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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本案的事實重構
我們把H市公檢法和一審判決給本案事實加上的濾鏡取掉,不帶任何立場和偏見的還原出本案的真正事實:
書院設計了768、9999、31688、76888四種課程和服務套餐,通過線上線下的課程、客戶之間口口相傳、互相推薦的方式公開對外進行銷售。對于購買了76888元套餐的優質客戶,如果他自己愿意,可以在跟書院簽署代理協議的情況下,成為書院課程套餐的銷售代理,有權就自己本人的銷售額提取35%的銷售提成,對非本人的銷售額無權拿到任何提成。
對于少數愿意繳納316888加盟費的客戶,可以注冊法人單位成立分院或運營中心,更好的開拓市場和服務客戶。因為成立分院或運營中心會額外增加房租、人員工資及其他運營成本,書院決定按照分院或運營中心的凈業績5%給予成本補貼,目的是為了減輕分院或運營中心的運營成本。因此,5%的本質不是分院或運營中心負責人的提成返利,而是書院給予單位的運營補貼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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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院設置了三個事業部等內設機構。事業部負責人和助教都是書院的正式員工,對其采取底薪+提成的勞動計酬方式。提成比例大約2%-3%,跟自己的銷售額不掛鉤,跟自己提供售后服務的質量和數量掛鉤。事業部負責人、助教和三個股東本質上是一個整體,事業部負責人和助教的績效工資以及三個股東的運營獎勵,只是書院內部的分配方式,跟整個書院運營模式的性質無關。
二、對本案評判邏輯的重構
判斷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可以從形式和實質兩個層面進行綜合分析和把握。形式層面,必須要滿足三層三十人以上的層級結構。這里面的三層必須是連續的三層,這里面的三十人必須是三層之內達到三十人。實質層面,必須要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名,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本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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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確的厘定傳銷中的“層級”。單純的邀約層級,如果不能層層提成和返利,就形同口口相傳,不屬于任何意義上的傳銷層級。本案從任何一個傳承人代理人為起點,提成的層級都只有一級。事業部負責人和助教拿到的2%-3%不是返利提成,而是勞動報酬或績效獎勵。分院或運營中心拿到的5%是運營補貼,且綜合支出和運營成本很可能為負數。該5%也不是返利提成。我們不僅要看有關人員是否拿到了錢,還要看他們拿的是什么錢,準確界定這筆錢的法律性質!
2.準確的厘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為名”。《人民法院報》2024年11月28日“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十二批)”明確載明:司法實踐中,對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的把握,一般可以理解為“傳銷組織未實際提供商品、服務或提供的商品、服務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成本”,應重點審查“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務退貨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參加者購買并囤積明顯超出其可在合理時間內消 費的大量商品、服務”“是否禁止參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情形,并基于上述事實基礎作綜合判斷。若提供的所謂“商品、服務”僅僅是傳銷的“道具商品”,則可判斷涉案經濟組織實際上并無合法的經營活動,屬“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 為名”。對照這個標準,逐一分析可知,本案系實實在在的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具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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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案課程、產品和服務沒有明顯的“質次價高”,沒有騙取他人財物。因為每個人占有的財富不同,判斷是否“質次價格”不能想當然的根據辦案人員自己的標準,或采信個人別人的說法,而應該選擇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
(1)跟同類服務和產品相比,本案的價格處于中下游水平。
(2)絕大部分學員沒有覺得質次價高。書院的學員多數是知識分子和企業高管,文化水平較高,經濟上比較富裕。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大部分學員認為課程價格適宜。
(3)一個硬指標就是退費率。在不滿意可以任意退費的情況下,極低的退費率表明絕大多數學員認可課程和服務的價格。
(4)沒有一個學員主動舉報書院詐騙。極少數學員在公安機關傳喚后稱自己被騙,但申請相關人員出庭作證未獲回應,真實性無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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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檢察員當庭意見的反駁
