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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搜上看到一則新聞,看完后內心是百般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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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的凌晨,廣州的夜晚本應寧靜,卻發生了一件令人發指的事。
劉某,這個與女孩張某曾有過親密過往的男人,邀約前女友張某吃宵夜。
張某從廣州市天河區趕到花都區赴約,等待她的,卻是一場精心策劃的噩夢。
劉某和和另一名男子鄧某將張某接到燒烤店,三人一同飲酒。
而在這看似平常的聚餐背后,劉某與鄧某早已經偷偷密謀,他們計劃先后與張某發生性關系。
酒后,三人前往賓館。
劉某先與張某進入房間,發生了性關系,此時鄧某一直在門外等候。
之后,劉某借故離開,在向張某索要房卡被拒后,他故意不鎖房門,虛掩著門還向鄧某示意。
鄧某心領神會,進入房間。
張某看到鄧某進來,大聲質問并要求他出去,可鄧某根本不管,強行將張某按倒在床上,欲行不軌。
張某瞬間陷入極度恐懼之中,她拼命反抗,又是踢又是打,還大聲哭喊求救。
在這絕望時刻,張某兩次撥打微信電話向劉某求助。
第一次,電話接通了,可劉某到了房間門口,卻沒有任何施救的舉動。
第二次電話,劉某直接拒接。
好在賓館老板聽到張某的哭喊聲,趕來查看情況,劉某這才敲開房門。
之后,張某、劉某、鄧某三人下樓離開現場。
但這件事給張某造成的傷害,才剛剛開始。
直到5月27日,民警將劉某和鄧某抓獲。
后來,在各方面的壓力和調解下,劉某的親屬代為賠償張某3萬元,張某出具了諒解書。
可即便如此,她內心的創傷無法就此抹去,經診斷,她患上了焦慮抑郁狀態。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和鄧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不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
再加上劉某賠償并取得諒解等因素,2024年12月17日,法院判決劉某和鄧某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25年2月,張某再次起訴,請求劉某和鄧某賠償誤工費、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5萬元,最終法院酌情認定二人賠償張某精神損失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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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墨跡未干,社交媒體上早已炸開了鍋:
"這判得比偷手機還輕!"
"女孩一輩子心理陰影就值11個月?"?
從犯罪過程來看,劉某和鄧某是有預謀的作案,并非臨時起意。
他們從一開始約張某吃宵夜,到謀劃先后與她發生性關系,再到劉某故意不鎖門給鄧某創造機會,整個過程十分惡劣。
而且,在張某遭受侵害拼命求救時,劉某竟然選擇漠視。
整個過程中,兩名罪犯把女性身體當作可以隨意轉讓的"戰利品",完全無視張某作為人的尊嚴。
這種行為簡直喪失人性。
而法院認定"犯罪未遂"的關鍵,竟然只是由于賓館老板的偶然介入和張某的激烈反抗——
這種僥幸逃脫的"未遂",與主動中止犯罪有著本質區別。
看看同類案件吧:
2023年重慶周某在玉米地強奸既遂后還強制猥褻,最終獲刑十年;
2024年北京劉某某與無性防衛能力女性發生關系,即便認罪認罰仍獲刑三年三個月;
還有之前寧夏發生的輪奸案來說,主犯被判了 12 年。
在那起案件里,罪犯對受害者實施了嚴重的侵害行為。
而在劉某和鄧某這個案子里,雖說最后沒有完全得逞,但他們的所作所為同樣惡劣。
他們是熟人作案,利用張某對劉某的信任將其騙到花都區,還一步步實施犯罪計劃。
從預謀犯罪到實施過程中的種種行為,都顯示出他們對法律和他人尊嚴的嚴重踐踏。
僅僅判十一個月,讓很多人覺得難以接受。
這無法體現出法律對這種惡劣犯罪行為應有的懲處力度,也難以讓公眾感受到法律的公平與威嚴。
有網友說得犀利:
"要是沒老板聽見,是不是就算既遂也只判三年?
這哪是保護女性,分明是鼓勵罪犯把握好'未遂'的度!"
精神損害賠償的5000元判決更顯荒誕。
女孩張某因為這件事,心理遭受了極大的創傷,患上了焦慮抑郁狀態,需要長期的心理治療。
她的生活被徹底打亂,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
可5000元對于她所遭受的這些傷害來說,實在是杯水車薪,遠遠無法彌補她身心所遭受的巨大折磨。
還有關于張某簽署的諒解書,也有不少人提出質疑。
張某是在遭受如此重大創傷后,才接受了劉某親屬的賠償并出具諒解書。
很難說她當時是不是因為經濟壓力,或者在心理上受到了一些無形的脅迫才這么做。
畢竟對于很多受害者來說,在遭受巨大打擊后,可能會因為各種現實因素而做出一些無奈的選擇。
但諒解書卻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了劉某和鄧某減刑的關鍵情節。
這讓不少人覺得這似乎是在變相鼓勵 “花錢買刑期”,法律的公正性在這里好像打了折扣。
對比2024年上海一起寵物狗撞傷路人判賠1.5萬元的案例,這價碼赤裸裸宣告著:
在S法體系里,女性的性自主權還不如一條貴賓犬的后腿。
更諷刺的是,同樣在廣東,2023年深圳某企業高管性騷擾女下屬,僅口頭道歉就和解了事——
這些案例串聯起來,構成了一條清晰的鄙視鏈:
職場性騷擾<強奸未遂<寵物狗受傷<手機被盜?。
翻看近年判例會發現,花都案絕非孤例。
2022年江西付某洋強奸案中,法院認為"被害人未激烈反抗不等于自愿";
2023年新疆甘某祖案更明確"精神病患者不知反抗也屬違背意志"?。
這些進步判例反襯出花都判決的倒退:
當張某踢打哭喊、兩次求救的行為都被"未遂"二字輕飄飄帶過,本質上是在司法層面默許"只要沒進入身體就不算嚴重"。
這種邏輯下,多少迷奸、下藥案件正被輕縱?
某法律博主曬出的數據觸目驚心:
2024年全國強奸未遂案平均刑期僅1.8年,其中熟人作案占比67%?。
民眾的憤怒早已超越個案。
在知乎"如何看待廣州輪奸未遂案"的討論中,獲贊最高的回答寫道:
"11個月后罪犯出獄可能還是同一條燒烤街,但受害者這輩子都不敢再走夜路。"
法律的天平不該如此傾斜。
同樣是暴力犯罪,搶劫未遂往往判得比強奸既遂還重;
同樣是身體傷害,打架致人輕傷都可能判三年以上。
唯獨在性侵案件里,司法系統表現出詭異的"寬容"。
要打破這種畸形現狀,或許該學學山西太原安某臣案的判決: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幼女直接頂格量刑?。
法律唯有讓每個潛在犯罪者都清醒認識到——
但凡伸手,必付慘痛代價,花都賓館里的哭聲才不會重演。
畢竟,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從來不看它如何對待強者,而要看它是否容得下弱者最絕望的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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