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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
為自己選一把“備用鑰匙”
近期,46歲的上海獨身女子突然離世所引發的遺產繼承等問題受到社會關注。虹口區的蔣女士未婚未育、父母早逝,身邊無近親屬,其突發疾病后的醫療救治是由一位遠房親戚和所任職的公司承擔了下來,不幸的是,蔣女士已于近日離世,在沒有監護人和繼承人的情況下,其遺產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民政部門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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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新聞報道,小編思緒萬千,想到對于像蔣女士這樣的獨身人士或者更年長的孤寡老人,如何在自身突發疾病、失智失能導致限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前指定好監護人、安排好遺產處置,從而安穩走好人生“最后旅途”,順利實現財產傳承?于是,連夜召集了小伙伴們集思廣益,讓我們來聽聽小編身邊公證員們的一些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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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丁婷:
發生在蔣女士身上的事情不會是個例。我們國家的監護制度對成年人因疾病、年邁或意外而喪失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處置其醫療、財產等事務就需要合法監護人來處理。但遇到蔣女士這樣的家庭情況,如果沒能提前指定監護人,難免會陷入“監護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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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徐翀琳:
如果是想用 “以房養老”的養老方式,在實踐操作中也可能會遇到困難,因為當事人喪失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后,在生活上已經無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屆時,如何繼續“以房養老”,將獲取的養老資金用于日常開銷和醫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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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歐陽帆:
像蔣女士這種情況,即使是她近親屬,也無法在其生前直接處置她的財產。在實踐中,有關部門或機構通常會要求提供法院的監護指定文件或相關公證文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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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蘇思遠:
我覺得意定監護就是一種很好的選擇。可以通過辦理意定監護公證讓自己多一層保障。意定監護,簡單來講就是成年人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晰的時候通過協商確定自己在喪失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后的監護人,可以說像一種“未來監護”,能避免在特殊情形下陷入“無人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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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楊建軍:
我也有同樣的想法。當然,我們還要綜合考慮監護人選的意愿和能力,在意定監護協議中可以引入“監督人”角色,為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相關規定:
近期,上海市發布《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文件指出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是隨著社會老齡化和家庭結構變化而逐步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旨在尊重和保護老年人自主決定權,為其提供個性化的監護安排。該制度的核心是允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在意識清晰時通過協議形式預先確定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以保障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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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吳昕怡:
我們看到,這份文件的發布不僅是對當下社會需求的回應,更是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的重要一環,讓“有尊嚴地老去”“有尊嚴地離開”有了堅實的政策支撐和實踐指引。我想在一定程度上,意定監護,無疑是一種明智的“事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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