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提到“企業反腐”,第一反應想到的,還是體制內的企業,覺得那才是問題高發區,需要重拳整治。
至于民營企業,大家往往下意識地覺得,那是老板自己的錢,自己人會盯著自己人,貪腐空間應該不大。
但是如果你真正長期接觸過企業經營,尤其是管理不規范,或者體量上來之后的民營企業,你會發現一個并不討喜、卻極其真實的結論:民營企業的貪腐問題,不但真實存在,而且在很多場景下,要比體制內更隱蔽、更系統,也更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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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并不是說民營企業的貪腐問題“更厲害”,而是因為中國的民營企業,往往更缺乏抵御腐敗的結構性能力。
如果說體制內企業的腐敗,更多是源自“權力失控”;那么民營企業的腐敗,本質上是制度缺位、文化縱容和人性放大疊加的結果。
而民營企業一旦形成結構性問題,破壞力往往不是局部的,而是會直接掏空一家公司的根基。
一、很多民營企業,從一開始就埋下了“不規范”的種子
必須承認一個現實:大量民營企業的成長過程,本身就不完全規范。創業早期,大家拼的是速度、資源和關系。市場開發講究“靈活”,渠道建設靠人情,融資靠關系,項目靠協調。
很多業務和管理層面的操作,說不清到底合不合規,但老板心里通常只有一句話,先活下來再說。
問題在于,這種“歷史遺留的不規范”,不會隨著企業做大而自動消失的,反而會隨著企業成長,被系統性放大。
當一家企業從幾十人、幾百人,擴張到上千人、跨區域經營,卻始終沒有建立清晰的流程、授權邊界和內控機制時,權力就會自然集中到少數關鍵崗位上:銷售、采購、工程、招投標、財務、投融資。
而作為民營投資機構,如果缺少合理的決策機制和風控制度,這種不規范很容易被道德敗壞的人利用。
這些民營企業的關鍵的崗位,一旦缺乏制衡,就幾乎必然演化為“灰色權力中心”。
而更現實的問題在于,很多民營企業的項目公司、投資平臺、以及關聯交易結構,本身就是為了“靈活性”而設計的,天然弱監管、弱問責。因此出了問題,作為高層的第一反應往往不是追責,而是“內部協調”。
久而久之,企業內部會形成一種危險的共識:只要你能把事辦成,過程是不是干凈,是不是足夠規范,并不重要。
這不是員工的問題,而是很多民營企業,在制度涉及層面,主動給了腐敗生長的空間。
二、“家丑不可外揚”,是民營企業反腐最大的心理障礙
相比體制內的企業,民營企業在反腐上還有一個更隱蔽、卻更致命的障礙那就是太在意面子。
很多老板并不是不知道公司內部有貓膩,甚至已經掌握了線索,但真正要下手時,他的顧慮會接踵而來:
會不會影響企業形象和口碑?
會不會影響后續融資?
會不會影響上市進程?
會不會被合作方質疑?
會不會被外界貼上“內部管理混亂”的標簽?
于是,貪腐的問題,就被一層層“內部消化”掉了。談話、警告、調崗、勸退,甚至給一筆錢讓人走人。表面上處理的風平浪靜,實際上卻在組織內部留下了一個極其危險的信號:貪腐這件事,是可以跟老板談的。
而腐敗這種東西,最怕的不是曝光,而是“沒懲戒成本”。作為老板,你不公開對壞人懲罰一次,就等于向所有人證明——做壞事的風險,是可控的。
那最后的結果往往就是:真正踏實做事的人開始心寒;愿意鋌而走險的人反而膽子越來越大。
所以,很多民營企業,最終不是倒在市場競爭上,而是倒在內部失控上。
三、創業者的“原罪心理”,反而成了縱容腐敗的溫床
民營企業內部的貪腐問題,還有一個很少被明說、但極其普遍的現象,那就是創業者自身的原罪心理。
面對骨干和員工的貪腐問題,不少老板心里其實都有一個隱秘擔憂:“如果真查到底,會不會牽出我當年的一些事?”
