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遼寧省委書記許昆林并省紀委書記李猛
一封實名舉報信
李純會身份證號:21030319580926AAAA 關于舉報常期盤踞在遼寧東港市以彭奎龍( 綽號彭波子)彭程、曹成為首的王學思 ,王老五 ,孫成寬(綽號蔣介石)等人有組織黑惡勢力團伙,在采礦行業使用暴力毆打和軟暴力巧取豪奪霸占舉報人礦產,造成無法開工生產嚴重破壞營商環境,該團伙成員曹成代表該團伙使用,虛構事實,提供假證,虛假訴訟手段,造成東港市人民法院(2023)遼0681民初5413號民事判決書;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遼06民終406號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環保庭下達的(2024)遼民申9193號的錯判。
被舉報人曹成是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采礦資質,是以其惡勢力團伙性質暴力毆打威脅恐嚇脅迫手段迫使舉報人與其簽署拉土協議,霸占阻礙舉報人采礦生產,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該協議是無效的,該團伙涉及使用暴力毆打威脅手段敲詐勒索變賣舉報人價值有據可查的約4億7仟6佰4拾萬元的礦產資源問題,還涉及對舉報人的礦企業破壞生產經營犯罪,彭奎龍、曹成等人團伙犯罪行為,是全國掃黑除惡嚴打的(礦霸)犯罪。該團伙是用暴力恐嚇脅迫敲詐手段在李純會礦企拉走了有據可查的約3400萬立方巖石巖土理石在礦區現場巖土市場售價行情為總價值約4億7仟6佰4拾萬元,按照該團伙逼迫李純會簽署的不對等協議,該團伙應支付給李純會6仟8佰萬元,可是該團伙一分錢也沒有給李純會公司,被逼無奈李純會向轄區公安多次報警要求對該團伙多項犯罪問題立案,以各種理由不給立案被壓下至今。因該團伙連其強迫簽署的不對等協議的巖土貨款都不支付給李純會,所以該團伙脅迫拉李純會巖土不付款的行為,應以李純會礦企被拉走巖石巖土理石按礦企現場市場價定值。實際發生被脅迫拉走有據可查的約為3400萬立方巖石巖土,其中60%是巖石塊,40%是巖土。在礦區現場巖石售價每立方16元,巖土售價每立方12元,3400萬立方之中的60%巖石,換算為2040萬立方,乘以16元/立方等于3億2仟6佰4拾萬元。3400萬立方之中的40%巖土換算為1360萬立方,乘以12元/立方等于1億3仟2佰萬元,該團伙還同樣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對李純會礦企進行采礦生產運輸販賣竟價值1800余萬元的理石款項。總價值約4億7仟6佰4拾萬元。
故意傷害A.暴力傷害被霸占企業管理人員李純貴B.暴力傷害長安鎮王家村村民,原村書記辛新華之子C.暴力傷害被霸占耕地維權的合隆鎮齊堡村村民D.將舉報人礦企資產霸占,破壞生產經營,無法償還投資款產生的巨額債務,造成舉報人妻子‘張英芹’無法接受企業被破壞無法生產,外債無法償還問題,而被迫害死亡“命案”。
欺行霸市使用暴力毆打威脅恐嚇控制‘霸占’采礦行業多家企業,侵財。執法人員充當“保護傘”兩起案件都是辦人情案錯判的。
其他:孫成寬代表該團伙虛假訴訟、曹成代表團伙破壞生產經營。
懇請:遼寧省委省紀委分別,給予對遼寧省公安廳掃黑辦批示督辦,給予提級辦理成立專案組,將彭奎龍,彭程 ,曹成,王學思 ,王老五 ,孫成寬等人黑惡勢力團伙以‘礦霸’敲詐勒索和破壞生產經營等犯罪給予立案偵辦一網打盡追究刑責,撤銷其偽證造成的錯判。幫助受害企業追回被敲詐勒索的礦產資源款。給予督導地方公安機關對受害企業長期維護治安恢復安全生產。
事實與理由:
一、彭奎龍黑惡勢力團伙暴力毆打威脅要保護費、強迫要干股,敲詐勒索舉報人價值4億7仟6佰4拾萬元的礦產資源巖石巖土理石
我是遼寧省東港市興盛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純會。在2013 年經東港市招商引資,從鞍山市進入東港市長安鎮王家村,總投資兩千多萬元,成立東港市興盛礦業有限公司。經營采礦及銷售相關業務,并取得了所有合法手續。在開工初期階段,由于露天采,首先得扒掉山皮巖土將其運輸拉走。此時有個叫彭波子(彭奎龍)的人派他的兩個手下人,一個叫王學思,一個叫王老五的人,到我礦上來威脅我說:“你是哪來的人,怎么不到我們那拜訪一下,這么不懂江湖規矩,然后告訴我齊家堡4.5 公里路是彭波子修建的,如果想拉巖士經過這里,就得交下買路錢,不交錢就別走這條路也別想開成礦,干成事。”
