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幫朋友跑個腿,沒賺多少錢,跟著蹭兩口,這也犯法嗎?”
生活中,有人仍對這類行為抱有模糊認識。對此,法律究竟如何認定?讓我們從廣東省茂名市近日判決的一宗販賣毒品案件入手,厘清誤區,讀懂禁毒紅線。
案情回顧
柯某、吳某是一起吸食毒品的“毒友”。2024年11月,吳某拜托柯某幫忙聯系上家,幫他購買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上頭電子煙”和別名“奶茶”的苯二氮卓毒品。柯某聯系上線賣家購買毒品后,就去到吳某家中與吳某一起吸食毒品。短短四天時間,柯某就向吳某先后10次提供了共計14個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3次提供了3包毒品“奶茶”,共獲利117元,有時干脆就“蹭吸兩口”當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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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柯某堅稱自己只是“幫朋友代購”,從中賺取微弱的差價,也沒有主動販賣,頂多算是“吸毒”,不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吸毒者代購毒品并從中牟利(包括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以毒品作為酬勞等“以毒抵酬”情形),屬于變相加價販賣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柯某多次代購且通過“少量獲利+蹭吸”方式牟利,已超出單純代購范疇,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117元“差價”+“蹭吸”,換來了三年多的牢獄之災。最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柯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這些誤區,可能會讓你觸犯法律!
Q:沒賺現金,就不算牟利?
A:有人認為,只有加價倒賣毒品賺了錢才構成販賣毒品罪,“蹭吸”只是朋友間互相“幫幫忙”。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代購者通過“蹭吸”“買煙買水”作為報酬的,也屬于“變相加價牟利”,同樣構成販賣毒品罪。
Q:只是幫忙“代購”,不構成販賣?
A:在毒品上下家互不認識、吸毒者沒有毒品來源的情況下,“代購”行為事實上促成了毒品交易和流通,同樣侵害了國家毒品管理秩序和公共健康權益,與主動販賣毒品行為具有同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Q:吸毒只是違法,不是犯罪?
A:單純吸食毒品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應受行政處罰;若實施為他人代購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或運輸毒品等行為,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柯某除本人吸食毒品外,還多次為其他吸毒人員代購毒品并從中牟利,該行為實質上是促進毒品流向消費終端,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責任并予以刑事處罰;第四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及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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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遠離毒品。不僅要拒絕吸食,更不得為他人代購、運輸、儲存毒品或容留吸毒。哪怕是“幫忙”“蹭吸”,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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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心存僥幸。毒品犯罪無論數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責任。“量少次多”也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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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偽裝毒品。依托咪酯和苯二氮卓等毒品常偽裝成普通電子煙、速溶奶茶。若遇他人以“幫忙、賺小費”為由代購不明來源的“電子煙、飲品”等可疑物品時,請務必警惕是毒品陷阱。
毒品面前,沒有“無辜的幫忙”,也沒有“無害的蹭吸”,守住法律底線,堅決遠離毒品,才是對自己和家人的最大負責。
【來源:茂南檢察】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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