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
【環(huán)球網(wǎng)報道】據(jù)臺灣“中央社”12月24日報道,臺灣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少年兒童性影像,臺灣“高等法院”11月底二審依“個資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臺“高等檢察署”(簡稱“高檢署”)24日提起上訴,認(rèn)為黃子佼對于少年兒童身心健全發(fā)展侵害甚巨,不宜宣告緩刑。
據(jù)報道,臺“高檢署”24日稱,就黃子佼案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對于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全發(fā)展的侵害甚巨,不宜宣告緩刑。二審判決僅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完畢,即予以緩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dāng)。
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少年及兒童性影像案,一審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個月徒刑。經(jīng)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其1年6個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wù)勞務(wù)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
此外,二審11月底判決,認(rèn)定犯罪事實為黃子佼無故持有37名少年兒童共2341個性影像,另無從確認(rèn)10名少年兒童共503個性影像是否為少兒本人所拍攝及不知其被拍時的年齡,無法就此部分對黃子佼論罪,因此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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