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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磷煤化工項目工作人員涉嫌侵權一案,已于今年12月15日開庭審理。
2025年5月19日晚,一群人在非工作時間闖入拆遷群眾家中,對群眾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群眾依法向織金縣某紀某監實名舉報,后某紀某監將案件移交被告織金某安處理,織金某安作出織公(茶)行終止決字〔2025〕4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織金群眾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遂依法提起訴訟。2025年12月15日,黔西某院開庭審理此案。現針對案件中法律問題展開探討,希望能懲前毖后,避免類似的案件再次發生。
起訴書的事實與理由
2025年5月,貴州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工作組盧某伍、郭某華等人多次在非工作時間擅自闖入原告的住宅(該住宅由原告父親居住),通過騷擾、關閉手機和電視機等方式對原告父親進行非法騷擾。原告依法向織金縣某紀某監實名舉報,該委受理后將案件移交給被告處理。被告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織公(茶)行終止決字〔2025〕4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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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某安的答辯內容
一、案件事實
因貴州省織金縣煤磷化工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涉及李某祥的土地及房屋,2025年5月13日,織金縣茶店某府工作人員李某遠、郭某華等人到李某祥家中,就其房屋征拆工作事宜與李某祥溝通;2025年5月19日,李某遠、盧某伍等工作人員到李某祥家中送達房屋測繪通知書。李某祥之子李某認為李某遠等人非法侵入其父親住宅,于2025年5月24日在網絡上舉報盧某伍、郭某華作為公務人員實施非法騷擾及非法侵入其父親住宅的行為。織金縣某紀于2025年5月30日將李某的信訪線索轉交織金縣某安辦理,織金縣某安茶店某所于當日立案調查。經調查,李某舉報的盧某伍、郭某華等人非法侵入其父親李某祥住宅一事,實為盧某伍、郭某華等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存在非法侵入李某祥住宅的違法事實。據此,織金縣某安于2025年6月17日決定終止調查,并將《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送達舉報人李某。
二、法律依據及答辯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的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織金縣公安局茶店派出所經調查,確認李某所舉報的盧某伍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無違法事實,故織金縣某安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終止調查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織公(茶)行終止決字〔2025〕4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主體合法、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訴求缺乏法律依據,懇請黔西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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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原告的答辯內容
被告織金某安作出的織公(茶)行終止決字〔2025〕46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在事實認定、調查程序及法律適用層面均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該行政行為缺乏充分的事實基礎和合法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行為的性質認定需結合法定履職要件,現有調查未完整還原事實全貌
(一)公務人員履職應恪守法定時間與程序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征地拆遷相關工作作為公務行為,其實施應限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且需取得合法授權并遵循正當程序。本案中,原告所舉報的涉案人員行為發生于非工作時間,但被告在調查過程中,未調取考勤記錄、工作安排文件等關鍵材料,未對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是否符合履職要求進行核實,即認定該行為為“依法履行職責”,未能充分印證該認定結論的客觀性。
(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涉案行為已超出正當履職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亦明確,多次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涉案人員在與原告父親溝通征拆事宜、送達相關文書過程中,存在關閉手機和電視機等干擾正常生活的行為,且多次進入住宅未取得充分合法依據,該行為已超出正當履職的合理邊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被告的調查未對上述關鍵行為細節進行全面核實,未收集相關證據佐證行為的合法性,導致對案件核心事實的認定存在偏差。
(三)調查取證應遵循全面性原則,確保證據鏈條完整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行政案件,應當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本案中,直接受害人為原告父親李某祥,住宅周邊監控、鄰居證人證言等均為還原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但被告未向受害人全面核實情況,也未依法調取上述證據,僅依據涉案人員的陳述作出認定,不符合調查取證的全面性要求,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支撐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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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查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行為有效的前提,涉案程序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被告自2025年5月30日立案調查至6月17日作出終止調查決定期間,未就調查進展、擬作出的處理意見等事項告知原告,也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未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權利,不符合行政程序正當原則的要求。
三、法律適用應準確區分行為性質,涉案終止調查決定缺乏正確的法律依據支撐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的適用需以“無違法事實”為前提
該條款所指“沒有違法事實”,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部事實細節、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確認涉案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如前所述,涉案人員非工作時間進入公民住宅并實施干擾正常生活的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沒有違法事實”的認定標準,被告依據該條款作出終止調查決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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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履職行為不得突破法律底線,違法履職應承擔相應責任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公務人員的履職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和范圍內實施,即使是基于履行職務的目的,超出法定權限或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仍應認定為違法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告未區分“合法履職”與“違法侵權”的法律邊界,僅以“履行征地拆遷職責”為由忽略涉案行為的違法性,不符合法律適用的準確性要求,也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庭審中,法院圍繞2025年5月19日的涉案事實開展審理,依照法定程序向相關當事人發問,各方當事人均充分表達了各自的觀點。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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