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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蘇某某、丁某某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預謀租賃車輛進行抵押借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2024年8月31日,蘇某某從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租賃一輛廣汽傳祺M8商務車。當晚,蘇某某、丁某某駕駛該租賃車輛到外地,將該車輛抵押給他人,扣除利息等相關費用后,二人實際獲得30800元,后二人分贓。蘇某某、丁某某將所得贓款部分用以償還債務,其余用于生活開銷。租車公司發現車輛被抵押后,于2024年9月11日以34500元價格從他人處將車贖回。經發改局認定,該車輛價值人民幣183333元。
法院審理
被告人蘇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車輛用于質押借款,數額較大,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根據在案情節,被告人蘇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之前所犯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蘇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3 9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合同詐騙犯罪金額的認定。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犯罪金額為車輛價值,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犯罪金額為質押借款數額。
被告人的行為可以分解成兩個階段進行分析。第一,在被告人簽訂合同租賃車輛階段,被告人因無力償還外債而預謀通過騙租車輛去質押借款,在作案之前即無履行租車合同的目的,亦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其簽訂合同時就沒有歸還車輛的意圖。第二,在質押車輛借款階段,被告人也無贖回車輛的目的和能力,以車輛權利人的身份對車輛進行的質押系在對車輛非法占有前提下的一種處置變現行為。
由此可見,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對象是涉案車輛,質押借款只是基于對車輛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處置、變現行為。因此,本案犯罪數額應以車輛價值認定,而不應以質押借款數額認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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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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