1.檢察員宣讀的都是孤證,沒有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比如僅宣讀A的證言稱他們想退費,書院不肯退費,卻未完整出示證據證明兩人客觀上究竟是否提出了退費申請以及書院客觀上是否退費。檢察員一方面承認退費率很低,另一方面卻將之歸結為退費規則不明確、退費條件苛刻。須知,退費是由退費的意愿和退費的行為共同導致的,如果沒有退費的意愿自然不會有退費的行為。但是檢察員并沒有舉證證明本案究竟有多少學員提出過退費申請,以及提出退費申請的學員中又有多少是因為退費規則不明、退費條件苛刻導致退費不成功的。在沒有上述數據的情況下,檢察員的歸因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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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搬少數幾份口供認定書院騙取他人財物。既然是“感覺被騙”,表明證人也不確定自己究竟是否真的被騙。就好比當事人花費聘請律師,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最后法院判決有罪,可能有的當事人也會稱自己“被騙了”,但很顯然在律師不承諾結果的情況下,正常辯護、正常收費不可能構成任何法律意義上的詐騙。又好比有人花錢去醫院看病,病沒看好,也許也會有人稱自己被騙了。老百姓口頭上的“被騙”指的僅僅是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不同于刑法意義上的詐騙。
3.檢察員重復一審法院的一系列傳銷認知錯誤和基礎法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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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如簡單的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認為風水、算命相關業務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經營范圍,從而認定相關服務價格不是市場調節的產物。這個觀點真的讓人不敢茍同。對于私權利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并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沒有規定就不能從事。對于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除了國家依法進行價格調控或價格管制的以外,都是由市場調節產生的。所謂市場調節產生,就是交易價格由市場主體自行定價,由消費者自行選擇。無數的微觀市場主體通過自由締約、自愿交易形成的價格就是市場調節的價格。市場調節是一種社會現象,是一種事實描述,跟是否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沒有任何關系。本案的價格不是市場調節的產物又是什么呢?
(2)簡單的附和一審判決書關于“在授課過程中對參與人員進行洗腦”的內容。“洗腦”一詞極不嚴謹,根本不應該出現在一份嚴肅的法院判決書上。任何演講都是在表達自己的觀點,并試圖影響別人的觀點。只有采取信息封鎖、信息禁閉和精神控制的單一觀念灌輸才是“洗腦”。本案中,購買案涉套餐的學員上完課程后還可以收看新聞聯播,還可以刷介紹愛因斯坦的短視頻,可以接收各種不同的信息,可以自由選擇不同的觀點,何來“洗腦”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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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簡單的附和一審判決關于“風水、命理”系封建迷信的定性。風水、命理是一種文化現象,不應該用科學的范疇去看待,更不應該將一種哲學思想作為法院判決的根據。否則出售冥幣、紙屋都是詐騙,所有的公祭、祭祀都是封建迷信。信仰的本質是既無法證明又無法證偽。證明的了是科學,證偽的了才是迷信。我自己不信風水,但我尊重別人相信。所以,風水和命理這些東西還是留給老百姓自己去選擇,自己去判斷吧,司法千萬不要簡單的對這種文化現象進行定性。一個基層法院和幾個基層法院的法官根本沒有權力將歷史悠久、民意基礎廣泛的文化習俗簡單定性為封建迷信。這遠遠超出了他們的職責和本分!
四、對本案的處理建議
書院是一家民營企業,上訴人是民營企業家。本案的主要行為地在Z而非H,原則上應當歸Z而非H管轄。根據上訴人的當庭供述,H市公安局在對書院進行搜查的搜查證上沒有列明具體的罪名,拘留證剛開始也沒有列明罪名。上訴人認為,H市公安局在搜查和刑拘的時候實際上連罪名都沒有想好。再結合多位上訴人均稱,H市公安局多次要求上訴人退出遠超實際所得的金額換取取保。以上種種現象,實難消除公眾對于本案存在“遠洋捕撈”、“趨利執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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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確是一起問題重重的無罪案件!一審和二審期間,所有的出庭辯護律師都一致為各自的當事人做了無罪辯護。雖然個別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但這僅僅是一個趨利避害的現實選擇。法庭有義務根據在案證據和法律規定對上訴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獨立的判斷。懇請法院依法改判三名上訴人無罪或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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