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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辦案組邀請具有文證檢驗資質的資深檢察官對調查筆錄中的字跡、指紋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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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辦案組梳理研判搶劫案中的人物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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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就批準逮捕后的補充偵查工作進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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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孫某涉嫌搶劫案第二次開庭審理。
同一搶劫事實,在兩份泛黃的刑事判決書中卻有截然不同的認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因同案犯作偽證,逃避刑事偵查近30年。
“我當初做的事是錯的,是違法的。因為我的行為讓‘孫四娃’(即孫某)在外面逍遙了這么久。”王海(化名)在檢查書中這樣寫道。2025年10月31日,根據四川省筠連縣檢察院的建議,公安機關對王海、曹中德(化名)、孫某父親作偽證的行為予以訓誡。近日,經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漏犯孫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一起發生在30年前的搶劫案終于畫上了句號。
共同搶劫后結局不一
“檢察官,20多年前的案子你們管不管?”2024年7月,筠連縣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接到線索:檢舉人鮑某稱,1995年他同“孫四娃”等人實施搶劫犯罪后,“孫四娃”的父母許諾給予他好處,讓他在供述中隱瞞“孫四娃”參與搶劫的事實,因他的供詞,“孫四娃”一直未受到刑事處罰。同時,鮑某也將該線索舉報至筠連縣公安局。經初步研判,公安機關于同年10月立案,邀請筠連縣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
辦案檢察官及時調取了鮑某的案件材料。卷宗里的判決書認定,1995年12月24日下午3時許,羅某(已判決)以其親屬被李某毆打為由,邀約鮑某、劉某、沈某(均已判決)持火槍對李某實施毆打并劫得現金970元。當日下午5時許,劉某、沈某作案返回途中偶遇外地商人黃某,以黃某找人打沈某為由,邀約鮑某、羅某對黃某實施毆打,后以“醫藥費”名義劫得現金2000元。事后,4人共同瓜分兩次所獲贓款。1999年,鮑某因還有其他犯罪事實被判處無期徒刑。
鮑某的判決書里的確沒有出現“孫四娃”的名字。案件是否另有隱情?鮑某的檢舉內容是否屬實?檢察官認為,劉某等人先于鮑某歸案,在檔案里應該存在另外三人的卷宗。
檢察官通過檔案搜索,調閱了劉某等人的卷宗材料。3人因參與實施1995年12月24日的兩次搶劫犯罪,于1996年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不等的刑罰。劉某等人的判決書認定參與1995年12月24日兩次搶劫犯罪的,還有一個綽號為“孫四娃”的人。
“相同的兩起搶劫事實,為什么兩份刑事判決書認定卻不同?”帶著疑問,檢察官進一步查閱檔案發現,1996年初,劉某等3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均供述“孫四娃”參與了兩次搶劫,但由于3人均對“孫四娃”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不知情,公安機關始終無法明確其身份信息。直至1998年9月,公安機關核實到“孫四娃”的個人信息,抓獲了孫某。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孫某就是“孫四娃”,后以涉嫌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
既然案發后已經對孫某以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為何鮑某說孫某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相關規定,筠連縣檢察院控申檢察部門將案件線索移送刑事檢察部門進一步核查。
蹊蹺的調查筆錄
筠連縣檢察院隨即成立以副檢察長為組長的辦案組。經查,1998年10月,該院以涉嫌搶劫罪對孫某提起公訴。庭審時,孫某自稱不在案發現場,并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事情經過和最后陳詞,孫某的辯護人(已故)當庭出示了其收集的證人證言,證人王海、曹中德等人證實孫某未參與搶劫李某,黃某被搶劫時孫某不在犯罪現場。兩份證言致使認定孫某構成搶劫罪的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法庭決定延期審理。
1999年,鮑某被抓獲接受訊問時供述“孫四娃”沒有參與搶劫,與孫某的辯護人出示的調查筆錄相互印證。后檢察機關對孫某撤回起訴并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建議重新偵查,后公安機關未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辦案組全面梳理案發經過、證據情況、訴訟流程、人員處理等情況,發現案件焦點在幾份證明孫某未參與搶劫、無作案時間的調查筆錄是否真實合法上。為此,辦案組針對上述內容進行了重點核查。
