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揚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接案件線索移送,某民警對某網吧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場內有多名未成年人上網。執法人員對揚州某網吧進行了檢查,發現一名未成年人,但未在上網。執法人員對該場所的前臺秦某和負責人張某進行了調查詢問,確認了該場所允許4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事實,其中秦某通過現金方式向未成年人收取上網費用共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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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某網吧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該網吧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伍拾元(¥150)整;2.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警戒提示
1.互聯網上網服務嚴禁接納未成年人。必須嚴格執行“未成年人禁入”規定,認真核對上網人員身份證件,確保“人證一致”,杜絕以任何形式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
2.規范實名登記制度。必須使用公安機關實名制管理系統,確保所有上網人員信息真實、有效,嚴禁使用他人身份證或虛假身份登記上網。
3. 強化場所管理。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檢查。
供稿: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編輯:徐瀟
審核:朱聲駿
審簽:蔡俊
發布:曹赟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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