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約車購置價設定12萬元條件的準入條件,是否合法?12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5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交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報告中一起對網約車經營車輛設置價格準入條件的糾錯案例引發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規定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設置價格準入條件,事實上排除了部分價格低于這一準入條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務品質的車輛車主平等參與市場活動、平等從事相關勞動的權利,屬于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設置不合理市場準入條件的情形。
有學者亦對此表示,對網約車經營車輛的準入門檻,設置歧視性的價格準入條件,屬于不合理的限制,違反了比例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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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已成為市民出行的重要選擇。南都資料圖
對網約車設價格準入條件違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報告稱,有的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總價不低于12萬元的條件。有公民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建議認為,上述規定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權利增加其義務,網約車車輛價格限制與車輛安全性能、服務品質之間缺乏充分關聯,在具體適用過程中難以保證法律實效。
收到審查建議后,法工委向有關省人大常委會發函,請其協助與制定機關聯系,就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說明情況、提出意見。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還就審查建議反映的問題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座談交流。
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經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第二款規定:“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某市政府制定發布《實施細則》,其中第六條第三項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設置價格準入條件。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規定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設置價格準入條件,事實上排除了部分價格低于這一準入條件但符合安全性能、服務品質的車輛車主平等參與市場活動、平等從事相關勞動的權利,屬于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設置不合理市場準入條件的情形;有關地方在結合本地實際設置車輛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時,應當充分論證有關準入條件,確保相關規定體現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法工委通過銜接聯動機制與有關方面共同督促糾正該文件。
常州福州等地有類似規定,有城市逐步取消網約車購置價限制
南都N視頻記者梳理各地網約車服務管理相關細則發現,對車輛購置價進行限制的規定并不罕見。
如《常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中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為“綜合續駛里程不低于400千米的新能源汽車”或“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稅總計不低于12萬元的非新能源汽車”。
《福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也有類似規定,其中要求燃油車輛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5萬元(含)以上,或滿足軸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參數時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2萬元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城市逐步取消網約車車輛購置價限制。2023年12月8日,煙臺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新修訂的《煙臺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情況。網約車車輛許可方面,取消了“車輛稅后價格(含車輛購置款和稅款)12萬元以上”準入限制,增加車輛許可變更的相關條款,為存量網約車過戶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便利。增加了變更車輛所有人的情形下,相關許可辦理條款。
學者:歧視性價格準入條件,屬不合理限制
憲法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忠夏告訴南都N視頻記者,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8條規定,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其中第4項為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而案例中提到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從事網約車運營業務的平臺或者企業設置了價格準入條件。該價格準入條件是對從事網約車運營業務的平臺或者企業營業自由的限制。
李忠夏分析,企業或者平臺的營業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屬于憲法第11條所規定的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基本權利的限制應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對該項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通過法律或者基于法律進行,地方性法規可在一定程度上設定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該文件屬于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該層級的文件設置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此外,他還提到,限制的目的是保障網約車運營的安全性,實現該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采取一種基本權利損害最小的手段,但該限制卻將12萬以下的車輛均排除在外,在網約車運營方面設定了價格條件,即進行了價格歧視。事實上,12萬以下的車輛如果符合相關車輛安全方面的規定,應假定其符合了安全性的要求,該政府文件提高了網約車運營方面的準入門檻,設置了歧視性的價格準入條件,屬于不合理的限制,違反了比例原則的要求。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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