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披露日(11月29日)至12月26日收盤,遠大智能股價已累計下跌28.5%。
日前,ST遠智(即遠大智能,002689.SZ)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顯示,遠大智能在2019年至2022年6月期間,利用偽造的《驗收證明》提前確認電梯銷售收入,導致多期財報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2019年至2021年3年間,遠大智能合計虛增營業收入3.36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9326萬元。
而針對這一信披違法行為,遼寧證監局決定對遠大智能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涉事的7名核心高管和“經手人”悉數被罰,合計罰款金額達到1500萬元。
多位受訪業內人士表示,作為又一起造假鏈上全員被罰的案例,體現了監管延續“全鏈條、全主體”的處罰邏輯,提高“關鍵少數”的違法成本,再次向市場傳達了“造假必罰、罰到個人”的信號。
同時,梳理2025年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的處罰情況來看,監管“零容忍”態度明確,“處罰曲線”(指嚴厲查處的趨勢)仍處于“陡峭上升”階段。
三年虛增營業收入3.36億元
公告顯示,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遠大智能在部分非買斷式電梯產品未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客戶未取得電梯控制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利用偽造的《驗收證明》作為收入確認依據,將安裝調試后的非買斷式電梯銷售收入(含安裝費)提前確認為營業收入,并結轉對應的營業成本。
這導致遠大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23億元、6622萬元、1.38億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的15.22%、7.24% 、 14.26%;分別虛增利潤總額3258萬元、 2175萬元、3044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1.48%、300.55%、224.23%。
并且,2022年半年度虛減營業收入1611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的4.85%,虛減利潤總額2345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絕對值的42.96%。
此外,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與遠大智能簽訂《廠房租賃協議》,約定租賃遠大智能科技園辦公樓A、B、C座及門衛、研發新廠房,租賃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0月,雙方簽訂《廠房租賃協議的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廠房租賃協議》。自租賃物達到驗收標準,并經雙方書面簽字蓋章確認交房驗收之后才正式生效。
其后,上述廠房未達到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廠房租賃協議》始終未生效。但遠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驗收確認單的情況下仍確認對應租賃收入。
其中,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914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的0.94%;虛增利潤總額848元,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絕對值的62.47%。
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導致遠大智能《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合計約3.36億元,虛增利潤總額9325萬元。
7名“關鍵人”被罰1500萬元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遼寧證監局決定對遠大智能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與此同時,涉案的“關鍵人”如核心高管、具體負責人等7人合計被罰1500萬元。
其中,遠大智能時任董事長康寶華,知悉遠大智能以《驗收證明》提前確認收入,未審慎關注案涉房產是否實際出租,仍簽字保證遠大智能相關年報、半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遠大智能時任總經理陳光偉,未審慎關注遠大智能存在以《驗收證明》提前確認收入情況,未審慎關注案涉房產是否實際出租,仍簽字保證遠大智能相關年報、半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遠大智能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張楠,未審慎關注《驗收證明》的真實性,決定以《驗收證明》作為收入確認依據,簽字保證遠大智能相關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遠大智能時任財務總監王維龍,未審慎關注《驗收證明》的真實性,將《驗收證明》作為收入確認依據,未審慎關注租賃業務是否實際履行,簽字保證遠大智能相關年報、半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遠大智能時任董事、生產部門負責人孫成雨,經手簽訂《廠房租賃協議》及《廠房租賃協議的補充協議》,但未將補充協議交給財務部門,導致遠大智能相關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簽字保證遠大智能相關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遠大智能時任安裝維保部計劃推進負責人王爽,偽造《驗收證明》,導致遠大智能相關年報、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是前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相關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康寶華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王延邦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對王維龍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對陳光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張楠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孫成雨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王爽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造假必罰、罰到個人”
“財務造假往往涉及造假鏈條的形成,鏈條由多個具體個人組成,尤其是簽字人員、核心經手人、經辦人。對造假鏈上的關鍵個人悉數嚴懲,將成為監管的常態化趨勢。這也將有力打擊造假鏈條的形成。”四川某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告訴記者。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敬國律師表示,遼寧證監局針對ST遠智開具了“公司600萬元+7名責任人1500萬元”的罰單,并且逐一認定了偽造《驗收證明》、提前確認收入、虛增/虛減營收利潤等違法事實。該處罰金額與違法規模基本相符,同時也再次向市場傳達了“造假必罰、罰到個人”的信號。
然而,與同期同類案件相比較,趙敬國強調,該案公司端600萬元的罰款上限仍呈現出“頂格但不高”的態勢。
他舉例稱,ST東通因4年造假被處以2.29億元的公司罰款,個人最高罰款達到2650萬元,并且附加10年市場禁入處罰。ST遠智此次處罰未觸及退市,也未對個人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更多地體現出“就案論案”的行政罰款思路。
不過,站在監管趨勢的角度,趙敬國認為,2025年出現的一系列高額罰單表明,監管部門已將“零容忍”從口號落實到實際操作層面。
其中,罰款倍數大幅提升,公司端達到千萬級、個人端達到百萬級已成為常態;疊加退市、市場禁入乃至刑事移送等措施,形成“立體追責”機制;追溯至定增、發債等融資文件,將“造假+欺詐發行”列為升級處罰的觸發點。
“總體而言,‘處罰曲線’仍處于‘陡峭上升’階段。”趙敬國如此總結,隨著《證券法》持續發揮效力,民事賠償與集體訴訟渠道得以打通,未來財務造假行為將面臨“行政+民事+刑事”三重風險。
(編輯:夏欣 審核:何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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