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奸淫幼女案的判決結果,引發公眾質疑。
據媒體報道,日前,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份刑事判決書,男子劉冬(化名)在4年間竟六七十次強奸未成年繼女,后繼女報案,男子被抓獲。劉冬因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冬39歲,和被害人小雪(化名,2009年出生)系繼父女關系。自被害人小雪之母與被告人劉冬登記結婚后,被告人劉冬與被害人小雪及其母親共同生活。2020年夏季至2024年7月17日期間,被告人劉冬利用繼父身份,長期、多次對被害人小雪實施強奸、猥褻行為。其中,實施強奸行為合計約六七十次。
2024年7月17日,被害人小雪向公安機關報警。同日,被告人劉冬被抓獲。
另據媒體報道稱,小雪兩歲時其生母與劉冬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劉冬稱強奸小雪是因為不是他親生的,而且小雪不會報警。小雪稱遭劉冬強奸時反抗過,劉冬還威脅她。
法院認為被害人小雪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劉冬與被害人小雪具有共同生活關系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職責,系對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員實施奸淫行為;被告人劉冬對被害人多次進行強奸、猥褻行為,情節惡劣,對被告人劉冬予以從重處罰。
不過,在已經是從重處罰的情況下,僅僅判處24年半有期徒刑,顯然懲罰和罪犯的犯罪情節的極端惡劣性形成強烈反差,引發公眾對司法量刑的強烈質疑。
關于此案有以下從重情節:
一是小雪首次遭到繼父強奸時,年僅11歲,屬于幼女。
二是劉冬是小雪繼父,屬于法定的“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員”。
三是4間里持續強奸犯罪,且多達六七十次,屬于法定的長期。
四是強奸犯罪持續4年,多達六七十次,平均每月1.4次,且伴隨精神脅迫(威脅“休掉生母”),屬于典型的情節極其惡劣。
所以,從法律層面,對于劉冬必須從重處罰。
有的人說,本案因為刑期是24年,已經是量刑中的頂格了。
這個說法,顯然荒謬,因為即使按最高也不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期來說,也沒有判處25年,而是故意減少了一年,如何能談得上是什么頂格呢?
其實,在2023年時,曾經有一起類似案件,也曾引發公眾的強烈質疑。那就是一男子因奸淫多名農村留守女童而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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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從2020年至2022年8月期間,李某(化名)采用給零花錢、玩手機等方式,引誘并奸淫三名未滿十四周歲被害人,猥褻二名未滿十四周歲被害人,其中四人系農村留守女童。法院認為,李某奸淫農村留守女童多人,性侵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情節惡劣,應從嚴懲處。法院判決李某犯強奸罪,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強奸四名農村留守兒童,被判處無期徒刑尚且引發公眾強烈質疑,公眾尚且強烈要求判處死刑,更不用說繼父長期以極惡劣手段奸淫幼年繼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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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來認真盤點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
第一,法律條款。
我國《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特別條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即奸淫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里,從重處罰。可是再從重,最高也是10年。
可是有另外。
《刑法》第236條有加重情形: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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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只要有以上6種情形之一,刑罰的起點就是10年以上,直至死刑。
顯然,本案中劉冬奸淫繼女,在公眾的感觀里,是涉及了情節惡劣的,即刑罰是最高死刑的。
當然,關于什么才是情節惡劣,公眾的感觀不重要,法官的感官才重要。
第二,司法解釋。
來看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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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一條規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奸淫的;(二)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奸淫的;(三) 侵入住宅或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奸淫的;(四) 對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的;(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六) 曾因強奸、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那么,本案中劉冬對繼女的強奸行為,顯然涉及兩項“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即劉冬是“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且“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奸淫”。
第二條規定: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奸、奸淫的;(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五)長期實施強奸、奸淫的;(六)奸淫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致使懷孕的;(七)對強奸、奸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八)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如果說單純從《刑法》條款上認定是否情節惡劣,要看法官的感官的話,那么司法解釋就很具體了,本案中劉冬對繼女的強奸行為就是典型的情節惡劣。
主要就是兩個方面,一是劉冬屬于“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這一點沒有任何異議。二是“長期實施強奸、奸淫”,這一點也沒有任何的異議。
如果持續長達四年的奸淫不屬于長期,那么就只能說太荒唐了。
所以,本案中劉冬對繼女的強奸行為就是典型的情節惡劣,也沒有任何的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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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釋第三條規定: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造成幼女傷害”:(一)致使幼女輕傷的;(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三)對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情形。
遭受了繼父長達四年的奸淫,對于一個從11歲到15歲的小雪來說,但凡是個正常人都不會說小雪的身心健康沒有受到傷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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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十一條更是明確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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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案中劉冬對繼女的長期奸淫犯罪行為,不僅僅是符合四項從重情節,而且還屬于典型的情節惡劣,那么自然刑罰從10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死刑。
所以,對于判處24年即是頂格之說,顯然是讓人生疑的。
在有這么多從重且嚴格從寬的情況下,僅僅判處24年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是應當予以糾正的。
有的人又說了,本案是由石家莊欒城區法院審理的,作為基層法院是無權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
是的,你說的沒錯。可是關鍵是,這怎么能成為如此輕判的理由呢?
既然基層法院無權,那么就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呀!
而現在,本案就應當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依法糾錯。
最后,我們還應當回顧一下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對殘害婦女兒童等犯罪當判死刑的判死刑》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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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冬長期對繼女實施情節惡劣的奸淫行為,雖然并沒有上述案例那么惡劣,可是無期徒刑還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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