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3次或3人結伙),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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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王某偷越國(邊)境案-組織拉攏和個人拉攏的區分與認定:行為人未出國打工,因他人承諾多帶人可以給其好處,遂拉攏多人一起偷越國(邊)境,但對如何安排偷越國(邊)境,如交通工具、時間、路線等均不知情,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組織拉攏行為,應以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9.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可以根據其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記錄、行蹤軌跡、移交接收人員證明等,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綜合認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旅游、探親、求學、務工、經商等為由申領出入境證件,但出境后即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窩點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情形,應當認定為偷越國(邊)境行為。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結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國(邊)境的路線、交通方式、中途駐留地點、規避檢查方式等進行商議或者以實際行為相互幫助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代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國(邊)境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的;
(3)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責與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團伙或者個人聯系,并帶領其他人員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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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認定
8.對于偷越國(邊)境的次數,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數分別計算。但是,對于非法越境后及時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應當計算為一次。
9.偷越國(邊)境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國(邊)境的,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結伙”。偷越國(邊)境人員在組織者、運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屬于“結伙”。
在認定偷越國(邊)境“結伙”的人數時,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計算在內。
10.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解釋》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犯罪后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國(邊)境的;
(2)破壞邊境物理隔離設施后,偷越國(邊)境的;
(3)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4)曾因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實施偷越國(邊)境犯罪,又實施妨害公務、襲警、妨害傳染病防治等行為,并符合有關犯罪構成的,應當數罪并罰。
三、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的管轄
13.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犯罪地包括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行為的預備地、過境地、查獲地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地點。
14.對于有多個犯罪地的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關于證據的收集與審查
16.對于妨害國(邊)境管理案件所涉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實施的過程、方式、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境,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與同案人的關系、非法獲利等,審查相關辯解是否明顯違背常理,綜合分析判斷。
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但行為人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1)使用遮蔽、偽裝、改裝等隱蔽方式接送、容留偷越國(邊)境人員的;
(2)與其他妨害國(邊)境管理行為人使用同一通訊群組、暗語等進行聯絡的;
(3)采取繞關避卡等方式躲避邊境檢查,或者出境前、入境后途經邊境地區的時間、路線等明顯違反常理的;
(4)接受執法檢查時故意提供虛假的身份、事由、地點、聯系方式等信息的;
(5)支付、收取或者約定的報酬明顯不合理的;
(6)遇到執法檢查時企圖逃跑,阻礙、抗拒執法檢查,或者毀滅證據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18.根據國際條約規定或者通過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等渠道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
辦案機關應當移送境外執法機構對所收集證據的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相關說明材料;確因客觀條件限制,境外執法機構未提供相關說明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說明原因,并對所收集證據的有關事項作出書面說明。
五、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
21.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行為方式、目的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懲治。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立案偵查,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
對于實施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22.突出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打擊重點,從嚴懲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堅持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對妨害國(邊)境管理的產業鏈進行刑事懲治。對于為阻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實施騙取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偷越國(邊)境等行為,形成利益鏈條的,要堅決依法懲治,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不斷擠壓此類犯罪滋生蔓延空間。
對于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要綜合考慮運送人數、違法所得、前科情況等依法定罪處罰,重點懲治以此為業、屢罰屢犯、獲利巨大和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危害的情形。
對于偷越國(邊)境犯罪,要綜合考慮偷越動機、行為手段、前科情況等依法定罪處罰,重點懲治越境實施犯罪、屢罰屢犯和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危害的情形。
23.對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團伙、犯罪集團,應當重點懲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積極參加者。對受雇傭或者被利用從事信息登記、材料遞交等輔助性工作人員,未直接實施妨害國(邊)境管理行為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由公安機關、移民管理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
24.對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所涉及的在偷越國(邊)境之后的相關行為,要區分情況作出處理。對于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進而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后組織實施犯罪的,要作為懲治重點,符合數罪并罰規定的,應當數罪并罰。
對于為非法用工而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而招募用工的,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越境人數、違法所得、前科情況、造成影響或者后果等情節,恰當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妥當處理。其中,單位實施上述行為,對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定罪量刑應作綜合考量,適當體現區別,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5.對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要注重適用財產刑和追繳犯罪所得、沒收作案工具等處置手段,加大財產刑的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
2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重大線索,對偵破、查明重大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起關鍵作用,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后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后,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實施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2012年)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條 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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