我在異地他鄉千辛萬苦創業,投了巨資,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我說我礦上拉一立巖土給彭波子二元錢頂買路錢,他們都說不行,最后他們決定由他們在我礦上拉巖士,一立方給我公司兩元錢,在他們萬般協迫下和彭波子兒子彭程簽了拉巖土的協議,還逼我向齊家村交了十萬元錢,說是給大隊書記的錢,就這樣他們在我礦上拉走了幾千萬立巖土,一分錢也沒有給我公司,更嚴重的是他們不按礦山開采程序進行,把整個的一個礦挖的一塌糊涂。等扒完巖土看到理石了,彭波子又來找我,對我說:“你必須與我合作生產,強迫我和他簽訂共同生產協議,否則礦山不保,人身不保,趕緊滾蛋走人,從哪里來的回哪里去。”我在無奈之下與彭波子兒子彭程簽訂了合同,由他們組織人員進入我的礦區開采理石料出售,從2016年的三月份開始生產,同時把我完全架空,一切由彭波子全部管理。
讓我最不能容忍的是,他以開會名召集人員開會,在他眼皮子底下,指使他的兩個打手把我的工作人員用武力拳打腳踢打翻在地,理由是,工作人員走慢了,來晚了,說沒給他面子。因工作人員正在山上作業,走到山下辦工室要耗費一段時間,他說不給點顏色看看你們不知道啥叫尊重彭總,他們打的是一位六十多歲的老人啊。人員全是他招來的,但不知什么原因,時間不長就把廈門姓陳的割料工人給解雇了,又重新招的是寬甸來的割料人員結果不到一個月,也就是 2016年的四月二十四號上午七點多鐘,出現了安全事故(砸死一名工人),我接到礦長電話從鞍山回到東港礦上,事故在一周內我處理完了,總計賠償費72萬元,我被東港安檢局罰款21.8萬元,當時彭波子說,給死者家屬錢不夠,還得借20 萬元,彭波子說他借不到錢叫我公司出面借,當時我為了把事故快點處理完我就同意了彭波子的要求,寫了個借條 20萬元給彭波子,但我怕彭波子搞鬼,我在借條上寫到此款用于處理死亡事故用,因為我給工人都上了保險,然后在2016年5月份保險公司給賠償保險金60萬元,賠償款到我公司帳戶后,彭波子叫他兒子彭程取走三張現金支票(每張支票20萬元),給彭程支票時我說讓你爸把公司那20萬借條給我拿回來,但是彭波子沒有把借條給我事過幾天,我又問彭波子,他說錢都還完了借條他也撕掉了,但我沒辦法,錢是他借的和誰借的我全部不知道。
二、對彭奎龍黑惡勢力團伙涉黑涉惡犯罪報案有保護傘庇護
但是在2023年7月6日,有個外號叫“蔣介石”(孫成寬)的人拿著這個借條到東港法院告我公司欠他20萬元,我才恍然大悟知道,都是彭波子在背后操縱,指揮敲詐,勒索我,他們都是黑社會宋老五、宋老六手下的打手,彭波子在我公司礦山上拉走的理石賣掉上千萬元,也沒給我公司一分錢,然后我在2018年3月11日寫了一份舉報信給東港公安局打黑辦送去,筆錄做完,但至今沒有一點答復。在2019年9月份,彭波子又派一個叫曹成(彭波的姨表弟)的人來找我,說要在我礦山投資承包用礦上的沙石打沙子,當時我正在辦采礦證延續手續,曹成采用欺騙手段,說要是把沙子承包給他們,他們就幫我辦手續,他說哪個部門都有關系,就這樣我就和曹成簽了承包協議,結果不是他們所說的那樣,延續手續全是我自己辦完的,曹成還騙了我不少錢,我的采礦證一辦就是六年辦完,但是在環保這個部門影響了兩年零九個月,(礦管局讓我去環保開證明才能把丟失的時間補回來),當時曹成步步設套,說環保局長是他同學朋友,辦手續什么他都能辦,這點事叫他去辦,結果他辦了,可是他拿著這個證明,把他事先準備好的合作協議拿出來叫我簽第二份協議,我要是不簽他就不給我證明單子,還說把證明撕掉,我在他協迫下,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又簽了第二份霸王協議。
三、彭奎龍惡勢力團伙指使成員‘曹成’向法庭提供偽證敲詐勒索
