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到底是怎樣一個案例?從中可以汲取哪些教訓?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診老劉
手術過程無懈可擊,但患者最終出現下肢八級傷殘。
當麻醉并發癥發生時,回顧麻醉與診療過程的過錯,發現存在病史詢問不詳細、麻醉評估不到位、術后觀察不仔細等問題。
這到底是怎樣一個案例?從中可以汲取哪些教訓?今天我們來一起看下。
案件回顧
2012年7月24日,患者因下腹部包塊、月經量增多前往醫方就診,醫方以“子宮肌瘤”收治入院。
同月27日,醫方對患者行“全子宮切除術”,患者于次月1日出院。
術后,患者出現左下肢疼痛、無力、無法著地等癥狀。醫方檢查后稱,此屬術后正常現象,出院后休息一個月左右即可恢復正常。患者遵照醫囑休息一個月左右,但左下肢無力、足下垂、行走不穩的癥狀仍然存在。
患者再次前往醫方復診,醫方告知繼續加強鍛煉后即可恢復。為證實醫方診斷,患者于同年9月11日前往某醫學院附屬醫院就診,經檢查確診為“左總神經、腓總神經損傷”。
患者在該院住院治療至同年9月17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左股骨四頭肌萎縮、左小腿足底皮膚感覺減退,左足背伸受限,左股四頭肌、股二頭肌肌力3級。
患者認為,醫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醫療過錯,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遂訴至法院,要求醫方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8,593.65元。
案件鑒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患者申請委托市醫學會對患者左側脛神經、腓總神經損傷與醫方在子宮全切術過程中實施的腰硬聯合麻醉穿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醫療鑒定。
2013年12月12日,市醫學會出具專家會診意見:“患者構成八級傷殘,醫方診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患者目前的狀況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同等因素”。鑒定意見分析指出:
1.患者有腰椎間盤突出病史,麻醉前麻醉醫生術前探訪時未仔細詢問相關病史,遺漏椎間盤突出病史,導致麻醉醫生對實施椎管內麻醉的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2.術后3天,麻醉醫生的隨訪記錄單中,患者的四肢肌力及感覺記錄為“-”,與其他檢查項目相似,但與患者的實際癥狀不符。
3.醫方在術后對患者的病情觀察不仔細,履行相應合理的診療義務不充分,未及時診斷患者脊髓神經損傷,未采取積極的診療措施。
盡管椎管內麻醉導致脊髓神經損害是該類麻醉的并發癥,但醫方在麻醉過程中的不恰當處置和術后診療措施不及時與患者目前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應對患者目前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患者自身有腰椎間盤突出病史且逐漸加重,其目前的狀況與其脊髓生理變化有關。患者實施椎管內麻醉后更易發生脊髓神經損害的并發癥,故患者目前的狀況與其自身因素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患者應對自身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采納鑒定機構意見,判決醫方承擔50%責任,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38,847.15元。
麻醉醫生容易犯什么錯?
患者手術后是否能夠康復出院,醫生圍術期管理、麻醉管理、手術操作、術后康復治療均至關重要,任何一項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完美的手術以悲劇收尾。
其中,麻醉風險不容忽視,麻醉醫生的過失通常源于“未能履行其專業領域內所要求的注意、技能和勤勉義務”。這主要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麻醉前評估的過失:這是最常見的過失根源之一,發生在手術開始之前的麻醉訪視階段。通常表現為評估不充分、檢查不全面、溝通不足等,評估不到位可能導致麻醉方式選擇不合適。
(1)評估不充分:未詳細詢問患者的病史(特別是過敏史、既往麻醉史、家族麻醉史),忽視患者重要的合并癥,如未控制的高血壓、心臟病、哮喘、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等;未充分了解患者的用藥史,特別是抗凝藥、降壓藥、降糖藥等;未評估困難氣道,如患者肥胖、頸部短粗、張口度小等,導致誘導時無法插管。
(2)檢查不全面:包括未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術前檢查未完善,未查看或遺漏了關鍵的實驗室檢查或影像學結果。
(3)溝通不足:未向患者及家屬充分解釋麻醉方案、風險和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導致知情同意不完整;未與手術團隊就患者的特殊情況和手術需求進行有效溝通。
2.麻醉過程中的過失:這是麻醉事故發生的核心環節,發生在手術麻醉的整個過程。
