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監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警示、處罰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審計知識學習材料。
我們不僅可以從中一探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領域,還能窺見那些行業老司機也常翻車的地方。
本期繼續更新《跟著證監會學審計》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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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1、了解和評價“采購與付款循環”內部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亞太所對新野紡織2016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恰當執行“了解采購與付款流程的控制”穿行測試;
對20個子流程中的“確保采購計劃經過嚴格審批”“確保檢驗人員經過授權”“建立付款審批制度”等18個子流程僅采用“供應商評估報告”作為“控制證據”,且審計底稿中未見“供應商評估報告”,執行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控制可依賴”的測試結論。
2、了解和評價“生產與倉儲循環”內部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亞太所對新野紡織2016至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審計底稿顯示,“了解存貨與成本流程的控制”穿行測試檢查點包括入庫單、出庫單、驗收單等單據是否連續編號;
但亞太所抽樣的原材料采購、產成品銷售業務發生時間不連續、相關單據編號不連續,執行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相關控制得到執行”的測試結論。
02存貨相關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存貨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
1、經我局另案查明,新野紡織涉案期間每年虛增存貨金額均較大,如2021年虛增存貨25.05億元
未按照《存貨監盤計劃》擬定的監盤范圍、監盤時間、監盤比例等實施現場監盤;
新野紡織實際于資產負債表日前或日后開展存貨盤點,亞太所現場監盤時未獲取新野紡織存貨明細表,未區分存貨品種、型號;
未將監盤數據與資產負債表日公司存貨賬面數據進行比對,審計底稿中留存的《存貨監盤表》、《存貨抽盤表》均為后續根據新野紡織年末存貨賬面數據補填,賬實核對程序存在缺陷。
2、未實施將存貨盤點日的監盤情況倒推至資產負債表日的審計程序,無法確定存貨盤點日與財務報表日之間的存貨變動得到恰當的記錄。
3、在存貨監盤中未區分母子公司存貨權屬執行針對性審計程序
審計底稿顯示,新野紡織子公司新野縣漢鳳紡織銷售有限公司每年期末存貨余額均超2億元,存放于新野紡織母公司倉庫;
但亞太所在對新野紡織母公司存貨監盤時未實施有效審計程序區分、確認漢鳳銷售前述存貨的“存在和狀況”,存貨監盤程序存在缺陷。
二、存貨截止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底稿顯示,亞太所實施了檢查棉紗采購入庫單的審計程序,但所抽取的部分記賬憑證后無入庫單,亞太所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未見異常”的審計結論。
三、預付賬款函證程序存在缺陷
1、對部分函證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況未實施替代程序或進一步核查程序;
2、函證收回驗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關注到部分回函快遞單號相近或回函聯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稱與發函對象名稱不一致、回函聯系人與新野紡織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相同等異常情況,也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未對審計證據中的異常情形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1、亞太所2017年新野紡織存貨明細表中“存貨-原料”表與新野紡織原材料存貨盤點表的品種、數量存在明顯差異;
2、亞太所2017、2018年新野紡織存貨明細表中原材料期初數量均與上期期末數量存在明顯差異,但金額均一致;
3、2019年部分采購業務記賬憑證后未附入庫單等原始單據,亞太所未對上述明顯異常情形保持職業懷疑,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03營業收入相關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未實施充分的審計程序應對營業收入舞弊風險
1、審計底稿顯示,2017至2019年新野紡織收入確認政策為發貨確認收入,但多筆銷售業務憑證后缺失發貨單據,也無外部證據予以佐證,亞太所未充分獲取新野紡織發貨證據;
2、2019年、2021年亞太所出具的新野紡織《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顯示,新野紡織的組織架構中并不存在“物流部”,但部分銷售業務憑證后附加蓋“物流部”印章的發貨單或送貨單;
3、2016至2018年新野紡織同一時期銷售業務憑證后附原始單據類型存在較大差異,包括銷售合同、發票、產品提貨單、產品起運單、發貨單、客戶收貨證明等一種或幾種。
亞太所對上述情況未查明原因,也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應對舞弊風險,即認可新野紡織確認相關銷售收入。
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1、對部分函證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況未實施替代程序或進一步核查程序;
2、應收賬款函證收回驗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關注到部分回函快遞單號相近或回函聯系人相同、回函落款印章名稱與發函對象名稱不一致等異常情況,也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營業收入截止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亞太所對新野紡織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執行從出庫單到明細賬的核對程序,但審計底稿中記錄的出庫單號碼在對應的記賬憑證中并不存在;
亞太所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未發現重大異常情況”的審計結論。
四、未對審計證據中的異常情形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1、2016年、2017年新野紡織存在短期內向同一公司(包含其子公司)既銷售又采購棉花的情況,且購銷數量相同、金額相近;
2、2019至2021年新野紡織部分銷售合同對重要條款約定不明確,如未明確約定銷售商品的“規格型號”或“供貨時間”“結算方式及期限”等。
04研發費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應對研發費用舞弊風險
1、亞太所對新野紡織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審計底稿顯示,亞太所執行了獲得研發立項書及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對研發費用重大波動查明原因的審計程序,但未取得相關審計證據。
2、亞太所對新野紡織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審計底稿顯示,新野紡織研發費用發生額為1.62億元,但亞太所僅取得管理費用明細表、抽取部分研發費用結轉憑證,未對研發費用的真實性、準確性設計及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亞太所對新野紡織2016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審計底稿顯示,新野紡織每年研發領用原材料金額均超1億元,但亞太所未對研發領料、用料的真實性、合理性設計及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未對審計證據中的異常情形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1、2018年新野紡織多個研發項目在成果鑒定或取得專利授權后仍持續支出大額研發費用;
2、多個2019年未完成的研發項目在2020年、2021年審計底稿中未記錄任何后續進展。
聲明
信息來源:河南監管局/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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