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治手段守護生態環境、防范環境風險,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路徑,而檢察公益訴訟正是其中最具針對性的司法保障機制。為提升公益訴訟辦案質效、優化取證模式,最高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起大力推動快檢技術在公益訴訟檢察中的應用,在《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技術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加強快速檢測、大數據、遙感等技術在線索發現、篩查等檢察監督辦案中的應用。然而,司法實踐中,快檢結果常因證據效力不足、操作標準缺失等問題難以被采信,其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常受質疑,存在從“調查可用”到“法庭可信”的鴻溝。如何讓快檢技術從“調查工具”轉變為“可信證據”,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
快檢技術的“調查可用”
快檢技術的“調查可用”體現在檢察公益訴訟辦案過程中展現出的技術可行性、便捷性和效率優勢,使其成為不可或缺的初步證據調查工具。這種“可用”并非主觀判斷,而是基于其在實踐中對辦案流程的實質性支撐作用。
現場性與快速性滿足緊急取證需求。快檢設備便攜、易操作、檢測耗時短,能突破傳統實驗室檢測的時空限制。例如,水質多參數分析儀幾分鐘內可測pH值、溶解氧,手持式X射線熒光光譜儀能現場篩查土壤重金屬。這種“即測即得”的能力,讓檢察人員在發現污染線索后第一時間固定易逝證據,防止證據滅失或篡改,為后續辦案奠定基礎。
初篩性減少司法資源浪費。案件初查階段,面對“污染區域廣、疑似點位多”的困境,快檢技術可低成本、高效率地普查篩查,鎖定重點區域與對象。如浙江省安吉縣檢察院辦理水域污染案時,用快檢設備1天內從20余個排水口鎖定3個超標排污企業,避免了對所有點位逐一委托鑒定的資源消耗。
支撐性推動起訴前高效解紛。快檢結果可作為初步證據,為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人磋商提供“數據支撐”。一方面促使行政機關正視監管漏洞,另一方面推動違法行為人主動擔責,減少爭議,加速整改,實現“最小司法成本最大化公益保護”。
經濟性擴大監督覆蓋面。相較于傳統司法鑒定單次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的費用,快檢設備一次性投入后,單次檢測耗材成本僅幾十元至幾百元。這種成本優勢,讓檢察機關可頻繁開展日常巡查、隨機監測,從“被動響應”轉向“主動預防”,擴大生態保護范圍。
快檢技術“法庭可信”的現實障礙
盡管快檢技術“好用”,但其要成為定案證據,必須符合證據“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當前司法采信面臨四大障礙,這些障礙共同導致快檢結果難以獲得法庭認可,形成“調查可用卻法庭不信”的困境。
技術規范缺失削弱科學性。傳統司法鑒定因遵循國家或行業標準具有高可信度,而多數快檢方法未納入國家環境監測標準體系,檢測原理、精度范圍等缺乏法律背書,不同設備檢測結果可能存在差異。同時,如果應用快檢技術時,采樣量、保存條件等操作規范不統一,會進一步加劇結果不確定性,其科學性易受質疑。
證據屬性模糊影響資格認定。現行訴訟法框架下,快檢結果難以歸入傳統證據種類:若認定為“鑒定意見”,出具者多為檢察機關內部技術人員,有的缺乏法定鑒定資質;若認定為“勘驗筆錄”,其核心是專業技術生成的數據,遠超勘驗筆錄“記錄過程情況”的范疇,最終導致證據資格認定陷入困境。
質證困難降低采信概率。質證環節,對方當事人常質疑快檢設備未檢定校準、操作不規范,且快檢多為破壞性或瞬時采樣,樣品無法保存復核,對于數據真實性的佐證較難。
從“調查可用”到“法庭可信”的路徑建構
為彌合“調查可用”與“法庭可信”之間的鴻溝,應從立法、技術、程序和能力四個層面系統性重構路徑,構建證據生成、固定、審查、質證的全過程保障體系,確保快檢結果能夠符合司法證據的“三性”要求,真正實現從“調查工具”到“可信證據”的轉變。
明確證據地位與適用原則。立法明確是快檢證據獲得認可的前提,因此需要完善相關制度。
首先,可在檢察公益訴訟法中增設條款,參照食品安全法“符合標準的快檢結果可作為依據”的邏輯,界定快檢證據可采性核心標準——獲取方法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操作主體具備資質、程序合法的快檢結果,可作為證據使用。同時修改《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或出臺“兩高”司法解釋,將快檢證據定義為“技術調查意見”,明確其特殊證據地位,避免屬性模糊。
