民事裁定,認為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不宜依照真實性存疑的合同確定管轄,將案件移送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法院處理。王某一不服,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京01民轄終447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法院認為在王某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簽字系偽造的情況下,應依據《投資協議書》確定管轄。廣東高院經與北京高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最高法院于2024年6月16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轄43號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糾紛應否依據《投資協議書》中管轄條款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從一審起訴的情況看,賽某管理企業依據《投資協議書》提起本案訴訟,《投資協議書》第13.2條約定:“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與本協議的存在、有效性或終止有關的任何問題),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簽訂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立案受理后,雖然王某一對《投資協議書》上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是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簽名系偽造。在立案受理階段,不能僅因為當事人提出真實性異議而否定協議管轄條款效力。案涉《投資協議書》關于“發生爭議可提交合同簽訂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約定,不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依據該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35條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304號民事裁定
二審: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民轄終447號民事裁定
其他: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民轄43號民事裁定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