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一方為其家族企業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提供擔保,該擔保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作為股東的夫妻一方對外借款用于其公司經營,配偶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21)最高法民申1611號
裁判要旨
1.股東(夫妻一方)對外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使用該筆借款,畢竟不同于股東將借款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該債務本身不能直接為股東夫妻雙方帶來共享的利益,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2.債權人(出借人)以債務人(借款人)夫妻二人無工作、無收入但生活消費水平較高為由,主張其消費來源于對己方的借款,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佐證,而且即使如債權人所述,債務人夫妻二人無工作無收入來源,該情形亦不能證明其消費來源于對債權人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16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甘肅飛宏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紅星巷54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迎捷,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馬藝桐,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再審申請人甘肅飛宏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宏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馬藝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35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