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市民張先生向媒體反映,其涉及上億標的額、事實清晰的民事案件,在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及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執行過程中,遭遇了長達五年的“程序空轉”。一系列異常的操作、前后矛盾的說辭,以及內部處理與對外結論的背離,讓他不禁質疑:究竟是司法效率低下,還是存在更深層次的保護與利益勾連?
億元案件陷“泥潭”,當事人質疑“空轉”五年
據張先生介紹,其案件源于2015年亭湖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確認之訴(案號:(2015)亭民初字第1417號)。案件核心事實清晰,但審理過程卻波折重重。他反映,該案曾兩次上審委會,時任亭湖法院院長王某等三位院領導均支持了另一方當事人(張先生指稱為“惡勢力”的高某亮)的訴求,但最終未被多數委員采納。
張先生認為,這三位院領導的意見“明顯錯誤”。真正的僵局出現在后續的執行與申訴環節。2020年10月,亭湖法院召開聽證會,時任院長王某等人向在場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表示“法院無過錯”,并建議張先生另行起訴所謂的“協助義務人”以追索被法院保全的款項。
然而,2022年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在調查后向張先生反饋,明確指出亭湖法院在該案處理中存在“三項違法違規”行為,并已對五名涉事法官進行了處分。這一結論,與之前聽證會上法院“無過錯”的表態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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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審自裁”與“循環踢皮球”,司法公信力遭拷問
矛盾并未就此解決。
2023年,亭湖法院自行立案,出具了(2023)蘇0902執監1號執行裁定書。張先生稱,該裁定書引用的結論,源于一份在裁定作出前,由王某等人操控的審委會記錄,該記錄“統一口徑”要求其起訴“協助義務人”,完全無視了審理庭查明的事實。而這份裁定書的內容,也被張先生指為“調查事實與裁定結論相悖”。
張先生不服該裁定,依據省高院的通知向鹽城中院申訴。但鹽城中院負責執行裁決的法官徐某平、郭某煒等人,以“省高院已就相關控告立過案”為由,認定此申訴屬于“重復立案”,不予受理,將問題再次“踢回”省高院。張先生對此無法理解:“省高院之前立案調查的是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控告程序;我現在申訴的是針對具體執行裁定的不服,是案件實體程序。這完全是兩回事,何來重復?”
更令張先生感到困惑和無助的是,亭湖法院在審查中曾口頭告知他,所謂的“協助義務責任人”陳某興行為已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然而,近一年時間過去,法院方面除了“溫情安撫”,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法律措施推進此事,案件處理再次陷入停滯。
“鹽城最高院”舊影與“破傘”之問
張先生在張述中提及一個民間流傳的說法——“鹽城最高院”,意指已退休的原鹽城中院院長王某華在任七年多期間,所形成的某種影響力。他認為,目前鹽城兩級法院中一些關鍵崗位的領導,與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已經形成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互保關系。“傘不破,冤難糾。”張先生無奈地表示,“我的案件怎么還能在鹽城得到公正解決?”
張先生的遭遇,暴露出幾個尖銳的問題:一件事實清晰的民事案件,為何在司法系統內空轉五年,消耗著當事人的時間、金錢與對法治的信心?上級法院查實了下級法院的違法行為并進行了內部處分,為何案件本身的實體正義仍未得到伸張?法院口頭認定案外人涉嫌犯罪,卻長期“按兵不動”,是程序復雜所致,還是存在不愿深究的隱情?當內部監督與糾錯機制在地方層面似乎失效時,公民尋求公正的最后一公里該如何打通?
目前,張先生已準備將更詳盡的材料向更高級別的紀檢監察及法律監督機關反映。本報也將持續關注此事的進展。此案能否沖破地方“迷局”,不僅關乎一位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是對司法系統能否真正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莊嚴承諾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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