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巴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信息買賣合同糾紛,對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惡意索賠的訴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回顧:
原告某某商貿部在被告邱某某開設的淘寶網店購買了Longines浪琴手表名匠系列兩塊,支付1240元。因被告超過平臺約定的時間未發貨,訂單被淘寶平臺機制以交易風險為由關閉,原告查明同款手表在官方網站售價為29300元,兩塊價值58600元,差價損失利益為:58600元-1240元=57360元。原告認為這導致其無法再享受優惠,認為被告應當承擔其違約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網絡購物合同,交付兩塊Longines浪琴手表,如被告未能按約履行第一項交付義務,應當賠付原告損失573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業務經營范圍包含鐘表售賣,原告對鐘表的鑒別能力高于普通消費者,案涉手表標價620元/塊,同款手表官網售價為30000元左右/塊,此懸殊差價已超出正常商業交易范疇,且原告在全國法院涉及多起同類訴訟,可見,原告明知此次交易的貨品非正品手表,仍基于虛假的意思表示與被告在平臺上以正品手表參數達成的形式上的買賣合同,該行為不僅侵害了正品生產和銷售者的合法權益,還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后果為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淘寶平臺已退還原告全部貨款1240元,權利義務關系已恢復至締約前狀態。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兩塊手表,無論是正品還是非正品,均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律保護那些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法律支持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的“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若消費者惡意利用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變相牟取利益,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其法律行為效力必被否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方主體均應遵循誠信守法的原則。對經營者而言,應當秉持誠信信用理念,做到貨真價實,杜絕虛假宣傳、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等欺詐行為,切實履行產品質量與服務承諾,以誠信經營筑牢品牌根基、贏得消費者信賴;對于消費者而言,應樹立理性消費觀念,遵守契約精神,依法行駛維權權利,杜絕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惡意索賠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來源: 鎮巴縣人民法院 編 輯: 燕子 審核: 臨風
漢中市新媒體協會成員單位 聯系微信:wubocn
法律顧問:陜西眾致(漢中)律師事務所 周樂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