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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監管政策:12月19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發文:關于印發《江蘇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本細則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推動江蘇融資租賃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文件規定修訂的!
重點內容:第三章《業務規則》第12條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業務或者活動的第二款: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以融資租賃業務的名義開展“高利貸”“校園貸”“車抵貸”等。
這一條的定調清晰明確,高利貸和校園貸是老生談成,車抵貸則成為本次規定的重點限制了!本細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江蘇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蘇金監規〔2021〕1號)同時廢止。
附:江蘇省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公眾號轉發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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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規范融資租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相關金融風險,促進全省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5年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對商用車市場金融業務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本細則所稱分支機構,是指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分公司。
本細則所稱子公司,是指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本細則所稱項目公司,是指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融資租賃公司為從事某類具體融資租賃業務等特定目的而專門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子公司。
第三條 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設區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縣(市、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包括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級監管部門、縣級監管部門。
第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堅持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穩健經營,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第二章 設立、變更以及終止
第五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與有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含分支機構、子公司、項目公司)的登記注冊。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申請人向縣級監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縣級監管部門對申請人相關信息(含申報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形成初步意見報市級監管部門。市級監管部門在30日內組織縣級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商,會商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形成意見。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書面備案。登記注冊機關根據會商意見依法辦理融資租賃公司登記注冊。
市級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細化會商方式。
第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重點審查:
(一)名稱中是否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二)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規定并實繳到位;
(三)在注冊地是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四)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股東信譽狀況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是否具備與其出資金額相適應的資產規模或者資金實力;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譽狀況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是否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具有履職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七)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或者項目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重點審查:
(一)實收資本金情況;
(二)財務狀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信用狀況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監管評級情況;
(五)確有相關業務發展需要;
(六)對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撥付情況,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到位情況;
(七)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注冊資本、跨設區市變更地址等,由縣級監管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商,逐級報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形成意見。對于其他變更事項,登記注冊機關如需要出具意見,可參照執行。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債務以及相關責任的承擔作出安排。
融資租賃公司不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報告,并提交資產狀況證明以及債權債務處理方案等材料。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不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應當終止其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資格,將相關信息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對融資租賃公司清算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應當為權屬清晰、真實存在、可處置、具有經濟價值并能夠產生使用收益的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虛構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不得接受已經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者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不得將古玩玉石、字畫、辦公桌椅、低值易耗品以及手機等乘用車以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物;不得將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權屬(含相關附屬權利)登記外,應當及時在國務院指定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融資租賃登記。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業務或者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以融資租賃業務的名義開展“高利貸”“校園貸”“車抵貸”等;
(三)實際收取的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五)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融資;
(六)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八)虛假宣傳或者誤導性宣傳;
(九)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
(十)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以自然人作為承租人的,除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障承租人知情權等各項基本權利,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以外,還需向承租人充分告知融資年化綜合成本等可能影響其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通過書面承諾、信息告知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加強銷售過程的可回溯管理,嚴禁強制捆綁銷售、濫用承租人信息等行為。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以融資租賃業務的名義從事汽車消費貸款業務,不得與承租方簽訂汽車抵押貸款合同;
(二)不得以“分期付款”“汽車貸款”等名義,誤導消費者,合同、宣傳資料、網站、手機應用程序等不得出現“貸”“貸款”等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范圍內的字樣描述;
(三)提供服務時,準確解釋融資租賃業務內容,真實、全面告知車輛所有權歸屬等重要信息;
(四)規范租金管理,明確告知項目明細與具體金額,月租金還款日期與金額等各項費用金額,以及違約情形下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及相關費用構成;
(五)不得為客戶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
(六)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統一準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發現合作機構存在亂收費、故意泄露個人信息、非法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終止合作關系;
(七)遵守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保證金比例,不得使用“零首付”等貸款概念宣傳融資租賃產品。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以及糾紛處理機制,公開投訴電話以及其他投訴渠道,對客戶投訴應當妥善處理并及時反饋。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租賃資產比重、杠桿率、投資比例以及客戶集中度、關聯度等監管指標要求。
(一)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
(二)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確定;
(三)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四)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五)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六)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租賃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對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節能環保等符合國家和本省發展導向產業,且上述行業租賃資產占租賃資產總額80%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可結合監管評級情況,適當調整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形成有效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以及防欺詐和反洗錢制度等,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化解,同時應當及時識別和控制化解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把租賃物價值評估和資金期限配置作為業務核心原則,租賃物不得低值高估、低值高買,防止過度依賴市場中介機構等不合理估值行為,不斷豐富完善與租賃物特點相匹配的項目評價、租金定價、風險管控體系。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及時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業務,應當在經批準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融資租賃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發行債券、開展資產證券化等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限額。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管理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者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加強風險防控。用于售后回租的租賃物,必須為由承租人享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能夠發揮經濟功能并且能夠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取得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當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之間開展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應當依法通知承租人,且確保租賃債權和租賃物所有權真實、完整、潔凈轉移,不得簽訂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差額補足條款或抽屜協議。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有效控制和降低風險,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以及后期管理。
