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
近日,ST遠智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遼寧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8號)。
經查明,遠大智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利用偽造的《驗收證明》提前確認電梯銷售收入,導致《2019 年年度報告》《2020 年年度報告》《2021 年年度報告》《2022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利用未實際履行的租賃協議確認租賃業務收入,導致《2021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財務資料、文件資料、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ST遠智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買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結合當事人積極配合查處等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一、對沈陽遠大智能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0 萬元罰款;二、對康寶華給予警告,并處以 300 萬元罰款;三、對王延邦給予警告,并處以 250 萬元罰款;四、對王維龍給予警告,并處以 250 萬元罰款;五、對陳光偉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六、對張楠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七、對孫成雨給予警告,并處以 200 萬元罰款;八、對王爽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 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公司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 年修訂)》第九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
據公開資料顯示,ST遠智的主營業務為客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配套件的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及整機產品的安裝和維保業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