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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那么,關于自行采購的這些誤解,你都知道嗎?
誤解一
采購人自行采購要經過財政部門批準。持此種想法的人,認為所有的采購都要委托代理機構進行采購,如果采購人要自行采購則必須要經過財政部門批準。
正解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自行采購不用經過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自己按照相關政府采購程序進行自行采購。財政部門也沒有權批準采購人合法合規的自行采購。
誤解二
由財政部門批準決定采購人是否有自行采購的條件和能力。持此種想法的人,認為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則由財政部門來判斷,批準。
正解
采購人是否有符合自行采購的條件和能力完全由采購人自己判斷和決定。如果采購人自己判斷自行采購的能力和條件不足,則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財政部門無權判斷和決定采購人是否有自行采購的條件和能力。
誤解三
自行采購是一種采購方式,當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失敗后,可以由財政部門批準采購人自行采購。
正解
自行采購不是一種采購方式,而是一種采購組織形式,是指采購人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而自己組織采購。當招標失敗或者非招標方式不能完成采購任務后,不能通過財政部門批準后由采購人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分散采購,采購人可以自行采購,不需要財政部門批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也不需要財政部門批準。一句話:財政部門無權批準自行采購。
誤解四
自行采購不需要財政部門監管,而是采購人自己內部監督。
正解
自行采購僅僅是一種采購組織形式,是采購人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的采購。自行采購是政府采購,所有的政府采購都需要財政部門監管。非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則財政部門不監管,由采購人按照自己單位的內控規定進行監管。
誤解五
自行采購不用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采購信息,而是由采購人自己通知相關當事人即可。
正解
自行采購不是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外進行的政府采購,只是一種采購組織形式,不是非政府采購。因此,自行采購必須依法發布信息公告,依法公開相關政府采購信息,依法必須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采購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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