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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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勞動者個人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導致產生應繳社保滯納金及利息的,勞動者對此存在過錯。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其對滯納金及利息的產生亦有過錯。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勞動者承擔利息和滯納金的60%,公司承擔4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3)粵民申1437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肖某某,男,漢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縣。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法定代表人:霍某娟。
再審申請人肖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廣東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6民終16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肖某某的再審申請,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其應否對某某公司墊付的應繳社保滯納金及利息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某某公司墊付的應繳社保滯納金及利息,系肖某某個人原因放棄參加社會保險而產生的,肖某某對此存在過錯。
某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其對滯納金及利息的產生亦有過錯。原審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肖某某承擔利息和滯納金的60%,某某公司承擔40%,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肖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應予再審情形,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肖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吳銘澤
審判員:劉智敏
審判員:周小勁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謝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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