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3日10時,被告徐某某(未成年人)駕駛共享單車,沿廣水市思賢路西側車道由北向南行駛。當其行駛至城郊辦事處思賢路南門車站轉盤路段調頭時,徐某某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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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原告薛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廣水市平洑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城郊辦事處思賢路南門車站路段,薛某某也闖紅燈,雙方均未按信號燈行駛。為躲避對方車輛,薛某某采取避讓措施,致使二輪摩托車滑倒。滑倒過程中,摩托車與徐某某騎行的共享單車在事發路段東側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薛某某受傷。
經廣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某某和 薛某某對 事故 負 同等責任。薛某某受傷后,在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經隨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薛某某的人體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需一人護理90天、營養90天,誤工期為180天。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薛某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受理該案件后,經與富康社區綜治辦聯合調解,最終原告薛某某與被告徐某某及其監護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徐某某及其監護人于2025年11月15日前賠償原告薛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期治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67000元,扣除前期墊付醫療費4000元,被告徐某某及其監護人還應賠償63000元;原告薛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無其他爭議,并不得再就2025年3月23日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再行主張權利。簽訂協議第二天被告徐某某及其監護人向原告薛某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
來源:廣水市人民法院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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