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推進嚴格公正司法,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審判質效,貴州高院對全省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和疑難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和專題研究,形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判要件指南》,并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5年11月12日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5年11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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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判要件指南
目錄
第一章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立案審查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審查
一、合同成立的審查
(一)一般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具備確定當事人、工程范圍和工程造價等要素的,可以認定合同成立。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承包人舉證證明已經進行工程建設,且發包人接受的,可以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490條第二款、第789條、第79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15條第一款。
(二)采取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
采取招投標方式的,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承諾生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規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解釋》)第4條第一款。
二、合同效力的審查
(一)發包人違法發包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1. 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施工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791條第一款、《建筑法》第24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建工違法查處辦法》)第6條。
2. 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規范指引:《建筑法》第26條第一款、《建工解釋(一)》第1條。
3.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規范指引:《建工解釋(一)》第3條。
4. 必須招標工程,發包人未招標即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招標目錄發生變化的,在訴訟中按照新的規定已不屬于應當招標的工程項目,可認定合同有效。
規范指引:《建工解釋(一)》第1條,國家發改委于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第2條。
5. 招標過程中存在違法招標代理、招標人違法透露招標投標信息、串通投標、行賄中標、投標人騙取中標、未招先定、違法確定中標人等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的,依據中標文件簽訂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建工解釋(一)》第1條。
6. 招標有效的情況下,另行簽訂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施工合同無效,但發生情勢變更的情形除外。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533條、《招標投標法》第46條、《建工解釋(一)》第2條。
(二)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1. 總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內部承包關系,不屬于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791條第二款、《建筑法》第28條、《建工解釋(一)》第1條、《建工違法查處辦法》第7條、第8條。
2. 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資質條件單位的,應當認定分包合同無效。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791條第三款、《建筑法》第29條第三款、《建工違法查處辦法》第6條。
3. 總承包人將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鋼結構工程除外)分包的,應當認定分包合同無效。
規范指引:《建工違法查處辦法》第12條。
4. 專業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再分包的,應當認定分包合同無效。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791條第三款、《建筑法》第29條第三款。
5. 勞務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應當認定分包合同無效。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791條第三款、《建筑法》第29條、《建工違法查處辦法》第12條。
(三)借用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單位或者自然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但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借用資質的施工事實的除外。
規范指引:《民法典》第146條、《建筑法》第26條、《建工解釋(一)》第1條、《建工違法查處辦法》第10條。
(四)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
1. 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修期短于法定期限的。
2. 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低于國家規定的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
3. 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的。
4.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其他情形。
規范指引:《建筑法》第5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第40條、《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
第四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爭議審查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質量爭議審查
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爭議審查
第七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審查
第八章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審查
第九章 其他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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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來天地歸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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