根據相關規定,被調查人員應在核對筆錄內容后簽字確認。辦案組對調查筆錄進行審查,發現孫某的辯護人收集的調查筆錄中關鍵證人王海、曹中德等人的確認簽字,與筆錄正文的字跡高度一致。辦案組分析認為,這可能由一人書寫,并且不是由被調查人本人完成,證明的內容極可能不屬實,證人證言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存疑。
為此,辦案組要求公安機關對調查筆錄的真偽進行補充偵查,做筆跡鑒定、指紋比對。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查明,證實孫某不在案發現場的王海和曹中德在案發時均為孫某父親的下屬員工,曹中德與孫某系表兄弟關系,二人對于孫某是否參與實施過搶劫犯罪并不知情;調查筆錄系在孫某父親的安排授意下,由孫某的辯護人前期擬定并手寫好后交由王海和曹中德捺印。
公安機關將二人詢問筆錄上的簽字與當年辯護人提交的調查筆錄上的簽字進行字跡比對,發現均明顯不同,證實了調查筆錄不屬實。由此,辦案組認定該調查筆錄內容虛假、收集程序違法,系偽證。
針對鮑某檢舉內容中“利益兌換虛假供述的問題”,辦案組查閱了看守所原始資料憑證,并詢問相關人員,證實鮑某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孫某父母多次為其賬戶存錢、提供物品,承諾其刑滿釋放后給予報酬。2014年,刑滿釋放的鮑某多次找到孫某,以幫助其隱瞞犯罪事實為由,要求孫某及其父母兌現承諾。因擔心鮑某前往工作單位鬧事,孫某先是給了鮑某3000元以求平息,后應鮑某要求給了1500元供其購買三輪車。后來,孫某不勝其擾,拒絕鮑某索要錢財的請求,鮑某隨即檢舉了孫某。
復盤案件開展類案監督
2025年1月22日,公安機關將孫某涉嫌搶劫案移送筠連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然而該案至今已近30年,是否已過追訴時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偽造證人證言,同案人作虛假供述,系孫某逃避偵查和審判的行為,足以對刑事追訴產生實質妨礙。根據法律規定,認定孫某被司法機關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后,積極逃避偵查、審判,屬于法定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這件事就像心魔盤桓在我的心底,我愧對被害人,我自愿認罪認罰,也向被害人和他們的家人道歉。”2月,孫某自愿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主動退還、賠償了兩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還寫下了遲到近30年的“歉意書”,通過辦案機關送到被害人及其家屬手中。
筠連縣檢察院經審查以涉嫌搶劫罪對孫某依法提起公訴。因參與偽證的原案相關人員已過追訴期,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作訓誡處理。8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在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并取得諒解,遂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
“結合該案,我們復盤總結經驗教訓,建議公安機關梳理重新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后未及時重報等長期‘掛案’的情況,因為這既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也可能損害司法公正和法治環境。”筠連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謝家平表示。
該案提起公訴后,筠連縣檢察院立即開展類案監督專項工作,運用法律監督模型,通過大數據對公安機關長期“掛案”、未處理案件、另案處理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未重報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訴后撤回等案件進行全面排查、專項檢查。截至10月,先后評查、核查案件58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5件,追訴漏犯6人。
同時,筠連縣檢察院與縣委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加強協同,建立完善數據信息共享交換、監督線索移送等6項機制,細化專項監督、協同督辦、質量評查等方面的具體操作辦法,防范類似案件發生。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新時代檢察機關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要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落實‘每案必檢’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近日,筠連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楊鴻在辦案質效分析會上說道。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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