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或者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和不服巡回法庭二審生效裁判的再審申請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巡回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并登記屬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