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陳崗,男,現年64歲,家住榆林市榆陽區魚河鎮魚河村,現任魚河村黨支部委員、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出于維護村集體利益、捍衛黨紀國法尊嚴的初心,現就本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魚海波任職八年來的系列違法違紀問題,以及在本次村“兩委”換屆選舉中的違規操縱行為,向貴媒體實名反映,懇請媒體介入調查、曝光真相,推動問題依法依規解決。
魚海波身為村黨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本應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換屆選舉相關規定,但實際任職期間,其行為嚴重背離黨員干部基本準則,觸碰法律紅線和政策底線,具體事實如下:
本人與魚海波系發小,二人同年出生,現年均為64歲。但魚海波為謀求長期任職、獲取不當利益,故意篡改個人年齡,將實際出生年份由1962年改為1964年,9月出生,其同胞弟弟魚海兵則是1965年3月出生,該篡改行為存在明顯邏輯漏洞,若按魚海波篡改后的年齡推算,其弟出生時他僅6個月大,違背正常生育規律,足以佐證其年齡造假事實。魚海波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
1、違反《中國共產黨章程》核心要求。黨章明確規定,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篡改年齡本質是向組織隱瞞關鍵個人信息,直接違反黨員基本義務,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典型表現。
2、觸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剛性規定。該條例第八十一條明確,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含年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可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魚海波為謀求任職篡改年齡,屬于主動偽造檔案,情節惡劣,應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3、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及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將“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納入禁令,并將檔案審核納入“凡提四必”核心環節;《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亦明確嚴禁篡改偽造檔案,違規者將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中組部“凡提四必”要求更明確,干部檔案必審,堅決杜絕檔案造假者“帶病提拔”。魚海波的年齡造假行為,完全違背上述政策要求,喪失了擔任基層領導干部的基本資格。
魚海波任職期間,將民主集中制原則拋諸腦后,徹底架空村“兩委”班子決策權力,重大事項均由個人拍板,嚴重違反農村基層治理“四議兩公開”制度,導致村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最嚴重的是其借“招商引資”之名,行勾結他人盜采資源之實,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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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沙場)
具體事實為:魚海波擅自允許榆林城區一名制造石英砂個體戶在村東沙梁旁設立場地,每年收取5萬元場地占用費。該個體戶未取得任何采礦許可,在場地內就地盜采村集體所有的沙石資源,四年間累計盜采近萬方,非法獲利達數百萬元,同時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該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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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采沙子資源現場)
1、個體戶的盜采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或開采礦產品價值十萬元以上即屬于“情節嚴重”,該個體戶獲利數百萬元,遠超入罪標準,屬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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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成石英沙打包出售)
2、魚海波構成非法采礦罪共犯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明知個體戶未取得采礦許可,仍利用職務便利提供場地、協助放行并隱瞞不報,事前通謀、事后分利,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應以非法采礦罪共犯論處。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同時需接受黨紀政紀雙重處分。
為實現連任目的,魚海波在本次村“兩委”換屆選舉期間,通過散布權力關系謠言、安排親信威脅村民等方式,刻意營造“背景強硬”的假象,意圖嚇退潛在競爭對手,壟斷換屆選舉進程。
其具體違規行為包括:一是在村“兩委”班子會議、村民代表座談會等正式場合公然“放話”,宣稱自己與區上領導關系好,換屆事宜“上邊已打過招呼”,即便有人舉報也“翻不了天”,公然挑戰選舉公平原則;二是在換屆選舉(12月18日)前一周,安排親信逐戶串訪,散布“區、鎮將返聘魚海波”“魚河村離不開魚海波”“跟魚海波爭位置要掂量后臺”等言論,以威脅恐嚇方式干預村民和黨員的選舉意愿。
此類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等規定,破壞了農村基層換屆選舉的民主秩序,侵犯了黨員群眾的合法選舉權利。
本次換屆選舉中,魚河鎮黨委書記李軍、鎮長劉磊、副鎮長韓勇軍等上級領導參會指導時,存在明顯違規行為,為魚海波連任“站臺護航”,嚴重違反換屆選舉政策要求。
具體事實為:魚河村實有人口4500余人,黨員105名(本次參會70名),村民代表70余名(本次參會50名)。選舉現場,駐村干部韓勇軍主持會議,鎮黨委書記李軍全程僅宣講魚海波的“工作成績”,未向參會黨員和村民代表宣讀任何換屆選舉政策,直接剝奪了大家的知情權。據周邊米家園則、房家溝、李家溝、鄭家溝等村的信息反饋,鎮干部都宣布了換屆政策,市、區明確規定“新進支部班子委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繼任支部委員不超過55周歲”,上述村的村支書因超齡參選,被政府工作人員現場宣布選舉無效,而魚海波(實際年齡64歲)卻能順利參選,顯然是鎮干部隱瞞政策的結果。
更為嚴重的是,選舉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時,鎮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現場唱票,當黨員要求公開選舉結果時,竟被鎮政府工作人員告知“投票只做參考”,直接剝奪了黨員的選舉權和監督權。
《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黨員享有了解選舉相關情況的民主權利,上級黨組織負有指導基層選舉工作的法定職責;《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亦要求選舉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選舉委員會需公布選舉政策、流程及結果。鎮黨委書記、鎮長、副鎮長的上述行為,既未保障黨員群眾的基本民主權利,也未履行上級指導職責,屬于典型的程序違規,本質是協助魚海波違規參選,嚴重破壞了換屆選舉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村“兩委”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村書記作為“領頭雁”,其品行和作風直接關系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和村民的切身利益。魚海波的系列違法違紀行為,以及鎮干部的違規協助行為,不僅違反黨紀國法,更嚴重傷害了村民感情,破壞了農村基層政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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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反映材料)
我舉報完全出于公心,不涉及任何個人利益,僅希望維護村集體4500余名村民的合法權益。當前,魚河村亟需年富力強、廉潔奉公的領導班子帶領發展,年輕支委成員思路開闊、勇于創新,完全有能力勝任領導工作,懇請相關部門及媒體介入調查,依法依規查處魚海波及相關責任人的違規違紀行為,糾正本次換屆選舉中的不公現象,還魚河村一個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
我對上述反映內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反映人:陳崗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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