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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說了,這個文件一出來,消防有很多人有些看法。
有看法當然是正常的,畢竟這個文件改變了調查的一些事兒。
,屯哥覺得,這文件畢竟是省政府的文件,發之前也是征求過消防部門意見的,而且也是經過法制審核的,一個大省,在這些方面應該還是注意的,不會輕易做出違法的事,這也是個基本的判斷吧。
有幾個基本的維度,我想可以再叨叨幾句:
一是,消防法是怎么規定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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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就在紅框里面,一是原因,二是認定書。
二是,落實消防法51條配套的部門規章是怎么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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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個121號令,這是最新的版本,里面具體規定了做法。
因為是修訂版本,這個版本中對一些修訂首先做出了說明。這個修訂說明的第七條,這個很重要,它說消防在調查時只查起火原因。
因為這個版本后來也沒有再修改過了,也沒有重新制訂過了,所以后來消防局提出的延伸調查,要查災害成因之類的,那都是違反這個部令的,是缺乏上位法支持的行為。
查完起火原因之后,就是出認定書。這其實相當于一個技術調查,并不對相關部門、相關單位的責任進行調查認定,不對災害成因進行調查認定。
公安部令為啥這么改?這在當時也有過爭議的,認為這不符合消防法的立法原意。屯哥的分析是,當時部里也覺得,消防人少事多,沒有足夠的能力或者精力來調查災害成因,也沒有辦法去做出處理追責,所以,就收縮了一下,只查起火原因。這句話是個人觀點,大家可以參考討論,有參與121號令起草的人可以出來說幾句。
三是,改制之前消防部門是怎么做的?
消防部門當然是執行這個121號令了。只出認定書,很少見有調查成災原因并追究其他部門、地方黨委政府的,除非重大特大,政府介入成立調查組了。
四是,應急部門是怎么想的?
這次山東政府出了這個文件,這當然是應急部門主導的。應急的領導肯定是給分管的省長(常委)匯報了,省長聽了覺得有道理,就支持了要出這樣一個文件,大體的過程猜測就是這樣。
應急為啥要匯報和主導呢?屯哥分析的原因就是,他們認為消防部門的調查就是按121號令的調查,是查起火原因,不查災害成因,因此這種調查不足以支撐對事故單位、相關單位的懲處(按安全生產法,罰款會更多更高),不足以支撐對相關監管部門、地方黨委政府相關人員的追究,簡單一句話,就是力度不夠,所以,這事兒應該由政府調查,應急主導。
省領導發話了,并且應急也拿出121號令來了,也拿出之前消防是怎么調查處理的事例來了,消防這時候沒有新的上位法支撐,那就頂不住了,只能同意出這個文件了。
而且,在2024年,上海也先出了這么一個文件,是應急和消防共同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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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里看,山東政府出的文件和上海的差不多,只是山東更細些,出文件的級別更高些。
5、應急牽頭調查有什么不好嗎?
有消防人擔心,應急牽頭調查可能會對消防的追究更多一些,因為牽頭調查會有更多話語權。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現實中確實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但從法理上說,不能認為牽頭的部門就必然不公正,如果牽頭的部門不公正應該可以向紀檢等部門反映或直接提出異議。
那同樣的,如果由消防部門牽頭調查,是不是也會存在不公正的情況?
,對此進行了分析,可以看看。
6、總結幾句
這個改變,消防可能不愿意看到。但是歷史就是這么走過來的,從121號令就開始這么走了,如果要改變,那也只能重新制訂部令或修改消防法了(現在難度挺大呀)。
對政府來說,誰牽頭調查都行,最好是誰能干得好就讓誰干,這方面目前來說應急比較有優勢。
屯哥個人的觀點,事故發生后從嚴追責未必是好事,過度追責已經是目前被社會詬病的一件事了,誰牽頭誰受的反噬可能更大。
對基層消防來說……,算了,讓基層消防的兄弟們留言說吧。
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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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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