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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互聯網公司員工劉某,于2015年入職該公司,擔任某內容運營部門經理。自2018年起,劉某開始全面負責公司旗下數個重要自媒體賬號的日常運營與維護工作,這些賬號在相關垂直領域內擁有大量粉絲,具備可觀的商業變現潛力。
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所有通過公司官方自媒體賬號承接的商業廣告合作,均須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相關廣告費用也應直接支付至公司指定賬戶。然而,劉某在任職期間,利用其管理賬號的職務便利,私下將個人及其親屬的收款賬戶綁定至相關自媒體賬號的廣告收益系統中。隨后,她通過多種渠道對外宣稱這些賬號為其個人所有或可獨立支配,并直接與有廣告投放需求的客戶聯系,在公司賬號上發布商業推廣內容,將所產生的廣告收益共計人民幣一百三十余萬元直接轉入個人賬戶。
在此期間,劉某還說服了數名同事參與協助其完成廣告內容的文案撰寫與發布等工作,并向他們分發了部分收益。案發后,劉某及相關參與人員均如實供述了事實,積極退賠了公司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劉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鑒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退贓退賠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予從寬處理,最終對劉某等人適用緩刑。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自媒體賬號已成為許多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企業至關重要的無形資產和運營陣地。這些賬號積累的粉絲關注度、用戶粘性以及由此衍生的“流量利益”,能夠通過廣告合作、商業推廣、內容電商等多種方式直接轉化為現實的經濟收益。然而,這種新型資產形態和盈利模式,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一、互聯網時代“本單位財物”內涵的拓展
傳統觀念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所保護的“本單位財物”,通常指向的是公司、企業擁有的資金、設備、原材料、房產等具有物理形態的有形資產。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這些實體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犯罪性質相對容易認定。
然而,在數字化、網絡化的商業環境下,企業的核心價值與競爭壁壘往往不再局限于有形資產,而是更多地體現在品牌聲譽、用戶數據、平臺流量、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上。其中,企業官方運營的自媒體賬號所聚合的“流量”,即用戶注意力資源,因其具備明確的商業變現能力和可期待的經濟利益,無疑具有顯著的財產屬性。如今,刑法意義上的“本單位財物”,其范圍已隨著商業實踐的發展而自然延伸,不僅包括傳統的有形財物,也應當涵蓋“利用單位自媒體賬號及其他便利產生的應收利益、預期收益等財產性利益”。
具體而言,企業投入人力、物力運營自媒體賬號,目的在于培育品牌影響力、獲取用戶并最終實現商業轉化。賬號所承載的粉絲關注和流量,是企業通過持續經營創造出的、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回報的稀缺資源。
因此,基于該賬號所產生的、本應歸屬于公司的廣告收入、推廣費用等,無論其是否已經實際支付到公司賬戶,都應被視為公司的“應收利益”或“預期收益”,屬于“本單位財物”的范疇。員工私自截留這部分收益,實質上就是侵占了本應由公司享有的財產性利益。
二、利用“職務便利”
構成職務侵占罪,除了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外,另一個核心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本案中,劉某之所以能夠順利實施私自接單、收款的行為,根本原因在于其擔任公司運營經理的職務,使她獲得了對相關自媒體賬號的管理權限、操作密碼、發布接口以及對外代表賬號進行業務聯絡的便利條件。這種權限和便利,是其職務所賦予的、與本職工作內容直接相關的。她正是濫用了公司基于信任而賦予她的這種管理職責和資源優勢,將公司的運營平臺變成了個人牟利的工具。
如果劉某并非公司員工,或不負責相關賬號運營,她便無法輕易完成廣告的發布與費用的收取。因此,其犯罪行為與她的職務之間存在直接的、內在的因果關系。
這區別于普通的盜竊或詐騙行為。盜竊往往是采取秘密手段獲取不屬于自己保管的財物;詐騙則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而職務侵占的行為人,通常是基于其職務合法地持有、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或能夠產生財物的資源),進而利用這種合法狀態實施非法占有。
本案中,劉某對賬號的管理狀態是合法的,但其后續的私自接單和收款行為,則逾越了職權范圍,屬于非法侵占。
三、澤達建議
對于互聯網企業而言,防范此類風險需從多維度著手:
健全內部管控制度:明確公司對各類自媒體賬號、域名、知識產權等數字資產的所有權。建立嚴格的賬號管理、內容發布、商務合作審批流程和財務收款制度,實現權限分離、操作留痕、定期審計。
加強員工法治教育:定期對運營、市場、銷售等關鍵崗位員工進行培訓,明確告知利用公司平臺資源私自牟利的法律性質與嚴重后果,強化員工的合規意識和職業操守。
完善技術監控措施: 利用技術手段對賬號的廣告投放、收益數據、操作日志進行監控和分析,設置異常交易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可疑行為。
明確合同約定: 在勞動合同或崗位責任書中,可進一步明確員工在工作期間利用公司資源所產生的任何智力成果、商業機會及收益均歸公司所有,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律師寄語
企業官方自媒體賬號絕非管理人員的“私人領地”,其背后凝聚的是企業的集體投入與品牌價值,所產生的商業利益理應歸于企業。任何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屬于公司的“流量紅利”、“平臺收益”中飽私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和忠實義務,更可能觸碰刑法的紅線,構成職務侵占罪。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所在企業或您本人遇到類似的公司治理、職務行為邊界或相關刑事風險咨詢,建議您及時尋求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的幫助,以便更好地評估風險、維護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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