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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勇和王祥因網絡投資結識(均為化名),二人常在一起討論投資事宜,一來二去便熟絡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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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某天,吳勇通過電話聯系王祥,稱最近自己想做筆投資,但資金緊張,想向對方借款3萬元應應急,并承諾3天內收回投資就歸還。
出于信任,當天王祥便轉給吳勇1.6萬元人民幣,并轉賬2000USDT(泰達幣,加密虛擬貨幣的一種),當時約合人民幣1.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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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吳勇未按期歸還借款,王祥多次催討、寬限均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歸還3.05萬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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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非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因此,王祥向吳勇轉賬的2000USDT幣,不能視為其向吳勇交付了1.45萬元,雙方之間的這部分民間借貸合同不成立。而王祥向吳勇轉賬的1.6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吳勇應予以歸還。
綜上,法院判決吳勇歸還王祥1.6萬元及逾期利息。王祥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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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就是款項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如果當事人就交付方式另有約定的,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本案中,雙方以虛擬幣交付,而虛擬幣已被明確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與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本案借貸雙方以虛擬幣作為交付方式的部分違背了公序良俗、危害了金融安全,不能認定完成了借款交付。
法官提醒
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投機取巧行為,因為虛擬貨幣非貨幣當局發行,本身不具備合法的價值屬性和流通屬性。投資炒作虛擬幣或者以虛擬幣流通,是違反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為,由此引發的損失需自行承擔。
廣大群眾要認清虛擬貨幣風險,自覺遠離相關交易與流通,選擇合法合規的金融活動,切實維護自身財產安全和金融秩序穩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 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規定,《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3條,將虛擬貨幣界定為特定虛擬財產予以保護。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第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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