2023年4月份,延續的采礦許可證下發了,按照國土資源局要求,并全面落實綠色礦山工程相關工作,并想盡快通過上級相關部門驗收。企業自成立以來,一直按上級規定合法經營,并積極幫助駐地解決各項實際問題。在防洪救災社會福利,解決駐地村民進入企業就業等方面都做出了大量工作。因為此前與曹成簽署協議后,其本人違約,多年來一直未投入一分錢,此后公司按走法律途徑的方式解除合作協議問題,目前已提交法院承辦中,曹成本人擬與公司再談合作問題,因其此前違約行為,公司不想與其合作,因此連續三個多月之久,曹成組織黑社會性質人員和殘疾人到礦區內干擾企業正常生產,嚴重影響營商環境,威協企業工作人員,并在礦區內非法安裝監控攝像頭對我企業進行監視,發現工人綠色工程施工隨即出動黑社會性質人員十多名進行威協,驅趕,更為惡劣的是把我們正在施工的機械車鑰匙強行搶走,經我們多次報警后派出所競責令企業停工停產,并對正在綠色工程施工的工人放言,你們的工作干到頭了,這個礦也開不了了。導致工人不能進入綠色工程場地施工,被迫回家待業,公司目前全面停產。不但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失,也嚴重影響了企業綠色礦山工程的落實。
曹成放言,當地公安局派出所都有他的人,到哪告也沒用,面對當前企業生產經營壓力,因誤工帶來的各項生產,機械、人工等巨大支出,面對綠色礦山工程落實與驗收的緊迫性,企業不得以向中央網信辦舉報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彭波子,蔣介石(孫成寬)、曹成一伙人。他們是以彭波子為首的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有目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損害了我們投資人的切身利益,破壞了東港市良好的營商運行環境,同時派出所也無權因企業與個人民事問題責令企業停工停產,這與當前的各項法治與法律規定不符。當地派出所出警后,未能排除干擾我公司正常經營問題,未能積極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四、彭奎龍黑惡勢力團伙‘曹成’按相關法律不準采礦交易和施工的
礦山不允許買賣交易第三方文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文件。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第六條規定,除因企業合并分立、合資合作經營等法定情形并經依法批準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第四十二條規定,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彭奎龍、曹成等人黑惡勢力團伙更加瘋狂肆無忌憚的,以捏造事實手段進行虛假訴訟,造成東港市人民法院(2023)遼0681民初5413號民事判決書;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遼06民終406號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環保庭下達的(2024)遼民申9193號的錯判,請求督導丹東檢察院檢察監督抗訴糾正錯判。
綜上:所以舉報人懇請省委并省紀委分別對遼寧省公安廳掃黑辦批示督辦,就以上所訴被舉報犯罪線索,給予提級辦理,成立專案組,對有組織,有預謀,有骨干,有成員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礦霸’犯罪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打擊,保障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經營。
以上舉報事實,望給予解決為盼!
備注:有附件材料和相關錄像。當地派出所有出警記錄。
舉報人:東港市興盛礦業有限公司,李純會
被舉報黑惡勢力團伙成員相互關系:
彭奎龍、(綽號彭波子) 幕后主謀
王學思 彭奎龍手下
王老五 彭奎龍手下 彭程 彭奎龍兒子
孫成寬、(綽號蔣介石) 彭奎龍朋友 曹成 系彭奎龍姨表親
多名殘疾人組成團伙及其他多名吸毒人員組成團伙系該團伙頭目成員之一曹成雇傭關系
附件證據:以下是彭奎龍( 綽號彭波子),彭程 ,曹成,指使該團伙王學思 ,王老五 ,孫成寬(綽號蔣介石)黑惡勢力團伙(礦霸) 暴力毆打和指使一幫殘疾人團伙使用軟暴力阻礙采礦生產,搶奪霸占原告人礦產資源現場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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