第五章 分類處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進行檢查,根據公司資質條件、經營風險、合規情況等,將融資租賃公司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三類。設立未滿六個月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參與分類。
第三十條 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合規經營,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及時、真實、完整填報信息;
(三)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相關業務,并持續經營六個月以上;
(四)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納入正常經營類公司名單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納入正常經營類公司名單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主動向注冊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公司有關信息;
(二)市級監管部門會同縣級監管部門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結合公司住所地的市場監管、稅務、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部門和單位意見,初步確定正常經營類公司名單,上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對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正常經營條件的納入正常經營類公司名單,并對外公布。
第三十二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建立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價體系,組織對全省正常經營類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監管評級,注冊資本實繳未達到一億元人民幣的,不納入評級。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級、縣級監管部門應當堅持“動態管理、有進有出”原則,加強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的跟蹤監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調查核實處置,并按程序上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復核后,視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將融資租賃公司從正常經營類公司名單內移出。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非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進行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正常經營類公司名單;拒絕整改或者整改驗收不合格的,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對于違法違規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正常經營類公司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市場自律
第三十五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場檢查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風險狀況以及業務和財務數據真實性進行現場檢查,原則上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每三年至少完成一輪全面現場檢查。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聘請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鑒定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現場檢查。
第三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應當加強融資租賃行業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運用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管與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加強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及時動態掌握融資租賃公司以及行業整體的報表數據、經營管理情況等信息,對融資租賃公司以及行業整體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做出評價,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結合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于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等;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管以及現場抽查、檢查頻次;
(三)通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蘇派出機構以及市場監管部門;
(四)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各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法律法規或協調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三十九條 市級、縣級監管部門應當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建立信息共享和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轄區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規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規行為信息,并將違規融資租賃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納入行業從業人員警示名單;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要求登錄江蘇省地方金融組織綜合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真實、準確、完整填報信息。
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數據應當于業務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每月20日前報送上月財務報表和經營情況表,每年5月20日前提供上年度融資租賃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市級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
第四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以下事項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縣級監管部門報告;縣級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市級監管部門報告:
(一)公司上市、發行債券、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二)被行政處罰、公示經營異常信息;
(三)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四)重大關聯交易;
(五)董事、監事(如有)、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六)其他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于24小時內向公司住所地縣級監管部門報告,縣級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后24小時內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市級監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安全防范突發事件;
(二)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三)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四)公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五)公司或者其主要法人股東依法解散、申請破產或者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外省融資租賃公司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日常監督管理由住所地監管部門負責。
分支機構住所地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司注冊地監管部門溝通合作,分支機構應當主動配合住所地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按要求報送經營情況以及財務報表;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住所地監管部門應當將違法違規情況通報注冊地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行業協會組織,加強自律管理。
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規范行業發展,發揮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章 支持行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 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加強黨的建設工作,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推動黨建工作融入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全過程,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發揮好黨組織對公司發展的政治引領作用,培育和弘揚中國特色金融文化,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第四十六條 引導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提升其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助力產業轉型升級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七條 支持優質融資租賃公司拓寬融資渠道,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措資金。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引入保險資金。
第四十八條 支持監管評級較高、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鼓勵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接入江蘇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
第四十九條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提升服務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質效。推動融資租賃公司擴大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租賃業務覆蓋面。引導融資租賃公司支持高端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技術等行業生產設備以及農業設施、農機等推廣應用。
第五十條 鼓勵融資租賃與重大裝備推廣應用、公司技術升級改造、工業互聯網建設等重點領域結合,助力新興產業發展,幫助公司轉型升級。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實施主體申報政府相關產業引導資金或財政補貼資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江蘇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蘇金監規〔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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