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坪山法院判了個寵物相關的案子,看完真得給養寵的朋友們提個醒!咱們每天遛狗看似平常,可萬一遇上“隱形危險”,該咋維權、物業有沒有責任?
王女士家里養了只寵物犬,而且是按規定辦了養犬登記的“合規養寵人”。有天晚上,她像往常一樣牽著狗在小區散步,沒成想狗狗跑到花叢里聞了聞,居然誤食了東西——后來問物業才知道,那是鼠藥!王女士急壞了,趕緊把狗送寵物醫院催吐、住院,前前后后花了快一萬塊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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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小區里咋會有鼠藥?王女士覺得物業沒盡到責任,沒及時發現這不合理投放的鼠藥,于是把物業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這筆治療費。可物業這邊不樂意了,說鼠藥不是他們放的,還拿出證據:物業管家的微信朋友圈截圖和照片顯示,他們平時給小區除四害,用的都是對人對寵物無害的液體藥劑,就算偶爾在別的地方放鼠藥,也是放在隱蔽處,還會用“老鼠屋”擋著,寵物根本碰不到。而且管家還會在朋友圈發消殺通知,說已經盡到提示義務了。
兩方各執一詞,法院最終判:物業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給王女士賠三千塊左右,目前判決已經生效了。可能有人會問,既然鼠藥不是物業放的,為啥還要讓物業賠錢?這里就涉及到咱們養寵人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了。
首先得明確一個關鍵點:小區里的公共區域,物業有啥義務?《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寫得很清楚:物業服務人得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管好小區業主共有的部分,比如維修、清潔、綠化這些,更重要的是,得“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要是小區里有違反治安、環保的行為,物業得及時制止,還得報告給相關部門幫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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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這里的“財產安全”,可不單單指業主的房子、家具,咱們合法飼養的寵物,在法律上也屬于“個人財產”,所以寵物受到傷害,對應的治療費等損失,也在“財產安全保護”的范圍內。
回到這個案子,法院為啥判物業擔責30%?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那袋鼠藥放在小區花叢里,這個位置很容易被小孩或者寵物碰到,而且沒有明顯的防護措施,物業平時在小區里巡查、清潔,按理說應該能發現這種“安全隱患”,但他們沒發現,也沒及時清理;第二,狗狗誤食鼠藥后,物業也沒去核實鼠藥是誰放的、啥時候放的、放了哪些地方,等于沒盡到“維護小區基本秩序”的責任。
不過大家也得注意,法院沒讓物業全賠,只判了30%。這是因為狗狗中毒的主要原因是“不明人員投放鼠藥”,真正的侵權人是投放鼠藥的人,物業只是因為“沒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存在一定疏忽,所以承擔部分責任。
那養寵人遇到類似情況,該咋做才能更好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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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刻固定證據。發現狗狗誤食毒物后,先別急著慌,趕緊拍照片、錄視頻——比如毒物的位置、狗狗的狀態,要是能找到目擊者,也別忘了留聯系方式;送醫的時候,所有治療費的發票、病歷、診斷證明都要保存好,這些都是后續索賠的關鍵依據。
第二,及時找物業溝通。第一時間告訴物業情況,讓他們協助調查,比如查監控看看是誰放的毒物、啥時候放的,同時要把溝通內容記錄下來,比如聊天記錄、通話錄音,避免后續物業“不認賬”。
第三,合理主張權利。如果和物業協商不成,像王女士這樣起訴到法院也沒問題,但要記得,咱們得證明自己是“合規養寵”(比如有養犬登記證)、狗狗的損失是真實的(比如治療費發票),以及物業確實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物業沒巡查、沒清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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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里寵物出了問題,物業不一定都得賠,關鍵看物業有沒有“盡到義務”。比如要是物業已經在顯眼位置貼了消殺通知,鼠藥也放在隱蔽的“老鼠屋”里,是咱們自己沒看住狗,讓狗鉆到隱蔽處誤食,那物業可能就不用擔責;但要是像本案這樣,鼠藥裸露在容易接觸的地方,物業沒發現、沒處理,那肯定要承擔相應責任。
養寵是責任,小區安全更是大家的事。希望這個案例和法律知識,能幫大家少走彎路,也提醒物業多上心,共同把小區變成人寵和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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