于是,在面對內部腐敗時,很多老板的第一反應不是徹查,而是壓一壓、緩一緩、內部解決,生怕事情失控,把火燒到自己身上。
這看似是老板的一種自我保護,實際上卻是在給公司的發展埋雷。因為腐敗從來不會“見好就收”,而且腐敗是會在公司內部傳染的。如果小問題沒被制止,始作俑者的壞人,沒有被懲戒,那么效仿者會越來越多,最終一定會演變成系統性風險。
司法實踐已經反復證明:那些縱容內部腐敗的老板,最后往往成為放大腐敗鏈條的最大動力。
你以為是在保護自己,結果卻是在擴大風險敞口。
四、“扛事文化”:被美化得最多、也最危險的腐敗機制
很多民營企業,還有一種被反復歌頌的文化,那就是扛事文化。
所謂扛事文化,典型話術是:
“你就全權負責,先把事辦下來,細節不用多跟我說。”
“有些話我不方便說,你自己理解去吧。”
“有些面我不能出,你去吧,出了問題我兜著。”
在民營企業業務中,在商務、公關、項目推進中,具體執行人被推到前臺“解決問題”,而老板刻意保持模糊空間,既享受結果,又保留切割余地。
短期看,這是一種靈活的機制,一種信任和授權,也是一種所謂的土味風險隔離;長期看,這是把腐敗風險系統性地培育起來。
表面看,當事情順利的時候,老板是戰略高明;當事情暴雷,執行人就是“個人行為”,與老板無關。真的無關嗎,不過是掩耳盜鈴罷了。這種結構,本身就在鼓勵灰色操作。
只要結果導向壓倒過程合規,腐敗就一定會發生。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錯誤的激勵機制問題。
五、風向已經變了:民營企業犯罪,不再有“緩沖帶
現在一個必須看清的現實是:司法態度,已經發生了非常明確的變化。保護民營經濟,不等于縱容違法犯罪。當前的司法邏輯,針對民營企業的貪腐和違紀,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保護合法經營,嚴懲違法行為。
職務侵占、商業賄賂、財務造假、利益輸送,包括老板的默許、縱容、甚至指使的行為,正在被納入更清晰的司法視野。
“民營”不是內部人員貪腐的護身符,民營企業的“內部問題”也不是司法維護公平和正義的擋箭牌。企業越大、越公眾化,監管只會更嚴。
六、真正優秀的民營企業,一定是“對貪腐最狠”的企業
所以,結論其實非常清楚:真正能活得久的民營企業,一定是對內部貪腐零容忍的企業。
之所以如此,不是因為道德更高尚,而是因為這筆經濟的賬,這筆發展的賬算得更清楚。真正有效的反腐,至少包括四點:
第一,制度先于個人。權責、流程、審批、財務透明,必須制度化,而不是靠老板盯人。對外投資決策,必須堅持科學決策的,集體決策,堅決杜絕老板一言堂。
第二,處理貪腐必須“一招見血”。民營企業一旦發現內部貪腐問題,該報警的報警,該起訴的起訴。老板們要清楚,一次公開而堅決的司法處理,勝過一百次內部談話。
第三,老板敢于切割自己。成熟的企業家必須接受一個事實:公司安全,公司廉政清亮的企業文化,遠遠高于個人面子。千萬不要為了所謂的面子,養虎為患,滋生貪腐,毀掉企業的根基。
第四,建立長期監督機制。民營企業,無論大小,都要建立內審、外審、舉報通道、合規審查等預防和治理貪腐的制度。這些制度建設,看似成本高,但是肯定比一次系統性腐敗便宜得多。你搞制度建設,一年可能付出幾十萬成本,但是一個吃回扣的人,可能就會拿走公司幾百萬,幾千萬的成本,到底哪個合算,老板們心里要有數才行。
結語:千里之堤,潰于蟻穴
民營企業最大的風險,從來不只是市場、周期或者政策,而是內部的合規性缺乏,比如對貪腐問題的處理。很有可能,江山和基業,正在被一點點掏空,卻還在自我安慰“問題不大”。
民營企業如果出現腐敗行為,那絕對不是一天形成的,而是在老板一次次的自我畏懼中放過,在一次次主動妥協中,一次次“算了”的選擇中,被慢慢養大的。但是從長期來看,誰對腐敗心軟,腐敗就會對你下狠手。所以民營企業必須要對貪腐問題,零容忍,哪怕倒查20年,也要敢于向蛀蟲和壞蛋宣戰!
我今天說的這些話,這不是情緒價值導致的道德判斷,而是無數民營企業付出巨大的代價后得出的結論。我也相信,很多人,與我有感同身受的認識和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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