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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中,受害人自身疾病與事故損傷共同導致損害后果的情形較為常見,損傷參與度是否影響賠償責任承擔,往往成為爭議焦點。不少人誤認為自身疾病會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實則混淆了體質因素與過錯責任的法律邊界。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劉劍律師結合《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裁判規則,整理了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的法律適用要點,供大家參考。
損傷參與度≠過錯減免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核心前提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損傷參與度僅用于評估受害人自身體質、疾病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比例,并非認定被侵權人存在過錯的依據。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事故,僅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存在過錯時,才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仍需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可見,責任減免的關鍵是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違反交通規則等過錯行為,而非自身體質狀況。
事故賠償責任核心規則(一)責任認定的核心依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責任認定的核心依據,若雙方無異議,法院通常予以采信。侵權人負全部責任時,應全額賠償受害人合理損失,不受損傷參與度影響。
2、過錯認定需結合事故發生的具體行為,如是否違反交通信號、是否未注意安全駕駛等,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情形,不能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二)賠償范圍的界定標準
1、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侵權人應賠償受害人因事故導致的全部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僅針對與事故無關的自身疾病治療費用,可予以扣除。
2、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以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為依據,即便受害人自身疾病為損害后果的客觀因素,只要傷殘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就應全額承擔殘疾賠償金賠償責任,不應按損傷參與度比例扣減。
綜上,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不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事由,賠償責任承擔仍以雙方過錯程度為核心依據。受害人無需因自身疾病擔心賠償減少,侵權人也不能以損傷參與度為由主張減免責任。建議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固定證據,明確損失與事故的關聯性,必要時借助專業法律人士厘清權利邊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結語:
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不構成侵權人責任減免事由,責任認定核心為雙方過錯。侵權人需全額賠償事故相關合理損失,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影響賠償,建議及時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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