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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2日,某公司向張三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事由是張三在2024年6月21日至7月4日考勤打卡記錄時間與實際到崗時間不符,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管理紀律;解除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員工手冊》第六章獎懲和工作紀律第三節懲罰第二條“違反考勤規定,發現由他人代為打卡和虛假打卡的”,以及“一年度內發生2次本條(二)項或者發生3次本條(一)項規定的情形的”。
2024年8月12日,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5931元。仲裁委裁決:駁回張三的仲裁請求。張三不同意上述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該手冊直接適用于其公司,張三已簽字認可閱讀、知悉該手冊,并同意遵守該手冊的規定,雙方勞動合同中亦約定《員工手冊》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故公司有權依據《員工手冊》對張三進行管理。
另一方面,根據公司提交考勤打卡記錄截圖、大門監控視頻,張三打卡時間為早上七八點鐘,被拍攝的人物進入公司大門的時間晚于上班打卡時間,亦晚于規定的上班時間9時。張三雖不認可大門監控視頻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視頻中出現的人物是否是其本人,但不申請鑒定,亦未提交相反證據,相應不利后果由其承擔,故法院對視頻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另,張三雖稱公司有兩個大門可以出入,但記不清楚在公司主張遲到的日期走的是哪個門,且監控視頻中顯示張三均背著包,張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出勤時間早于監控視頻顯示的時間點。
故公司有關張三在2024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上班打卡時間與實際出勤時間不一致,構成虛假打卡的主張,法院予以采信。張三虛假打卡、遲到行為有違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綜上,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與張三的勞動合同,對張三有關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5)京02民終15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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