其次,確立“初篩定位”與“復合印證”兩大原則。“初篩定位”原則明確快檢技術主要功能是線索發現與初步證明,不得作為認定“污染濃度精確值、損害賠償數額”等核心事實的唯一證據,同時建立“快檢篩查—行政檢測復核”機制,用行政檢測權威性補強快檢效力。“復合印證”原則要求快檢證據必須融入完整證據鏈,與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無人機影像、行政監測數據等相互印證。如某河流污染案中,快檢發現COD濃度超標后,檢察機關結合企業排污記錄、受害群眾證言、環保部門監測數據形成證據鏈,最終獲法庭采信。
最后,建立快檢與司法鑒定的梯度轉化規則。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快檢報告,賦予“推定真實”效力,可作為立案、緊急保全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檢察機關需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具備CNAS/CMA資質的機構復核,復核一致則快檢報告可作為定案根據,存在差異則以司法鑒定為準,并需說明差異原因。同時引入“技術比對清單”,要求移送快檢證據時同步提交檢測方法、儀器參數、操作記錄等,供司法鑒定機構重點審查關鍵節點,實現技術銜接。
構建標準化與質量控制體系。技術規范是快檢證據可信的基礎。由最高檢牽頭,聯合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檢察公益訴訟環境快速檢測技術應用規范》,對檢測方法、設備要求、采樣規程等作出統一規定,未按規范生成的數據不得作為證據。同時,建立嚴格質控流程。快檢設備需定期由法定機構檢定校準,建立檢定檔案;檢測時,對同一樣品多次檢測,用標準樣品驗證準確性,且檢測人員需詳細記錄時間、地點、設備編號等信息,形成“一人一檢一檔案”,確保數據可追溯。此外,推動快檢設備與方法的國家級驗證認證,建立“推薦目錄”,為檢察機關采購、法庭審查提供依據。
完善全鏈條證據審查規則。程序正當是快檢證據合法的保障。操作流程上,實行“見證+全程記錄+筆錄規范”制度:條件允許時邀請第三方見證人到場,對取樣、檢測全過程錄音錄像,檢測后及時制作《快檢操作筆錄》并簽字確認。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在檢察院、法院配備環境領域專業人員,檢察院技術調查官負責設備操作、數據初步分析,法院技術調查官輔助法官審查快檢報告科學性,破解“認證難”。同時,強化出庭說明機制,要求快檢操作人員或技術調查官出庭,就檢測原理、操作過程等接受質詢,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快檢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提升專業素養與深化部門協同。人員能力與部門協同影響快檢技術應用效果。一方面,加強人員培訓。對檢察技術人員開展環境監測理論與快檢操作技能培訓,實行考核上崗與定期復訓,培養兼具環境監測技能與辦案監督能力的專門人才,避免“會操作不懂辦案、懂辦案不會操作”的脫節問題。另一方面,深化跨部門協作。搭建“環境檢測數據共享系統”,實現檢察快檢數據、行政部門日常監測與應急檢測數據實時互通;建立“快檢線索—行政檢測”聯動機制,檢察機關快檢發現問題后,觸發行政部門正式監測,行政部門發現重大污染問題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對重大復雜案件,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快檢,補充強化數據證明力。
快檢技術從“調查可用”到“法庭可信”的突破,是檢察公益訴訟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一過程并非單純的技術升級,而是涉及法律規則、技術標準、程序規范的系統性工程。唯有通過立法明確地位、構建技術標準、保障程序正當、提供能力支撐,才能讓快檢技術擺脫“身份尷尬”,真正成為守護綠水青山的“司法利器”,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堅實的司法保障。
(作者單位: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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