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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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對勞動爭議處理的各個環節設定了嚴格的時間限制,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得特別注意。以下是針對各個時間節點的分類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一、 仲裁時效規定
事項
期限
計算起止
法條及解釋依據
一般仲裁時效
1年
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調解仲裁法》第27條
時效中斷
重新計算1年
因向對方主張權利、請求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調解仲裁法》第27條
時效抗辯時機
仲裁期間提出
【新規】當事人在仲裁期間未提出時效抗辯,在訴訟階段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證據)。
《司法解釋二》第20條
拖欠勞動報酬
存續期不受限
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工資欠條起訴
3年
勞動者持欠條直接起訴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按普通民事糾紛處理,適用3年訴訟時效。
《司法解釋一》第15條
二、 調解程序與特殊給付期間
事項
期限
依據
調解達成期限
15日
收到調解申請后15日內未達成協議,當事人可申請仲裁。
《調解仲裁法》第14條
支付令救濟
協議約定期限
達成調解協議后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者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調解仲裁法》第16條
三、 仲裁受理與程序銜接期間
事項
期限
依據
受理決定
5日
仲裁委收到申請后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調解仲裁法》第29條
送達與答辯
5日+10日
受理后5日內送達副本,被申請人應在10日內答辯(不答辯不影響審理)。
《調解仲裁法》第30條
直接起訴例外
雖仲裁逾期,但因送達延誤、評殘結論待定、啟動鑒定等正當理由,法院不直接受理起訴。
《司法解釋一》第12條
四、 審理與裁決期間
事項
期限
依據
庭前準備
提前5日/3日
開庭5日前通知;延期開庭應在開庭3日前提出。
《調解仲裁法》第35條
一般裁決期限
45日
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
《調解仲裁法》第43條
裁決延長期限
15日
案情復雜經批準可延長,總計不超過60日。
《調解仲裁法》第43條
逾期裁決起訴
超過最長60日
逾期未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43條
正常起訴
15日
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50條
五、 終局裁決與救濟期間
事項
期限
依據
終局裁決認定
金額標準
單項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裁決。
《人社部發〔2022〕9號》第10條
混合型裁決
同一裁決包含終局和非終局事項,或者涉及確認勞動關系的,按非終局處理。
《人社部發〔2022〕9號》第11條
勞動者起訴
15日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調解仲裁法》第48條
單位申請撤銷
30日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30日內。
《調解仲裁法》第49條
程序沖突處理
優先起訴
勞動者起訴且單位申請撤裁的,中院不予受理撤裁申請(由基層法院一并審理)。
《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六、 要點總結
1年:仲裁時效,切記不得超過。
5日:是仲裁委最常見的程序流轉節點。
15日:是調解期限、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的關鍵期限。
45+15日:構成了勞動仲裁案件審理的最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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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條參考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轄的;(二)正在送達或者送達延誤的;(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四)正在等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開庭的;(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六)其他正當事由。
第十五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當事人在仲裁期間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在一審或者二審訴訟期間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第十條仲裁裁決涉及下列事項,對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適用終局裁決:……(五)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七)第二倍工資;(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第十一條裁決事項涉及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同一案件應當作出非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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