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檢察官父親為子辯護”迎來新進展。12月21日,記者獲悉,湖南永州醫生劉某赟被控強奸兩名未成年女孩一案進入再審程序,日前已由永州中院開庭審理,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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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永州中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部分)
1992年出生的劉某赟系永州市藍山縣某鎮衛生院的內科醫生。2023年10月,因涉嫌強奸罪被江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提起公訴。
據檢察機關指控,劉某赟與兩名通過網絡結識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案發時兩名女孩均未滿14周歲。2023年8月,劉某赟與女孩來某某(2009年10月出生)在網上認識。當年9月21日,劉某赟駕車從藍山縣來到江華縣,在當地某酒店與來某某發生了性關系。此外,2022年1月,劉某赟與女孩廖某某(2010年2月出生)在網上結識為網友。當年8月和次年6月,劉某赟與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某酒店先后發生三次性關系。
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庭審中,劉某赟稱其與被害人并未發生性關系。劉某赟的父親、曾任藍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志軍作為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并對警方詢問被害人多次缺失同步錄音錄像等提出質疑。
江華縣法院一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劉某赟奸淫兩名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2024年8月,江華縣法院一審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賠償來某某醫療費等損失286.24元。一審宣判后,劉某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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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劉某赟。
永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量刑不當——劉某赟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后果,對其量刑偏重。2025年7月24日,永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定罪和附帶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六年。此后,劉志軍提起申訴。
2025年11月,永州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本院院長發現本案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12月19日,此案在永州中院開庭再審。據參加庭審人士介紹,此次庭審中,公訴人仍指控劉某赟構成強奸罪;劉志軍則以辯護人身份作無罪辯護。在舉證質證階段,公訴方出具了關于被害人來某某出生時間、廖某某微信聊天身份等新證據,辯護方對證據收集的程序合法性和內容真實性提出質疑。
當日下午,法庭宣布,因控辯雙方分歧較大,將由合議庭評議后再擇期宣判。
堅稱無罪
劉某赟的母親楊雙菊稱,再審開庭前,江華縣公安局補偵收集的證據是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
補偵證據包括來某某的疫苗接種記錄。一審判決書顯示,劉志軍認為來某某年齡虛假。來某某陳述的農歷出生年月與醫學出生證明不符,推測實際出生年份可能為2008年10月或更早。換言之,案發時已超過14歲。
楊雙菊稱,疫苗接種記錄可用于推測來某某真實年齡,但該記錄僅自2018年起開始登記,“2018年前為補錄,信息來源標注的是不詳”。
另一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樣存在爭議。
二審判決書顯示,廖某某的四次詢問中,三次是應廖某某及其家屬要求,在廖某某家中進行,未同步錄音錄像,余下一次全程錄音錄像中,廖某某對劉某赟的外貌特征描述為“黑發寸頭、戴眼鏡、圓臉、身高170厘米”。
“除戴眼鏡外,其他三個特征都不符合,我兒子的發型不是寸頭,臉型是瘦長臉、馬臉,身高是180厘米”。劉志軍認為,廖某某的陳述與劉某赟實際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說明廖某某根本不認識劉某赟。
二審法院指出,廖某某對劉某赟身高的描述與其實際身高存在差異,與其系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時已有七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認知特點。
由于劉某赟與廖某某通過微信號聯系,且有多次轉賬記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是否一致也是本案再審關注的問題之一。
楊雙菊稱,二審庭審中與劉某赟聊天的微信號顯示了“開學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但當時廖某某還是初一學生,證明劉某赟網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在公安機關恢復提取的劉某赟手機聊天記錄中,廖某某指認出其與劉某赟3次發生性關系前后的聊天記錄,聊天內容中所涉及的賓館名稱及房間號與劉某赟的開房記錄、汽車行駛軌跡能夠印證。一審庭審中,劉某赟供述其與廖某某見面時感覺她年紀很小。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劉某赟明知被害人廖某某系幼女而實施奸淫的犯罪事實。
對此,楊雙菊稱,江華縣公安局補偵證據顯示,劉某赟微信轉賬紅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于2007年,案發時讀初三,“說明與劉某赟網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張冠李戴”。她堅信兒子無罪,“希望再審能夠依法公正審理”。
記者此前曾多次嘗試聯系兩幼女家屬,均未獲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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