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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最后一天,鄭律師再來帶各位看一份新鮮出爐的行政訴訟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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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門法院一審判決??
1.案件背景
原告購買了rush,使用后將其存放于家中。
2025年5月,原告被當地執法機關傳喚,后以非法使用危險物質為由,被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原告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作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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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門法院一審判決??
2.判決真的沒問題嗎?
正如鄭律師此前反復強調的,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并不當然意味著被告的行政行為就是合法的。
這份判決果然也沒有讓我失望——僅僅其中一句話、一個裁判觀點,就足以在新舊年交替之際,橫掃全國一半以上的公民。
按照玉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邏輯,全國保守估計將有數億公民因買賣、使用、儲存危險物質而違法,理論上均可被行政拘留。
為什么這么說。
我們不妨來看法院如何認定危險物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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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門法院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
只要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相關成分,即可認定為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就等于危險物質。
我們不妨進一步看看,《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到底還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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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年調整版)》??
尼古丁、硫磺、鹽酸、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天然氣(富含甲烷的)……
這些成分并不陌生,恰恰相反,幾乎每個人都曾經接觸、使用過——比如香煙、硫磺皂、潔廁靈等日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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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磺商品在售情況??
如果嚴格按照玉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觀點,只要“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成分”,即可直接認定為危險化學品、危險物質,那么,在座的各位,新年都要在拘留所里見了?
各位是否認可這一觀點?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們的觀點。
3.上海禁毒解釋為何奶茶不是毒品
前幾日,“上海禁毒”發布了一篇文章,就網絡中流傳的“某奶茶是毒品”的說法進行了詳細回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采用的理由、邏輯與認定rush 是否屬于危險物質的問題,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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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毒微信公眾號截圖??
我們不妨來看其論證思路。
首先,咖啡因系我國明確列管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需要強調的是,這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毒品”,其危險性顯然高于rush中所涉及的亞硝酸異丁酯(僅為危險化學品成分)。
其次,“上海禁毒”明確指出:拋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
這一點并無爭議。純的咖啡因,當然屬于毒品;但咖啡因同時廣泛存在于茶飲、咖啡等日常消費品中,這些物品自然不能因為含有列管精神藥品就要被認定為是毒品。
這一邏輯,與亞硝酸異丁酯、硫磺、鹽酸等物質并無二致——若為純品,自然屬于危險化學品;但正是因為其在日常生活、醫療等領域的廣泛應用,且其中危險化學品成分的劑量未達到法定標準,相關物品才可以作為普通商品合法流通,而不受危險化學品管制。
Rush的問題亦是如此。
只有在亞硝酸異丁酯的濃度達到法定70%及以上的情況下,才可能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第四條第四款及《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第五條,將其認定為危險化學品。
然而,從玉門法院的一審判決全文來看,法院并未就案涉 rush中亞硝酸異丁酯的具體濃度問題作出任何回應;被告亦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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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門法院認定思路??
判決卻徑行采取“rush=危險化學品=危險物質”的認定路徑,直接完成了法律評價。
恐怖!按照玉門法院的觀點,以后買硫磺皂可就要進去蹲局子了。
4.百度詞條可以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嗎?
在目前數量眾多的 rush相關行政訴訟判決中,法院幾乎都會提到一點:
“綜合考量rush 的定義。”
那么問題來了——Rush的定義,究竟是什么?
從目前能夠檢索到的法律規范、醫學文獻以及法學學術文章來看,并不存在一個統一、明確的定義。無論是其主要成分,還是其法律性質,均未形成一致結論。更關鍵的是,包括玉門法院、北京多家基層法院在內的相關判決中,亦未對rush 的定義作出明確說明。
鄭律師進一步檢索了維基百科、百度百科,兩者均未明確將 rush認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危險物質”,對其主要成分及性質的表述,也同樣缺乏統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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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對rush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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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對rush的定義??
值得注意的是,百度百科中 rush的詞條顯示已被編輯過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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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rush詞條編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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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rush詞條一位編輯者??
雖然外界無法看到每一次具體的修改內容,但目前詞條中卻直接表述 rush為“列管的危險化學品”,這一結論顯然是錯誤的。
也正因如此,我們甚至無法排除這樣一種可能:部分法院對 rush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認定,是否正是建立在這26 位匿名編輯者的觀點之上(其中一位編輯者的頭像對比這些荒謬的判決,戲劇性簡直拉滿)。
不過,好消息是——
鄭律師已經完成了對百度百科 rush詞條的第27 次編輯(還沒審核通過),明確否認其已被列管為“危險化學品”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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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rush詞條鄭律師修改版??
哈哈,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審核通過,各地法院是否可以依據本律師的這一觀點,重新作出裁判呢?
如此看來,這一切是否顯得有些荒誕?
本應嚴肅、專業的司法審判,卻暴露出如此多的邏輯空缺與認知來源不明的問題。
這個世界是一個巨大的草臺班子,這句話的“含金量”,仍在不斷上升。
5.律師觀察
至此,本案一審判決所呈現的裁判邏輯,已經足夠清晰。
真正值得警惕的,并非某一個具體案件的輸贏,而是這種裁判標準一旦被接受、被復制,將意味著什么。
當“是否屬于危險物質”的判斷,被簡化為“是否含有目錄成分”,行政處罰的邊界將不再取決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取決于一張不斷擴張的清單。更恐怖的是,司法作為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竟然做出如此反常識的判決。
行政處罰,本應是對違法行為的回應,而不是對普通生活方式的全面覆蓋。
法律的目的,也不應是讓絕大多數公民,在不知不覺中同時成為“違法者”。
這份判決是否經得起推敲,是否符合法治要求與基本常識,或許并不只關乎本案當事人。
它最終拷問的,是行政權力的邊界在哪里,又由誰來守住。
——這,或許才是本案真正需要被認真對待的問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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