(1)用藥錯誤:表現為藥物錯誤(拿錯藥瓶或注射器、使用了禁忌藥物)、藥物劑量/濃度錯誤(計算錯誤或操作失誤,導致藥物過量或劑量不足)、給藥速度不當(過快或過慢,導致血壓劇烈波動或麻醉深度不佳)、忽視藥物相互作用:未考慮麻醉藥與其他藥物之間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
(2)氣道管理失誤:對預判的困難氣道沒有準備備用方案;插管失敗后未能有效維持通氣和氧合;氣管導管誤入食管未能及時發現;導管脫出、移位或堵塞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拔管時機不當,在患者未完全恢復自主呼吸和保護性反射時過早拔管。
(3)穿刺損傷或導管位置錯誤:腰椎穿刺位置過高、穿刺動作不熟練或粗暴,直接損傷神經根、硬脊膜、脊髓或周圍血管;硬膜外置管導管誤入血管、蛛網膜下腔、導管切斷等。
(4)監測疏忽:未使用標準監測設備,如心電圖、無創血壓、脈搏血氧飽和度、呼氣末二氧化碳;對監測數據解讀錯誤或反應遲緩,如對心率、血壓、血氧飽和度的異常變化未能及時識別和處理;在患者生命體征不穩定或需要密切監護時離開手術間。
(5)液體管理不當:輸液過量導致心力衰竭、肺水腫;輸液不足導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腎損傷;未及時糾正電解質紊亂。
(6)設備使用與檢查過失:未在麻醉前檢查麻醉機、監護儀、吸引器等設備是否正常工作(如漏氣、氧氣供應不足);對設備報警置之不理或處理不當。
3.麻醉恢復期的過失:手術結束并不意味著麻醉風險的結束,手術期間麻醉狀態平穩不意味著恢復期正常。
過早轉交患者、交接不清(包括麻醉情況、術中用藥、特殊情況及注意事項)、對并發癥處理不及時,如術后呼吸抑制未及時發現和處理、術后惡心嘔吐導致誤吸、術后疼痛控制不佳或鎮痛藥物過量、麻醉蘇醒延遲未積極尋找原因并處理。
本案中,麻醉醫師的過錯源頭在于麻醉前評估不足。麻醉醫生在術前訪視時未仔細詢問并獲知患者“有腰椎間盤突出病史”,導致選擇了脊髓損傷風險較高的椎管內麻醉。
而術后3天的麻醉隨訪記錄中,對“四肢肌力及感覺”的檢查簡單地以“-”(陰性)表示正常,與患者實際已出現的“左下肢疼痛、無力、無法著地”的癥狀嚴重不符,表明醫師未在術后密切觀察。
醫生的過失導致患者神經損害發生且未被及時發現、診斷和治療,最終導致患者下肢傷殘的損害后果。
醫生如何規避麻醉風險?
作為一個非手術科室的內科醫生,對于麻醉、手術流程并不十分熟悉,但也曾看過一些三甲醫院的術前麻醉評估單和麻醉記錄單。
對于麻醉醫師書寫的病歷資料,筆者個人感覺過于簡單。如何在病歷中體現出麻醉醫生的評估到位、溝通到位、觀察到位,僅憑幾頁紙可能遠遠不夠,一旦發生糾紛,若病歷資料不能證明醫生已履行各種職責、盡到各種義務,將可能面臨不利后果。
那么應該如何優化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著手:
1.強化標準化流程:各醫院均應強化標準化流程,制定并嚴格執行《術前評估核查制度》、《麻醉術前訪視規范》、《術后患者隨訪規范》等,但實際操作中仍感未完全到位。
醫院術前評估表若僅一張紙且字數有限,如何確保關鍵項目不被遺漏?建議使用結構化表格,確保病史、禁忌癥、神經系統檢查、輔助檢查等關鍵項目不被遺漏。設計表格時內容應詳盡,重點突出,否認病史最好有患者簽字。本案患者如果術前麻醉評估時在病史詢問的腰椎病欄目中自行選擇是/否,則不會被指出評估不足的過錯。
2.推行清單管理:在麻醉實施前,最好引入“安全核查清單”(Time-out),由團隊共同確認患者信息、手術方式、麻醉方案及已知風險。落實術后隨訪的“責任制”,建立“高危患者”清單,對術中穿刺困難、有基礎脊柱疾病或術后有異常主訴的患者進行重點隨訪。
3.提高醫生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定期對醫務人員,特別是麻醉科和外科醫生,進行醫療安全、法律法規、病歷書寫規范以及典型病例分析的培訓,提升其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改善溝通技巧。
本案的悲劇始于一個簡單的疏忽——未問出腰椎病史,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引發了后續一系列的錯誤。
對麻醉醫生而言,法律要求的不僅僅是一個成功的技術操作者,更是一個嚴謹的評估者、充分的溝通者、細心的觀察者和負責任的管理者。唯有將患者安全置于最高位,將規范流程內化為行為習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安全,同時也保護好自己。
欄目顧問律師:
梁雨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師團隊專注于民商事法律訴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領域涵蓋股權投資、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切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客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
本文事件來自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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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elda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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